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北魏法律儒家化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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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拓跋鲜卑时期,具有游牧民族特色的鲜卑习俗在鲜卑部众日常生活中起着重要作用,其中的一些行为规则是全体部落成员必须遵守的,违犯者将会遭到惩处,带有鲜明的习惯法特点。

公元338年,鲜卑刑法首次以成文形式公告于世。

鲜卑习惯法保留着氏族社会浓重的痕迹,社会生活中有母权制残余,充斥着原始、野蛮与落后。

北魏建国后,历任统治者都十分注重法制建设。

但由于不了解中原情况,缺乏治国人才等原因,不得不使用中原士族人才来修订法律、治理国家。

而中原世家大族又深受儒家学说影响,在制定法律时援引儒家经典,北魏法制建设开始走向儒家化的道路。

北魏法制建设经历了游牧文明与农耕文明两者差异所带来的矛盾与选择,胡汉法律文化相互融合的同时又相互冲突,北魏法律带有鲜明的传统风俗习惯以及习惯法的痕迹。

从整体上看,北魏法制带有习惯法与封建法的双重特色。

孝文帝即位后多次开展修律立法活动。

他留心刑法,强调法为治要,在太和年间多次议定法律,使北魏法律中儒家崇礼施教的内容大大增加,北魏法制儒家化的程度大大加深。

北魏的法制改革基本仿效《周礼》而来,孝文帝的法制改革以礼制为核心,将礼、法的结合达到了新的高度,主要表现在婚、丧、祭三方面。

至此,北魏的法律从内容、结构、精神方面达到了礼法结合的高度,北魏乃至于北朝的法律制度的格局基本定型,北魏法律儒家化的程度进一步加深。

宣武帝即位后,在法律上注重保护孝文帝改革的成果。

公元504年,宣武帝下诏考论律令,最终确立了北魏律。

永平三年的费羊皮卖女案十分生动地展示了北魏如何把伦理学说与法律规范融为一体。

“法”受到“礼"的干预,甚至受到“礼”的支配,礼教的精神凌驾于法律之上,熔化于法律之中。

北魏法制的儒家化已基本定型。

关键词:
北魏:鲜卑习惯法;孝文帝改革;法律儒家化
2008级硕士研究生张忠义的毕业论文《北魏司法制度儒家化研究》w即为研究北魏法制的作品。

作为一名法学硕士,张忠义在论文中分析北魏司法实践中的刑讯制度时,采用较为专业的法学知识进行了理论分析,并在论文的最后一部分提出了北魏司法制度儒家化对当代司法改革的启示,极富深意,值得深思。

此外,诸如《北魏法律的封建化进程》⑦、《北魏拓跋族封建化补论》@、《试论北魏封建化进程》④、《论北魏法制建设》@、《简论北魏法制建设》@等文章,都或多或少地推动了北魏法制研究或北朝法制研究前进的步伐,为中国法制史的研究添砖加瓦。

1.2选题意义
北朝法律制度的崛起是中国封建法制史的一个重大事件,它包括了北魏、北周、北齐的法律制度,本文选择北魏一朝,是因为北魏是第一个在中原建立统一王朝的少数民族拓跋氏政权,在当时特殊的环境下,它集中总结了秦汉魏晋和南朝初期的封建法制的累累成果,并创造性地加以发展,为之后北周、北齐乃至隋唐法制的发展和完备提供了重要条件和依据,地位十分重要。

而且北魏有条件地保留了自己的民族风习,又大量借鉴吸收了汉族封建法制经验建立了全面维护封建专制集权统治,符合封建法律发展的法律制度。

‘期间既有游牧文明与农耕文明的差异带来的冲突与选择,也有对汉族文明的改造与回归。

北魏一朝曾多次修订法律,制定法律的均为儒生,研究北魏法律如何从最初部落的习惯法到最后完成儒家化的进程,不仅有助于我们了解其对魏晋南北朝社会发展所起的作用,也有助于探讨整个封建法律制度的发展演变,对我国当代法制改革也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1.3研究内容
本论文主体内容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讲述拓跋鲜卑时期习惯法的内容与特点。

拓跋鲜卑时期,鲜卑部
函张忠义:《北魏川法制度儒家化研究》,重庆:两南政法大学,2011年。

o魏藏:《北魏法律的封建化进程》,文史杂志,2001年第3期,第70 ̄71页.
o施光明:‘北魏拓跋族封建化补论》,b'1州民族学院学报(}t会科学版),1987年第l期,第14—19页.密龚荫:‘试论北魏封逃化进程》,思想战线(云南人学人文{L会科学学报),1999年第2期.第77—90页.o王霄燕:‘论北魏法制建设》,山两人学学报(哲学{l:会科学版)。

1991年第3期,第7卜77页i
o白丽公:‘简论北魏法制建设》,山西人学师范学院学报,1999年第2期,第71—72页.

