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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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的操作,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有关规定以及我行《xx银行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xx发x9号)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个人结售汇业务是指境内个人或境外个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我行柜台或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办理的结汇和售汇(或称购汇)业务。

第三条本规程指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含户口簿、临时身份证)、外国护照、外国人持中国永久居留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外交官证。

第四条根据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的规定,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年度总额(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以内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或不占年度额度的业务,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办理。

第五条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个体工商户办理个人贸易项下结售汇业务应通过个人外汇结算账户办理,比照机构的经营性外汇结售汇规定执行,需凭有效商业单据和有效凭证办理。

第六条资本项目账户的结售汇应严格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资
本项目项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个人年度总额内购汇、结汇,可以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超过年度总额或不占年度额度的个人结售汇业务,可以凭相关证明材料委托他人办理。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八条总行国际业务部负责落实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个人结售汇业务的政策规定、对全行个人结售汇业务进行指导、培训及检查。

第九条总行网络金融部负责电子银行渠道个人结售汇业务的流程管理及业务优化。

第十条总行会计结算部负责综合业务系统工号管理及协助提出业务处理的会计核算需求。

第十一条总行个人金融部负责个人客户的服务及营销。

第十二条总行信息技术部负责我行柜面系统与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接口程序的开发、完善以及系统日常维护。

第十三条分行国际业务部或国际业务承办部门(以下简称“分行”)负责辖内个人结售汇业务的事后监督工作及日常业务管理,负责分行地区支行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准入申请及外管局银行信息门户网站业务系统(简称“ASONE”系统)的工号维护。

为使系统自动报送数据,系统管理员对“ASONE”系统工号维护时应给辖内网点设置虚拟工号:虚拟业务主管(工号设为“4
位所号+ A”,如“1201A”)、虚拟业务经办(工号设为“4位所号+ B”,如“1201B”)。

虚拟工号登录后将密码统一修改为:“Aa123456”。

第十四条开户行负责审核客户资料的真实性,合规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准确报送个人结售汇信息,负责将系统推送的《个人外汇业务风险提示函》和《个人外汇业务“关注名单”告知书》告知客户,查看并及时反馈系统推送的分拆信息。

第三章业务流程
第一节柜台办理个人结汇业务
第十五条开户行遵循“了解业务、了解客户、尽职审查”原则了解客户的资金来源和用途,审核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资料后,按本操作规程第四章的要求进行系统操作。

第十六条境内个人或境外个人办理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年度总额(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以内的结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

第十七条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结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以下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一)捐赠:经公证的捐赠协议或合同。

捐赠须符合国家规定;
(二)赡家款: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或经公证的赡养关系证明、境外给付人相关收入证明,如银行存款证明、个人收入纳税凭证等;
(三)遗产继承收入:遗产继承法律文书或公证书;
(四)保险外汇收入:保险合同及保险经营机构的付款证明。

投保外汇保险须符合国家规定;
(五)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收入:付款证明、协议或合同;
(六)法律、会计、咨询和公共关系服务收入:付款证明、协议或合同;
(七)职工报酬:雇佣合同及收入证明;
(八)境外投资收益: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明文件、利润分配决议或红利支付书或其他收益证明;
(九)其它:相关证明及支付凭证。

第十八条境外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结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以下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一)房租类支出:房屋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发票或支付通知;
(二)生活消费类支出:合同或发票;
(三)就医、学习等支出:境内医院(学校)收费证明;
(四)其它:相关证明及支付凭证。

上述结汇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应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直接划转至交易对方的境内人民币账户。

第十九条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个体工商户可以自行或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出口。

自行办理出口的,结汇应凭出口合同或协议、发票办理,货物已报关的还应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委托代理出口的,还需提供出口代理合同或代理协议。

境外个人旅游购物贸易方式项下的结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个人旅游购物报关单办理。

第二十条境外个人在境内只能购买一套用于自住的住房。

境外个人购房结汇的,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应直接划转至出售方的人民币账户,不得存入个人账户。

第二节柜台办理个人售汇业务
第二十一条开户行遵循“了解业务、了解客户、尽职审查”原则了解客户的资金来源和用途,审核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资料后,按本操作规程第四章的要求进行系统操作。

第二十二条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购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第二十三条境外个人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入购汇及未用完的人民币兑回,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在境内取得的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含税务凭证)办理购汇。

(二)原兑换未用完的人民币兑回外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原兑换水单办理。

原兑换水单的兑回有效期为自兑换日起24个月。

第二十四条个人购汇直接提钞的,当日累计购汇提钞金额
折美元不应超过等值1万美元。

个人购汇不提钞的,应通过转账方式存入外汇现汇账户。

第二十五条个人购汇后汇出的,应先将购汇的外汇资金存入个人外汇账户内,再通过国际业务系统办理汇出汇款。

第二十六条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个体工商户可以自行或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进口。

自行办理进口的,购汇应凭进口合同或协议、发票办理,货物已报关的还应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委托代理进口的,还需提供进口代理合同或代理协议,所购外汇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直接划转至代理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第三节电子渠道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
第二十七条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是指通过我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银行渠道办理的个人自助结汇和购汇业务。

