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管理制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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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管理制度模板
一、总则
1.1 为加强垃圾管理,提高垃圾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水平,保护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我国行政区域内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利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1.3 垃圾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类处理、资源利用、无害化处置的原则。
二、垃圾分类与投放
2.1 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
2.2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将垃圾进行分类,并准确投放至指定的收集容器。
2.3 可回收物应当交由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或者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
有害垃圾应当交由有害垃圾处理单位或者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厨余垃圾应当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
其他垃圾应当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2.4 禁止将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和生活垃圾混合投放。
三、垃圾收集与运输
3.1 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备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相关许可证。
3.2 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频率收集、运输垃圾;
(2)使用密闭、防渗、防漏的收集、运输工具,防止垃圾污染环境;
(3)将收集、运输的垃圾及时送至规定的处理场所;
(4)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垃圾。
3.3 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垃圾收集、运输管理台账,记录垃圾的种类、数量、运输时间、去向等内容,并定期向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四、垃圾处理与利用
4.1 垃圾处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备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相关许可证。
4.2 垃圾处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按照规定的工艺、方法、标准处理垃圾;
(2)对处理的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置,实现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
(3)对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污染物进行处理,达到排放标准;
(4)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和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4.3 鼓励利用垃圾生产能源、建材等资源化产品,促进垃圾资源化利用。
五、监督管理
5.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垃圾管理协调机制,明确各部门职责,加强垃圾处理的监督管理。
5.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5.3 审计、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对垃圾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5.4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垃圾管理工作,对垃圾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六、法律责任
6.1 违反本制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
以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2 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单位违反本制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
节严重的,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七、附则
7.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7.2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国务院。
注:本模板仅供参考,具体内容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