I引言
众的风俗习惯在同常生活中起着重要作用,其中某些行为规则要求全体成员必须共同遵守,具有习惯法的性质,违犯者会遭到惩处。

鲜卑习惯法内容简约,保留着浓重的母系氏族社会痕迹,惩治手段充斥着原始、野蛮与落后。

第二部分叙述的是北魏立国至孝文帝改革前的法制内容与特点。

北魏建国后,历任统治者都十分注重法制建设,至孝文帝改革前多次制定、修改法律,统治者任命中原士族人才修订法律,而中原世家大族深受儒家文化影响,在制定法律时援引儒家经典,北魏引八议入律,实施官当制度,法制建设开始走向儒家化的道路。

但由于拓跋鲜卑本族保守势力强大,在法制建设上出现了汉文化与鲜卑相互交融的局面,胡汉法律文化相互融合的同时又相互冲突,北魏前期的法制表现出民族习惯法与封建法的双重特色。

第三部分主要叙述孝文帝改革后的法制内容。

孝文帝即位后开展了频繁而卓有成效的修律立法活动。

他留心刑法,强调法为治要,在太和年间多次议定法律,并首创存留养亲制度,北魏法律中儒家崇礼施教的内容大大增加,北魏法制儒家化的程度大大加深。

孝文帝的法制改革以礼制为核心,主要表现在婚、丧、祭三方面。

北魏的法律从内容、结构、精神方面达到了礼法结合的高度,北魏乃至于北朝的法律制度的格局基本定型,北魏法律儒家化的程度进一步加深。

第四部分讲述的是孝文帝改革后至北魏后期儒家化基本完成的相关内容。

宣武帝即位后,在法律上注重保护孝文帝改革的成果。

公元504年,宣武帝下诏考论律今,在对太和律加以修改的基础上,制定出北魏律——正始律。

永平三年的费羊皮卖女案十分生动地展示了北魏如何把伦理学说与法律规范融为一体。

北魏法制的儒家化已基本定型。


3北魏前期的法制建设
3北魏前期的法制建设
3.1北魏前期法制建设的内容
东晋太元元年(公元376年),代国为前秦苻坚所灭,拓跋部落离散。

淝水之战后,前秦政权土崩瓦解。

昭成帝之孙道武帝拓跋琏在各部落酋长的拥戴下,于太元十一年(公元386年)在盛乐称王,重建代国,同年改国号为魏,史称北魏(亦称后魏、元魏)。

北魏天兴元年(公元398年),道武帝迁都平城(今山西大同)。

太延五年(公元439年),太武帝拓跋焘统一北方。

北魏历任统治者都十分注重法制建设。

但由于北魏初期统治政权缺乏治国人才,统治者不了解中原情况,不得不使用中原士族人才来修订法律、治理国家。

而中原世家大族又深受儒家学说影响,在制定法律时援引儒家经典,北魏法制建设开始走向儒家化的道路。

但由于拓跋鲜卑本族保守势力强大,汉化程度不够深入,因此在法制建设上出现了汉文化与鲜卑文化相互交融的局面。

法律儒家化在中国历史上经历了800多年的时间,它始于两汉中叶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魏晋是其重大发展时期。

从实质上说,法律儒家化“就是怎样使同一性的法律成为有差别性的法律的问题”回。

北魏是少数民族建立的封建政权,为稳固其在以汉族为主的中原地区的统治,历任统治者十分注重总结汉族法律文化的传统,促进北魏法律的发展,使北朝传统的部落野蛮之风气逐渐为汉族礼律融合特点所同化,汉律中关于“礼"的内容被列入法律。

