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税等级考试稽查中级实务题1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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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中级实务题
1、资料:
某市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业务为生产销售高尔夫球具,2009年度有关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期初库存外购已税杆身、杆身、握把共300万元。
本期外购已税杆身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价款2400万元、增值税额408万元,已验收入库;
(2)生产领用外购杆身、握把2500万元,其他生产费用978万元;
(3)批发销售A套杆5000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销售额6000万元;零售B套杆2000套,开具普通发票,取得销售收入2340万元,上述AB套干成本均为4000元/套;(4)2008年12月30日转让自有技术所有权取得销售收入700万元,支付转让费用等支出5万元。
(5)发生产品销售费用820万元(其中广告费用500万元)、财务费用270万元、管理费用940万元(其中含业务招待费用35万元)
(6)7月发生火灾损失库存的外购杆身30万元(不含增值税额),已经税务机关批准扣除;10月取得保险公司赔款5万元;
(7)取得2006年投资的深圳某公司红利收入,金额为38万元。
(注:高尔夫球具的消费税税率10%,不考虑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要求:
(1)根据下列资料,分别计算该企业2009年应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2)2009年度该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
[答案] (1)增值税
销项税额=[6000+2340/(1+17%)]×17%=1360(万元)
进项税额=408-30×17%=402.9(万元)
应缴纳增值税额=1360—402.9=957.1(万元)
(2)消费税
应缴纳消费税额=[6000+2340/(1+17%)]×10%-2500×10%=550(万元)
(3)应扣除产品销售成本=(5000+2000)×0.4=2800(万元)
(4)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35×60%=21万元,销售收入的千分之五=[6000+2340/(1+17%)]×0.5%=40,只能扣21万元
广告费扣除限额=[6000+2340/(1+17%)]×15%=1200万元,实际发生500万,准予按发生额全扣。
(5)应扣除的费用=820+270+940-35+21=2016(万元)
(6)营业外支出=30×(1+17%)-5=30.1(万元)
(7)应纳税所得额=6000+2340/(1+17%)+(700-5)+38-550-2800-2016-30.1-500-38=2798.9(万元)
转让技术所得700-5=695万元,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
分回的红利收入,属于免税收入范围。
(8)2008年度企业共计应缴企业所得税= [2798.9-(695-500)]×25%+(695-500)×25%×50%= 613.30+24.38=675.35(万元)
2、某县国税局2009年4月在专项检查中,发现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某制衣厂(是私营企业)自成立至今,有多笔购销业务未申报纳税,税务机关于5月10下达《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内含听证告知事项),该制衣厂未提出听证,税务机关于5月20日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责令其限期缴纳税款、滞纳金,并处以3倍的罚款。
为保证税款及时入库,经过县国税局局长审批同意,税务机关采取了税收保全措施,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暂停支付相当于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存款。
该厂对税务机关采取的税收保全措施不服,于5月28日向某县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要求税务机关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
县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该厂应先申请行政复议,再提起诉讼,于6月2日裁定不予受理。
(1)税务机关执行税收保全措施是否正确?为什么?
