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农村征地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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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农村征地补偿标准
青苗补偿标准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

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

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

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

国家依法对土地进行征收,应该给予被征收者相应的经济补偿。

因为牵涉到经济补偿,所以有关部门在进行土地征收时,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赔偿要求,要积极、妥善的给予解决。

对于农民而言,更加关注的是,▲广西农村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整理相关内容,为您解答。

▲一、土地补偿费
1、征用水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补偿;
2、征用菜地、鱼塘、藕塘,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
产值的五倍补偿;
3、征用旱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补偿;
4、征用开荒地、轮歇地、草地及其他土地,按当地旱
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一至二倍补偿;
5、征用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和特种用途林等林地,
已有收获的,按被征用林地年产值的五至十倍补偿;未有收
获的,按长势参照邻近同类树种年产值的五倍补偿。

年产值的计算,以当地基层统计年报单价为基础,由有关部门协商核定。

对收获有大小年区分的经济林地的年产值,按征用前两年的平均年产值计算;
6、防护林地不得征用。

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征用的,应
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该林种实际价值的十倍补偿。

▲二、青苗补偿费
被征用耕地上有未收作物的,应尽可能待收获后进行施工。

如急于用地,须毁青苗的,由用地单位按作物一造产值补偿。

土地管理部门发出征地通知后种植的作物,不予补偿。

地面附着物补偿费:
1、被征用土地地面上的房屋,由建设单位按当地统一
房产价标准补偿,或者按原有房屋面积回建质量相当的房屋;
2、被拆除的水井、水渠、道路、晒场和其他设施,由
用地单位负责回建或者拆价补偿;
3、迁移坟墓由用地单位给予适当的迁移费;
4、土地管理部门发出征地通知后建造的地面附着物,
不予补偿。

▲三、补偿费用相关法律规定
第三十条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
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耕地的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平均每人占用耕地的数量计算;
2、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二至三倍;
3、每亩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倍;
4、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倍。

征用林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
准减半计算。

征用荒山、荒地、宅基地及其他无收益的土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一条征用城市(包括县级市)郊区的菜地、鱼塘、藕塘,须缴纳新菜地、鱼塘、藕塘开发建设基金,其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二条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地面附着物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必须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统一计算核实后,由用地单位支付给被征地单位。

征地时计算产值的各种农产品单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提出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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