而法律儒家化的基本标志就是法律是否与儒家的“礼"相吻合,是否“尽可能地遵循和吸收礼的精神和某些规范,保护礼的推行’’圆。

3.1.1天兴律
道武帝建立北魏之后,于天兴元年(公元398年)诏令“王公郎王德定律令,申科禁……吏部尚书崔玄伯总而裁之’’⑨。

这是北魏首次制定较为系统的成文法,揭开了北魏大规模立法活动的序幕。

此后的近一百三十年的时间里,北魏统治者进行了多次大大小小的立法、修法活动。

o豫问祖:‘中国法律与中固{rI:会》,第356页。

祝总斌:‘材1i材斋文集——祝总斌学术研究论文集》上编‘中国古代史研究》之‘略论晋律的“儒家化”》。

西安:三秦…版社,2006年第1版,第375~404页.。

(北齐)魏收著:<魏书》卷二‘太祖纪》,第33页.
有二妾,第七、第八有一妾。

所以阴教聿修,继嗣有广。

广继嗣,孝也;
修阴教,礼也。

而圣朝忽弃此数,由来渐久。

将相多尚公主,王侯亦娶后族,故无妾媵,习以为常。

妇人多幸,生逢今世,举朝略是无妾,天下殆皆一妻。

设令人强志广娶,则家道离索,身事追遭,内外亲知,共相嗤怪。

凡今之人,通无准节。

父母嫁女,则教之以妒;姑姊逢迎,必相劝以忌。

持制夫为妇德,以能妒为女工。

自云不受人欺,畏他笑我。

王公犹自一心,已下何敢二意?夫妒忌之心生,则妻妾之礼废;妻妾之礼废,则奸淫之兆兴。

斯臣之所以毒恨者也。

请以王公第一品娶八,通妻以备九女;称事二品备七;三品、四品备五;五品、六品则一妻二妾。

限以一周,悉令充数,若不充数及待妾非礼,使妻妒加捶挞,免所居官。

其妻无子而不娶妾,斯则自绝,无以血食祖、父,请科不孝之罪,离遣其妻。


按照上述说法,依据“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说法,“其妻无子而不娶妾”,导致祖宗断绝香火者,应“科不孝之罪”,并由此规定“妇人当刑而孕,产后百日乃决"圆。

太和十一年(公元487年),孝文帝下诏:“三千之罪,莫大于不孝,而律不逊父母,罪止髡刑。

于理未衷。

可更详改。

"@加重了对不孝罪的法定刑。

孝文帝还首创“存留养亲”制度,将儒家的孝养观念纳入法律之中。

太和十二年(公元488年),孝文帝诏:“犯死罪,若父母、祖父母年老,更无成人子孙,又无期亲者,仰案后列奏以待报,著之令格。

’’④《魏书·列女传》记载:景伯为清河太守,每有疑狱,常先请焉。

贝丘民列子不孝,吏欲案之。

景伯为之悲伤,入白其母.母日:“吾闻闻不如见,山民未见礼教,何足责哉?但呼其母来,吾与之同居。

其子置汝左右,令其见汝事吾,或应自改。


景伯遂召其母,崔氏处之于榻,与之共食.景伯之温清,其子侍立堂下.未及旬日,悔过求还。

崔氏日:“此虽颜惭,未知心愧,且可置之.”凡经二十余日,其子叩头流血,其母涕泣乞还,然后听之,终以孝闻.@
存留养亲,指的是在符合“孀妇独子’’等留养条件的前提下,由刑部向皇帝提出留养申请,获得首肯后可免犯者死刑,对其进行一定的处罚后准许留养。

依照儒家“孝”的观念,子孙必须为父母、祖父母养老送终。

孝文帝著之令格,
(北齐)(北齐)(北齐)(北齐)(北齐)魏收著:
魏收著:
魏收箸:
魏收箸:
魏收著:
‘魏书》
《魏书》
‘魏书》
《魏书》
《魏书》
卷一t-A.‘太武五下列传》,第423页.
卷一百一十一‘刑罚忠》,第2874页
卷一百一十一‘刑罚忠》.第2877页
卷一百一十一<刑罚忠》,第2878页
卷九十二‘列女传》.第1980、1981
缺陷,太和年间的政治也因··肃明纲纪,赏罚必行,肇革旧轨,时多奉法”①而为后人所赞誉。

4.2孝文帝的法制改革与礼法结合
北魏的法制改革基本仿效《周礼》而来,但“孝文帝所建立的是以《周礼》为纲,结合本民族传统又吸收部分汉魏制而成的一种礼制新体系,它自成一家,并且为其后的北朝和隋唐大体继承。

’’@孝文帝的法制改革以礼制为核心,礼制
囊括了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行为准则,孝文帝将礼、法的结合达到了新的高度,是封建社会道德伦理的核心和主体,主要表现在婚、丧、祭三方面。