现阶段我行只开通个人网上银行渠道。

第二十八条办理电子银行个人结汇业务的个人,应在我行具有凭以下有效身份证件(不含临时证件)开立的活期结算账户,并签约相应电子银行业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外国人持中国永久居留证;
(三)外国护照;
(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五)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第二十九条办理电子银行个人购汇业务的境内个人,应具有凭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不含临时身份证)开立的活期结算账户,并签约相应电子银行业务。

境外个人不能通过电子银行办理个人购汇业务。

第三十条没有外汇账户的客户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办理该币种购汇业务时,系统将自动生成外汇子户号,无需通过柜台提前开立外汇账户。

第三十一条电子渠道仅限办理以下资金属性的个人结售汇业务:
(一)结汇资金属性:旅游、金融和保险服务、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咨询服务、其他服务、职工报酬和赡家款、其他经常转移。

(二)购汇资金属性:自费出境学习、因私旅游、公务及商务出国、金融和保险服务、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咨询服务、职工报酬和赡家款。

第三十二条电子银行自助结汇及自助购汇交易时间为08:40至22:00,每年12月31日(8:4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如遇突发事件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自助结售汇业务办理时间以系统开放时间为准。

第三十三条电子渠道办理的业务,可以在客户账户所属的网点,通过综合业务系统进行修改、撤销。

第四章我行系统操作
第三十四条个人外汇储蓄账户或手持外币现钞的个人结售汇业务通过柜面系统(即综合业务系统)办理、生成账务并打印相关凭证,并实现联机接口模式接入外汇局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

柜面系统的具体操作详见附件(《xx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柜面系统操作手册》)。

禁止同一笔业务既通过综合业务系统办理又在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中录入结售汇信息。

第三十五条个人外汇结算账户和个人资本项目账户结售汇业务不通过综合业务系统办理,柜员应先登录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录入结售汇信息后,再通过我行国际业务系统-“外汇买卖”模块办理。

第三十六条对持有军人身份证或武装警察身份证的个人办理结售汇业务时,还应审核其军人保障卡或所在单位开具的尚未领取居民身份证的证明材料,可在系统中以“居民身份证”办理,证件号码录入居民身份证号码。

第三十七条通过我行综合业务系统或登录外汇局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生成的“结/购汇通知书”(含录入、补录、修改和撤销)信息须另用白纸打印,并附传票装订。

涉及账务处理的结/购汇录入、修改或撤销时,须客户在“结/购汇通知书”上签名确认。

第三十八条柜员在综合业务系统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的补
录、修改、撤销业务时,必须经另一名C级以上柜员授权通过才可以办理。

第五章防分拆结售汇行为
第三十九条对于客户分拆结售汇特征明显,能够确认为客户以分拆方式规避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年度总额管理的,我行应不予办理。

第四十条分拆特征表现如下:
(一)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将外汇汇给境内5个以上(含,下同)不同个人,收款人分别结汇。

(二)5个以上不同个人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购汇后,将外汇汇给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

(三)5个以上不同个人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结汇后,将人民币资金存入或汇入同一个人或机构的人民币账户。

(四)个人在7日内从同一外汇储蓄账户5次以上(含)提取接近等值1万美元外币现钞;或者5个以上个人同一日内,共同在同一银行网点,每人办理接近等值5000美元现钞结汇。

(五)同一个人将其外汇储蓄账户内存款划转至5个以上直系亲属,直系亲属分别在年度总额内结汇;或者同一个人的5个以上直系亲属分别在年度总额内购汇后,将所购外汇划转至该个人外汇储蓄账户。

(六)一人手持多名个人外汇储蓄账户的存折或银行卡和多名
个人的委托书,在银行柜台办理购汇提钞。

(七)个人在网点连续多日结汇,结汇金额接近5000美元;多名个人在网点购汇提钞,特别直接用人民币现金购汇提钞,金额接近1万美元。

第四十一条各网点必须指定人员每天查看分拆信息报送模块,包括分拆收结汇及分拆购付汇画面,查询并及时反馈系统推送的信息,于反馈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将反馈信息报告所属分行。

第六章应急预案
第四十二条当外汇局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发生故障导致全行系统瘫痪时,外汇局将启动应急预案,我行将以发文或公告的方式告知全行。

第四十三条启动应急预案后,信息技术部应紧急暂停电子银行渠道个人结售汇业务,但柜台可在应急预案模块正常办理业务。

对单笔等值5万美元(含)以内的个人结汇和购汇应审核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对超过单笔等值5万美元的个人结汇和购汇,还应根据资金性质,按照真实性审核原则,审核相关证明材料。

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如发现可疑、异常交易情况的,应不予办理。

第四十四条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故障期间,各网点应建立台账,详细登个人结售汇业务的业务数据信息,并保留台账记录六个月备查。

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恢复正常后48小时
之内,各网点应通过综合业务系统完成对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故障期间办理业务数据信息的补录工作。

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恢复正常后72小时之内,各分行将补录的笔数、金额及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故障期间发现的问题以书面形式报告所在地外汇局,并向总行国际业务部报告。

第四十五条柜面系统应急预案模块只适用于全行启动个人结售汇业务应急预案期间使用,其他时间不得擅自使用。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规程由总行国际业务部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规程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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