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活动的通告-陕政发[2002]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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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活动的通告
正文:
----------------------------------------------------------------------------------------------------------------------------------------------------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道路运输市场
秩序专项整治活动的通告
(陕政发[2002]6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净化我省投资环境,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护合法经营,营造安全、畅通、有序、文明的道路运输环境,促进我省道路运输事业的健康发展,省人民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时间
从2002年12月10日起至2003年4月10日,为期4个月。

二、整治范围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搬运装卸、汽车维修、运输服务活动,以及道路客货运输站场(停车点、停靠点)、集散地均属此次整治范围。

三、整治工作的内容与重点
(一)按照《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整治机动车超员超载违章的通告》(陕
政发[2001]20号)规定,实行综合整治。

重点查处无牌无证营运、绕圈串线、马路停靠、揽客、倒客、宰客、哄抬运价、欺行霸市等损害群众利益、扰乱运输秩序的非法和违章营运行为,净化市场环境。

(二)按照《陕西省道路交通和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加强日常安全管理,维护运输安全。

重点查处超员、超载、车辆技术条件未达标等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及存在不安全隐患的车辆和行为。

狠抓源头管理,坚决取缔马路车场和停靠点。

所有站场(含旅游车场)、停靠点都必须纳入管理,按照“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完善和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全面规范检查登记制度,规范使用安检设备。

(三)规范服务,提升服务标准和质量。

一是全省所有从业人员,特别是汽车站场的司乘人员,必须挂牌上岗,文明用语,规范服务。

二是所有营运车辆必须保持车容整洁。

车容不整,脱漆面积达10CM2未修复的,出租车隔日、营运客车隔周未更换干净座套的,责令及时更换。

三是所有汽车站场必须实行人、车、行包、货物分流,站内设置安全分流隔离区,统一窗口公开售票。

所有运输车辆必须进站经营,维护良好的经营秩序。

(四)严格管理,加大执法力度。

对违反管理规定者,依照《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规定做出严肃处理。

(五)从2003年1月起,客货运输业户一律实行线路分等、业户分级资质管理。

对未达到同等资质的线路要调整线路经营权;对未取得经营资质的业户实行退出运输市场的制度。

四、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和协调,组织有关部门统一行动,各负其责,建立严格的工作责任制,确保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畅通。

(一)各级公安部门要集中打击运输市场中的涉黑团伙和邪恶势力,严惩车匪路霸;要严格车辆审检验制度,凡已达到报废年限的机动车辆必须强制报废和销毁;要按照《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对用于道路运输监督、检查的车辆设置执法专用标志,并与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双方联合稽查,共同执法,进一步加大综合治理力度。

(二)各级交通运政管理机构要加强对运输市场现场管理和随车检查,严格准入条件,建立退出机制,加强车辆营运、车辆技术、驾乘人员从业资格证及客货运输站场、集散地管理。

(三)各级物价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运价监督工作职责,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进一步强化运价管理。

(四)各新闻媒体要配合行动,对经营行为不规范、损害群众利益、干扰道路运输秩序者要及时予以曝光,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形成强有力的社会氛围。

2002年12月2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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