4.2.1孝文帝婚制改革
北魏的婚姻及婚嫁礼仪主要见于程树德《九朝律考》,拓跋鲜卑时期的婚制前文已有略述,北魏前期婚制较为混乱。

和平四年(463年)十二月,文成帝拓拔溶:
诏以丧葬嫁娶,大礼未备,命有司为之条格,使贵贱有章,上下成序,著之于今。

壬寅,诏日:“婚姻者,人道之始.比者以来,贵族之门多不率法,或贪利财赂,或因缘私好,在于苟合,无所择选。

尘秽清化,亏损人伦,将何以宣示典谟,垂之来裔。

今制皇族师傅王公侯伯及士庶之家,不得与百工伎巧卑姓为婚,犯者加罪.@
文成帝下此诏,说明北魏前期婚制十分混乱,“因缘私好,在于苟合"应仍为拓拔鲜卑时的习俗。

下令禁止鲜卑贵族及士庶之家与百工伎巧通婚,恰恰说明之前王公贵族与厮役卑贱的现象十分普遍。

从《魏书·皇后列传》可以看出,北魏前期皇后多出身卑贱。

据粗略统计,从开国皇帝道武帝时期至孝文帝时期,共有皇后、皇太后十六人,其中出身微贱的就有九人之多④。

文成帝下诏说明此时已经准备进行婚姻上的改革。

至孝文帝时,太和二年(公元478年)五月,孝文帝下诏:
o(北齐)魏收著:‘魏书》卷A-I。

八‘良吏传》。

第1899页.
o李书吉:《北朝礼制法系研究》,第36页。

o(唐)李延寿‘兽:‘北史》卷二‘魏本纪》,第72页.
m如道武帝时{调的争后慕容氏、太武帝时期的争后赫连氏等虽然最初:{:身高贵。

但后来均足以战俘的身份而入主北魏争帝后宫;太武帝拓跋焘的争太后窦氏,文成帝拓跋浚的争太后常氏、文I"j争后冯氏、元争后李氏.孝文帝拓跋宏的贞争后林氏、幽钮后冯氏、昭皇后岛氏等,巧i足{lI身微贱,就是作为社会耀犯的家属敞籍没入宫I町后成为皇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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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因为该事件孝文帝下诏:
夫婚姻之义,曩叶攸崇;求贤择偶,绵代斯慎。

故刚柔著于《易经》,《鹊巢》载于《诗》典,所以重夫妇之道,美尸鸠之德,作配君子,流芳后昆者也。

然则婚者,合二姓之好,结他族之亲,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必敬慎重正而后亲之。

夫妇既亲,然后父子君臣、礼义忠孝,于斯备矣。

太祖龙飞九五,始稽远则,而拨乱创业,日昃不暇。

至于诸王娉合之仪,宗室婚姻之戒,或得贤淑,或乖好迷。

自兹以后,其风渐缺,皆人乏窈窕,族非百两,拟匹卑滥,舅氏轻微,违典滞俗,深用为叹。

以皇子茂年,宜简令正,前者所纳,可为妾媵。

将以此年为六弟娉室。

长弟成阳王禧可娉故颍川太守陇西李辅女,次弟河南王干可娉故中散代郡穆明乐女,次弟广陵王羽可娉骠骑谘议参军荥阳郑平城女,次弟颍川王雍可娉故中书博士范阳卢神宝女,次弟始平王勰可娉廷尉卿陇西李冲女,季弟北海王详可娉吏部郎中荥阳郑懿女。


孝文帝为六个弟弟指定具体的择偶门族,根据当时应娶“八族及清修之门”来看,此诏应颁布于太和十九年(公元495年)之后。

孝文帝制定婚律、进行婚制改革,旨在把宗法系于纲常,并用诏令的法律形式保障夫妇为王化之源的纲常要义。

自此之后,北魏建立了带有民族融合特色的新的“阶级内婚制”圆。

4.2.2孝文帝丧制改革
北魏的丧制,在北魏前期依旧是沿用拓跋鲜卑时期的习俗。

文成帝时期,高允曾以“高宗篡承平之业,而风俗仍旧,婚娶丧葬,不依古式”@为由上谏:前朝之世,屡发明诏,禁诸婚娶不得作乐,及葬送之日歌谣、鼓舞、杀牲、烧葬,一切禁断.虽条旨久颁,而俗不革变.将由居上者未能悛改,为下者习以成俗,教化陵迟,一至于斯.锄
太和十二年(公元488年),李彪曾上书谈及北魏丧制:
圣魏之初,拨乱反正,未遑建终丧之制.今四方无虞,百姓安逸,诚是孝慈道洽,礼教兴行之日也.然愚臣所怀,窃有未尽.伏见朝臣丁父忧
∞(北齐)魏收著:《魏书》卷二十一《献文六_--k歹,J传》,第534、535页.
o邓奕琦:《北朝法制研究》。