(2)县人民法院的裁决是否正确?该厂是否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
参考答案:
(1)税务机关不可以执行税收保全措施。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38条规定,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如果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应税收人等行为或迹象,经过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内实施税收保全,但前提是纳税人不肯或不能提供纳税担保。
所以税务机关应首先要求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而不能直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2)某县人民法院的裁决不正确,该厂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88条规定,只有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就征税问题发生争议时,纳税人才必须首先申请行政复议,否则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就税收保全措施发生争议,属于选择复议,纳税人既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3、某市国税局稽查局选案科于2010年6月25日通过计算机选案系统筛选,确定该市XX 机械厂(该公司成立于2001年8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待查对象。
选案科进行案源受理登记后,拟定处理意见,要求对该企业2009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并根据要求填制了《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及其附件,连同案件有关资料一并送交检查科实施检查。
检查科确定由王方、李力、张正三名检查人员组成检查组,由王方任检查组长。
检查组调阅了被查对象的纳税档案等资料,确定了相应的检查方案。
7月3日,检查组开始实施税务检查。
检查人员向被查对象出示了税务检查证和《税务稽查通知书》,并取得了相应的《税务文书送达回证》和《<税务检查证>出示证明》。
检查人员向被查对象下达了由市国税局稽查局长签发的《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调取该企业2009年度账簿、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开具了《调取账簿资料清单》一份,详细列明了调取的资料种类、数量和所属期间等,并由双方经办人员签字,交被查对象保存。
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根据情况,决定实施询问调查。
询问前,检查人员向被询问人发出了《询问通知书》,并取得了相应的《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询问调查由王方、李力负责实
施,询问前向被询问人出示了税务检查证,由王方负责提问,李力记录。
询问结束后,李力将《询问(调查)笔录》交被询问人阅读并当场核对,被询问人认为笔录无误,在笔录最后一页签名并押印,李力也在笔录上签署了日期并在询问人和记录人处签名。
检查过程中,检查组需要查询被查对象在银行的存款情况,派张正持市国税局局长签发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到该企业开户银行进行查询,张正向银行人员出示了税务检查证,取得了需要的资料。
经查:该公司2010年10月为小规模纳税人生产一批配件,未开具发票,未做收入,货款汇到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个人卡号上,计算少缴增值税50000元(该公司2009年申报增值税元,企业所得税70000元,其他地方各税30000元)。
检查过程中,检查组要求被查对象打开其财务软件,但被查对象以安全为由拒不打开,要求其提供与原始电子数据、电子信息系统技术资料一致的复制件,被查对象也不提供。
检查人员通过解密手段直接进入财务软件进行检查,并提取了相关数据。
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复印了该企业部分账簿资料,并由该企业财务人员在复印件上写明了“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处”字样,并加盖单位公章和财务人员签章,作为书证。
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发现该企业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收入的迹象,为避免国家税款流失,经市国税局局长批准,检查人员持由市国税局长签发的《查封(扣押)证》依法采取了查封、扣押其商品、货物及其他财产的税收保全措施。
执行查封、扣押工作由王方、张正负责,他们通知该企业的仓库保管人员到场,查封了该企业的部分库存产成品,根据查封物品填制了《查封商品、货物、及其他财产清单》,并加贴封条。
对这部分查封物品,稽查人员指令该企业负责保管。
检查人员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规定和要求制作了《税务稽查工作底稿》,记录案件事实,归集相关证据材料,并签字、注明日期。
7月12日,检查结束,检查人员整理案件资料,制作了《税务稽查报告》,认定该企业在账簿上不列收入,已构成偷税,作出补缴增值税50000元,拟处以偷税数额百分之五十的罚款25000元,并对其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处以罚款9000元的处理意见,提交审理科审理。
审理科对《税务稽查报告》及案件证据资料进行了审查,于7月30日审理完毕,提出了同意《税务稽查报告》的意见。
7月31日,审理科制作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纳税人,并取得了相应的《税务文书送达回证》,该企业于8月3日向稽查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
稽查局决定在8月22日举行听证会,局长书面授权检查组长王方主持听证会,于8月20日向该企业送达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通知企业于到市稽查局会议室举行听证。
经过听证,双方对偷税认定的事实和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无异议,但对未开发票处以罚款提出异议,稽查局未予采纳。
8月23日,审理科制作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报稽查局长批准,分别要求纳税人10日内缴纳税款和罚款。
8月24日,审理科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交执行科签收执行。
同日,执行科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查对象处,该企业拒绝接收,并拒绝签署《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稽查局执行人员在《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上写明了拒收理由和日期,并在送达人处签名,将税务文书留在了该企业财务科办公室,视为送达。
9月3日,《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税款、罚款缴款限期期满,纳税人未缴纳税款、罚款,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执行科报请市国税局长批准后,将查封的物品交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拍卖。
9月10日,拍卖结束,稽查局以拍卖所得抵缴了税款、罚款及查封、拍卖等费用。
9月15日,稽查局将剩余部分退还给了被查对象。
9月16日,该单位对是稽查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书面向市国税局提出行政复议申
请。
9月25日,市局决定受理了该行政复议申请,并于9月30日将申请书副本发送给市稽查局,10月20日,市稽查局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12月22日,市局作出了维持市稽查局的处罚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
根据给定的案情,指出税务机关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并说明正确做法。
答案:
(1)待查对象确定后,选案部门填制《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附有关资料,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立案检查。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19条。
(2)《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应为市国税局长签发。
《征管法》细则第86条。
(3)《调取账簿资料清单》应为一式两份,税务机关和被查对象各存一份。
(4)被询问人在尾页结束处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或者向我宣读过),与我说的相符”,并逐页签章、捺指印。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27条。
(5)询问人和记录人在《询问(调查)笔录》上不得互相代签名。
(6)到该企业开户银行查询被查对象在银行的存款情况的调查取证应两人以上。
(7)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可以采用适当的技术手段对该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直接检查《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23条。
(8)执行查封、扣押时应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到场。
《征管法》细则第63条。
(9)偷税未加收滞纳金,达到移送标准未移送。
《征管法》63条,《刑法》201条。
对于该单位不开发票偷税属于同一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24条。
(10)审理超时,审理人员接到稽查人员提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15日内审理完毕。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50条。
(11)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15日内举行听证,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听证主持人由审理人员担任。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第5、7条。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53条
(12)罚款的缴纳期限应为15日。
《行政处罚法》第46条。
(13)留置送达应有见证人签名,方视为送达。
《征管法》细则第103条。
(14)罚款应在诉讼期后才能强制执行。
《征管法》第88条。
(15)拍卖所得剩余部分应在3日内退还被执行人。
《征管法》细则第69条。
(16)市局应该在5日内审查受理,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发送给稽查局,稽查局应该在10日内,出书面答复,市局应该在60日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法》第17、23、30条。
4、2010年3月某市国税稽查局对某电视机厂2009年的业务进行检查,该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销售新型彩色电视机。
检查中发现如下业务:
(1)3月2日,采取交款提货结算方式向甲家电商场销售电视机500台,本期同类产品每台不含税售价3 000元。
由于商场购买的数量多,按照协议规定,厂家按售价的5%对商场优惠出售,打折后每台不含税售价2 850元,货款全部以银行存款收讫。
查申报表该企业申报销项税额元。
(2)3月5日,向乙家电商场销售彩电200台(每台不含税售价3 000元)。
为了尽快收回货款,厂家提供的现金折扣条件为4/10、2/20、N/30。
本月23日,全部收回货款,厂家按规定给予优惠。
查申报表,该企业申报销项税99960元。
(3)采取以旧换新方式,从消费者个人手中收购旧电视机,并销售新型号电视机10台,开出普通发票10张,收到货款31100元,并注明已扣除旧电视机折价4000元。
查申报表,该企业申报销项税4518.8元。
(4)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电视机给消费者20台,协议规定,每台不含税售价4000元,5年后厂家全部将货款退还给购货方,共开出普通发票20张,合计金额93600元,查申报表,此笔业务企业未申报纳税。
(5)上月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的电视机,根据合同约定,本月应当收到款项58万元,但月底仍未收到,企业未申报纳税。
要求,请根据上述资料