第68页.
曲(北齐)魏收著:《魏书》卷叫十八<商允传》,第1073页。

由(北齐)魏收著:《魏书》卷凹十八《商允传》。

第1074页。

27
者,假满赴职,衣锦乘轩,从郊庙之祀,鸣玉垂绥同节庆之宴,伤人子之道,亏天地之经。

愚谓如有遭大父母、父母丧者,皆听终服。

若无其人有旷庶官者,则优旨慰喻,起令视事,但综司出纳敷奏而已,国之吉庆,一令无预。

其军戎之警,墨绫从役虽愆于礼,事所宜行也。


高、李二人所述大意相同,在孝文帝之前的丧葬习俗沿袭旧制较多,鲜卑旧俗甚至在孝文帝之后都没有完全根绝⑦。

严格说来,北魏的丧制改革是从太和十四年(公元490年)冯太后去世开始的。

冯太后去世后,孝文帝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丧葬制度的建设:
起方山陵。

承明元年(公元476年)冯太后曾“与高祖游于方山,顾瞻川阜,有终焉之志,因谓群臣日:‘舜葬苍梧,二妃不从,岂必远衬山陵,然后为贵哉!吾百年之后,神其安此。

’孝文乃诏有司营建寿陵于方山,又起永固石室,将终为清庙焉。

太和五年起作,八年而成,刊石立碑,颂太后功德”@。

孝文帝为冯太后不归祖茔而另筑寿陵,这是对鲜卑传统葬俗的一大改革。

冯氏方山永固陵同平城前期的帝王妃在同一个墓葬区,“可以说是北魏丧葬的一个分水岭"④。

此后的葬者大都沿袭了这种葬法。

此外,孝文帝还制定了一系列的丧服制度。

冯太后去世后,孝文帝提出“营山陵"和“服三年丧”的问题。

三年丧制出自周制。

孝文帝提出要实行三年丧服,主要是革除鲜卑旧俗。

此议一出,就引起了巨大的争议,安定王元休等就率百僚上表:
三年之丧,虽则自古,然中代已后,未之能行.先朝成式,事在可准,圣后终制,刊之金册。

伏惟陛下至孝发衰,哀毁过礼,欲依上古,丧终三年.诚协大舜孝慕之德,实非俯遵济世之道。

今虽中夏穆清,庶帮康静,然万机事殷,不可暂旷,春秋炀事难废阙.伏愿天鉴,抑至孝之深诚,副亿兆之企望,丧期礼数,一从终制,则天下幸甚。

日月有期,山陵将就,请展安兆域,以备奉终之礼.@
孝文帝又诏:“自祸遭罚,恍惚如昨……山陵迁厝,所未忍闻”@。

于是诸
∞(唐)李延寿著:‘北史》卷pq十《李彪传》,第1458页。

o(北齐)魏收著:《魏书》卷《清河.1:元怿传》第592页:正光元年(公元520年正月),元怿为元所害,“夷人在京者及归,闻怿之丧,为之赞面者数西人”。

所谓赞面,以川割面,是一种m祭形式.
④(北齐)魏收箸:《魏书》卷f‘三《后妃传》,第328、329页.
回李书吉:<北朝礼制法系研究》,第72页
@(北齐)魏收箸:《魏书》卷一订八《礼制lal之三》,第2777页.。

(北齐)魏收著:《魏书》卷一西八《礼制Vtl之三》,第277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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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北魏孝文帝法制改革的影响
孝文帝在位期间,注重“齐之以法,示之以礼”,将引礼入法推进到一个新的高度。