(1)计算上述业务应补(退)增值税税额。
(2)就上述业务(1)和第2 笔业务作出账务处理。
参考答案:
(1)业务1)正确
业务2)该厂对乙商场采取的是现金折扣方式,即先销售后打折,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先按全额反映,在实际收到折扣后价款后,再按折扣金额开具其他发票或单据给购货方入账。
对这种情况,双方均将现金折扣作为财务费用处理(厂家增加、商家减少),折扣部分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应补销项税额=30000÷(1+17%)×17%-99960=(元)
业务3)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应补销项税额=4 000÷(1+17%)×17%=581.20(元)
业务4)纳税人采取还本销售货物的,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应补销项税额=93600÷(1+17%)×17%=13 600(元)
业务5)分期收款销售方式,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使没有在约定时间收到款项,也应当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当收取的款项应当是包含增值税的销售额,所以,应补的销项税额=÷(1+17%)×17%=84273.50(元)。
(2)账务处理
业务(1)分录:3月2日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业务(2)分录3月5日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3月23日
借:财务费用 14040
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5、一、基本资料:
某国税稽查局检查甲企业2008年度的纳税情况。
甲企业为生产性外商独资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只生产并销售C产品,于2000年注册登记, 2005年为第一个获利年度,适用税率为15%。
按新会计准则执行。
企业各期增值税的各种进项税额都已取得合法抵扣凭证并按规定抵扣,期末无留抵税额。
企业适用税率均为17%。
当年无留抵税额。
2008年度企业利润表如下:
利润表
编制单位:甲企业 2008年单位:万元(人民币)
1. 企业的工艺流程分为
A.B两个车间,A车间加工出半成品,由B车间最终加工成完工产品。
发现该企业2008年12月份领料单号LLD1255上记录的新建厂房领料60万元错误计入A车间的生产成本。
2008年12月企业成本核算中,产品已经部分完工,已经将LLD1255作为完工产品的成本进行分摊。
完工产品入库后当月销售其中一部分。
其他资料:经核实,期末C产品在产品成本为1500万元,产成品成本为1800万元。
2. 12月10日,第10号凭证,企业支付职工进修学杂费,共计80万,账务处理为: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80000
3. “管理费用”中列支的有关情况:
(1)全年业务招待费合计80万元,其中有10万为赠送给客户的外购礼品,直接按成本10万转账。
(2)技术开发费用100万元。
(3)以管理费名义计提并支付给外国母公司100万管理费。
(4)计提并支付给国外某企业特许权使用费30万元
4. 资产减值损失科目为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合计20万元。
5. 审核“投资收益”账户,只记载有如下事项:12月31日确认投资收益90万元,系该公司对乙企业进行的股权投资,按权益法核算的收入,余下为国债利息收入。
6. “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有关情况:
(1)赞助支出30万元。
(2)罚款、违约金l0万元(经审核属环保部门处以罚款5万元;因未采取火灾防范措施,消防部门处罚款3万元;因产品质量原因,经协商支付购货方赔款2万元)。
7. 财务费用中向商业银行贷款1200万元,年利息支出60万元,向某客户借款500万元,年利息支出38万元。
假定其他各种业务账务处理均正确,也无其他涉税事项。
要求:
1. 扼要指出存在的影响纳税的问题。
2. 计算企业应补(退)、代扣代缴各相关税的税额(要分税种,计算结果以万元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不考虑营业税)。
[答案] 1.存在的影响纳税的问题:
(1)企业错误的账务处理影响销售成本,同时调整会计利润和所得额。
分摊率=60÷(1500+1800+6700)=0.6%
在产品应分摊数额=1500×0.6%=9(万元)
产成品应分摊数额=1800×0.6%=10.8(万元)
本期产品销售成本应分摊数额=6700×0.6%=40.2(万元)
应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60×17%=10.2(万元)
(2)职工进修费用应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同时调整会利润和所得额,调账会计分录:应当调增所得额=80(万元)
(3)①该企业业务招待费超标,应当进行纳税调整。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同时外购货物用于赠送给客户,企业所得税属于资产处置收入,按外购价格入账,要作为计提业务招待费计提基数。
销售(营业)收入=8700+10=8710万元)
全年交际应酬费可扣除限额=8710×0.5%=43.55(万元)
实际发生额的60%=80×60%=48(万元)
资产处置收入视同销售所得=0(万元)
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80-43.55=36.45(万元)
②技术开发费用可加计扣除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加计扣除,应当进行纳税调整。
调减的应纳税所得额=100*50%=50(万元)
③支付的管理费不得扣除,应当进行纳税调整。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不得扣除。
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
④该企业应扣缴特许权使用费应缴的营业税和预提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取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
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补预提所得税=30×10%=30(万元)
合计纳税调增=36.45-50+100+30=116.45(万元)
(4)该企业不得计提减值准备,应当进行纳税调整。
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
(5)按权益法确认的收入,由于被投资方未作利润分配,不是企业所得税收入。
国债利息收入是免税收入,均调减所得税。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应调增所得额=200(万元)
(6)①赞助支出不得扣除,需要纳税调整。
应调增所得额=30(万元)
②该企业被环保部门所处罚款5万元,消防部门所处罚款3万元,均属于行政性罚款,不得在税前扣除。
应调增所得额=3+5=8(万元)
合计应调增所得额=30+8=38(万元)
(7)向客户借款需要纳税调增。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借款税前可扣除利息=500×(60÷1200)=25(万元)
利息支出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38-25=13(万元)
财务费用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13(万元)
2. 企业应补(退)、代扣代缴相关税的税额:
应补缴增值税额==60×17%=10.2(万元)
应补缴企业所得税额=(40.2+80+116.45+20+200+38+13)×18%×50%=45.69(万元)
应补预提所得税=30×10%=30(万元)
6、根据现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简述将自产货物用于本企业在建工程、对外投资、职工福利、分配给股东和对外捐赠,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会计处理上分别应如何处理。
[答案]
第一,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中,自产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投资(非同一控制下的投资)、分配给股东,会计应当确认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借:应付职工薪酬(长期股权投资、应付股利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第二,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中,自产货物用于在建工程。
虽不确认主营业务收入,但是要按计税价格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企业所得税不确认收入。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第三,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中,自产货物用于对外捐赠,对外投资(同一控制下的投资)。
虽不确认主营业务收入,但是要按计税价格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企业所得税确认收入。
借:营业外支出(长期股权投资)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7、A县国税稽查局接群众举报,反映某商场利用收入不入账的方法偷逃税款。
2010年5月18日,稽查局派两名税务干部李新和钱磊对其实施检查,税务人员在出示税务检查证后,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但没有线索,于是对商场经理宿舍进行了搜查,发现了一套流水账,按规定程序查实该商场利用收入不入账方法,偷逃税款50000元的事实。
5月29日,稽查局依法向该商场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指出其违法事实,责令商场补交税款50000元,拟处30000元罚款。
5月31日,向该商场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6月1日,该商场提出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要求。
6月10日由李新、钱磊二人和另外一名税务干部共同主持了听证会,经听取意见后,当场作出维持原税务行政处罚的决定,决定书当场交给商场代表,并要求商场承担听证费用。
该商场于7月5日只补缴了50000元税款,并于7月10日就30000元罚款一事向县国税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县国税局以纳税人未缴纳罚款及已超过法定复议期限为由不予受理复议申请。
7月11日,商场向县人民法院起诉。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指出稽查局及县国税局在该案处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并说明理由。
1)检查时未履行法定程序。
《税收征管法》第59条规定,税务人员实施检查时应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该案中稽查局既未送达检查通知书,也未出示税务检查通知书。
2)税务人员超越权限行使检查权。
《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可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及货物存放地进行检查。
但没有赋予税务人员对纳税人住宅的检查权。
3)5月29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合法。
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可在接到行政处罚通知后3日内提出听证申请。
税务机关不能在法定申请听证的期限内下达处罚决定书。
4)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十五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的姓名及有关事项。
5)李、钱二人不能主持听证会。
《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53条规定,听证主持人由审理人员担任
6)听证结束当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属行政越权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第19条规定: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将听证情况和处理意见报告税务机关负责人。
然后才可作出决定。
7要求商场负担听证所需费用不合法。
《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
8)县国税局对复议申请不予受理的理由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