孝文帝一方面清楚地意识到“法为治要”,坚持“悬决于朝,而有功者必縻其赏;悬刑于市,而有罪者必罹其辜。

斯乃古今之成典,治道之实要”①的原则,另一方面又反复强调慎用刑罚,反对滥刑。

他说:“廷尉者,天下之平,民命之所悬也。

朕得惟刑之恤者,仗狱官之称其任也。

"②他认为:“刑法所以禁暴息奸……务以宽仁……民由化穆,非严刑所制。

防之虽峻,陷者弥甚。

’’@孝文帝慎刑恤狱的思想对改变北魏前期法制的酷法严刑起了积极作用。

此前的许多严刑峻法,包括门房之诛、族刑、腰斩、车裂等均于孝文帝时一一被废除,北魏的法制由此向着文明进化了一大步,儒家化的程度大大加深。

《魏书·良吏传》载:“高祖肃明纲纪,赏罚必行,肇革旧轨,时多奉法。

世宗优游而治,宽政隧往,太和之风,颇以陵替。

”回北魏也因此出现一个政治比较清明,社会比较稳定的时期。

孝文帝在其太和年间的法制改革,不论是手段还是内容上,都体现出隆礼仪、重教化、慎刑罚的特点,这为之后的北齐、北周的法制建设指明了方向。

魏孝文帝治国坚持礼教为先,北魏儒学大兴。

德政礼治相较于北魏初年取得重大进展,儒学不仅作为改革的理论根据,也成为法律的准则。

北魏的法律从内容、结构、精神方面达到了礼法结合的高度,北魏乃至于北朝的法律制度的格局基本定型,北魏法律儒家化的程度进一步加深。

回(北齐)魏收著:《魏书》卷七‘商根纪》,第146页.。

(北齐)魏收著:‘魏书》卷七‘商考H纪》,第148页.
@(北齐)魏收著:‘魏书》卷一1|了一十一‘刑罚忠》,第2877页.
o(北齐)魏收著:《魏书》卷八-|.八‘良吏传》,第1899页.
33
青州刺史刘芳入预其议。

景讨正科条,商榷古今,甚有伦序,见行於世,今律二十篇是也。


该律即为正始律,它汇集了北魏100多年来的修律成就,是北魏诸律中比较完备的律典。

《隋书·经籍志》所载“《后魏律》二十卷”,即是以正始律为北魏律的定本加以收录。

这部律典在唐代已经散失。

程树德先生从《魏书》、《通典》、《唐律疏议》等各种史籍中零星考证出15篇,即:《刑名》、《法例》、《宫卫》、《违制》、《户律》、《厩牧》、《擅兴》、《贼律》、《盗律》、《斗律》、《系讯》、《诈伪》、《杂律》、《捕亡》、《断狱》,又以存疑方式考得5篇,即《请赇》、《告劾》、《关市》、《水火》、《婚姻》⑦。

张建国先生则认为“北魏律存在一篇婚姻律的说法恐怕难以成立",作者推测北魏律20篇的篇名应该是“《刑名》、《法例》、《斗》、《盗》、《贼》、《诈伪》、《请赇》、《告劾》、《捕亡》、《系讯》、《断狱》、《杂》、《户》、《擅兴》、《毁亡》、《卫宫》、《水火》、《厩牧》、《关市》、《违制》"@。

北魏律(又称后魏律或元魏律)的产生是鲜卑族统治者在其封建化的过程中,在民族习惯法的基础上,吸收中原汉族的先进法律文化的结果,与南朝的法律相比,多有创建。

该律吸取了自汉以来历朝立法与司法之长技,凝聚了以拓跋鲜卑为主的北方少数民族风习之精华,被誉为“北系诸律之嚆矢’’@。

陈寅恪先生在其《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刑律》中评价道:“北魏之初入中原,其议律之臣乃山东士族,颇传汉代之律学,与江左之专守晋律者有所不同,及正始定律,既兼采江左,而其中河西之因子即魏晋文化在凉州之遗留及发展者,特为显著,故元魏之刑律取精用宏:转胜于江左承用之西晋旧律OO元魏刑律实综汇中原士族仅传之汉学及永嘉乱后河西流寓儒者所保持或发展之汉魏晋文化,并加以江左所承西晋以来之律学,此诚可谓集当日之大成者。

若就南朝承用之晋律论之,大体似较汉律为进化,然江左士大夫多不屑研求刑律,故其学无大发展。

且汉律之学自亦有精湛之义旨,为江东所坠失者,而河西区域所保存汉以来之学术,别自发展,与北魏初期中原所遗留者亦稍不同,故北魏前后定律能综合比较,取精用宏,所以成此伟业者,实有其广收博取之功,蓝非偶然所致也。

"@。

(北魏)杨街之著,杨勇校笺:《洛阳伽蓝记》,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13页.
o程树德《九韧律考》卷五《后魏律考·魏律篇目》,第350—352页.。

张建困:‘中困律令法系概论》,北京人学学报,1998年第5期.
q。

程树德:‘九朝律考》卷五《后魏律考序》.第345页。

@陈寅恪:《陈寅恪集·隋店制度渊源略论稿》,第119页.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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