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开采企业安全隐患排查上报通用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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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开采企业安全隐患排查上报通用标准(试行)本标准适用于指导煤矿开采企业编写更为详细的安全隐患查报标准,并依照此通用标准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归类上报。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基础管理类隐患
隐患类别隐患内容
1.1.1.1未取得营业执
照
备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第七条:应取得营业执照。
1.1.1缺少资质证照1.1.1.2未取得采矿
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第十
九条:经批准开办的煤矿企业,凭批准文件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
1.1资质证
昭
八、、
1.1.2资质证
照未合法有
效1.1.1.3未取得安全
生产许可证
1.1.
2.1营业执照内
容与实际不符
1.1.
2.2采矿许可证未
按规定申请变更登
记或采矿权证超出
有效期限
1.1.
2.3安全生产许可
证过期
1.1.
2.4安全资格证过
期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
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第七条: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
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
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一)变更矿区范围的;(二)变更主要开采
矿种的;(三)变更开采方式的;(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第九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安
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
续。
_ _ _ _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第二十六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的,持证人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向考核发证部门申请办理延期复
审手续。
申请延期复审前,应当参加相应复训并考核合格。
教育不足
1.4.3 一般从
业人员培训 教育不足
1.4.2特种作 业
人员、特种 设备作业人 员培训教育 不足
1.5安全投 入 1.5.1安全投 入不足 1.4.1.2继续教育培
训不足
142.1特种作业人
员未按规定取证
1.4.
2.2未按期进行
复训和复审
143.1 —般从业人
员培训教育不足
1.4.3.2新招入矿的 从
业人员安全教育 培训不足
1.4.3.3采用新工艺、
新技术等的安全教 育培训不足
1.4.3.4井下作业人
员实习制度不完善
1.5.1.1安全费用提
取不足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63号)第十六条: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资格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48学时,每年复训时间不得少于
16学时。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0号)第五条:特种作业人 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 (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
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0号)第二十一条:特种作
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
10年以上,严格遵守
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 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
1次;第二十三条: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 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
安全培训时
间不少于
8个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
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63号)第十五条: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具
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
不具 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第十七条:煤矿从业人员调 整工作岗位或者离开本岗位
1年以上(含1年)重新上岗前,应当重新接受安全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 上岗作业。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63号)第十六条:新招入矿的其他从业人员初次安
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
20学时。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63号)第十七条:煤矿首次采用新工艺、新技术、
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应当对相关岗位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63号)第十九条:煤矿应当建立井下作业人员实习制
度,制定新招入矿的井下作业人员实习大纲和计划,安排有经验的职工带领新招入矿的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实 习。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 [2012]16号)第五条:各类煤矿原煤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 取标准如下:(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吨煤
30元;(二)其他井工矿吨煤
15元
隐患内容备注
1.13.2安全设施设计缺陷1.13.
2.1煤矿建设项目安
全设施设计未按有关规
定上报审查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6号)第二十一条:煤矿建设工程设计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要求。
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冋意;未经审查冋意的,不得施工。
1.13.3煤矿矿图缺陷1.13.3.1煤矿矿图是否与
实际相符合,并及时填
绘和标注内容齐全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煤矿图纸管理和监管监察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调〔2014〕80号):(一)要及时并
严格按标准绘制图纸,所有图纸应及时填绘、标注齐全;(二)要严格落实图纸审签制度,各煤矿企业的矿长、总工程师要对
图纸正确性、真实性负责,采掘工程平(立)面图、通风系统图和井上、下对照图等主要图纸必须经矿长和总工程师本人审签,并
标注审签日期,不得使用签字复印件,不得代签。
1.13.4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1.13.4.1使用明令禁
止使用或者淘汰的
设备、工艺
《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第十二条:(一)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超过规定期限仍在使用的。
(二)突出矿井在2006年1月6日之前未
采取安全措施使用架线式电机车或者在此之后仍继续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三)矿井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
提升容器、斜井人车等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四)使用非阻燃皮带、非阻
燃电缆,采区内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五)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
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六)采用不能保证2个畅通安全出口采煤工艺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按规定开采者除外)的;
(七)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
1.13.5建矿井边建设边生
产等情况1.13.5新建矿井边
建设边生产等情况
《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第十四条:"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
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是指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二)对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做出重
大变更后未经再次审批并组织施工的;(三)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四)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
超出安全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的;(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并批准而擅自组织生产的。
1.13.6包经营相关情况不符合要求1.13.6.1承包经营相
关情况不符合要求
《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第十五条:"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
营后,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
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生产经营单位将煤矿(矿井)承
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二)煤矿(矿井)实行承包(托管)但未
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载有双方安全责任与权力内容的承包合冋进行生产的;(三)承包方(承托方)未重
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四)承包方(承托方)再次转包的;(五)煤矿将井下采
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对外承包的。
隐患类别
《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 用主要通风机
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
《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
[2005]133号)第七条:风门、
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二十三条:突出矿井的通风系统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 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前,具有独立的、可靠的通风系统;(二)突出矿井、有突出煤层的采 区、突出煤层工作面都有独立的回风系统。
采区回风巷是专用回风巷;(三)在突出煤层 中,严禁任何两个采掘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四)煤(岩)与瓦斯突出煤层采区回风巷及总回风巷安设高低浓度甲烷传感器;(五) 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回风
侧不得设置调节风量的设施。
易自燃煤层的回采工作面确需设置
调节设施的,须经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六)严禁在井下安设辅助通风机;(七) 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的通风方式采用压入式。
二、现场管理类隐患
隐患类别 隐患内容
备注
2.1.1.1矿井总风量不足
2.1.1.2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 《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 风量不足的。
《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
回风井同时出煤的。
[2005]133号)第七条:矿井总
[2005]133 号)第七条:主井、 2.1.1.4违反规定串联通风 2.1.1.5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 通风
系统
2.1矿井通
风 2.1.1 通
风系统
2.1.1.6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 风地
点风量不足
《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 定串联通风的。
《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 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
《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 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2005]133号)第七条:违反规
[2005]133 号)第七条:没有按
[2005]133 号)第七条:采掘工
2.1.1.7采区进(回)风巷未贯 穿整
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 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
《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
[2005]133号)第七条:采区进
(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2.1.1.3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 或者
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 匹配
[2005]133号)第七条:没有备 2.1.1.8风门、风桥、密闭等通 风设
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 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
2.1.1.9突出矿井的通风系统 不
符合要求
《煤矿安全规程》第九十一条:煤矿企业必须制定井巷维修制度,加强井巷的维修,保持 巷道设计断面,保证通风、运输的畅通和行人安全。
巷道失修率不得超过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一条:主要进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等巷道内的风速必须符合 本条的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五条: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 10天进行1次全面测风。
对采掘工作面和其它用风地点,
应根据需要随时测风,
每次测风结果应记录并写在测风地
点的记录牌上。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八条:巷道贯通必须符合本条的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一十三条: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一十四条: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 时,必须符合本条的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一十五条: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采煤工 作面不得采用下行通风。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一十六条: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或冒顶区。
无煤柱开采沿空送巷和沿空留巷,在同一煤层、同翼、同一采区相邻正在开采的采煤工作 面沿空送巷时必须符合本条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二十一条:主要通风机必须安装在地面;装有通风机的井口必须 封闭严密,其外部漏风率在无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
5%,有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 15%。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二条:井下爆炸材料库、
充电室、采区变电所必须有独立通风系统。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三条:严禁主要通风机房兼作他用。
主要通风机房内必须安 装水柱计、电流表、电压表、轴承温度计等仪表,还必须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并有反 风操作系统图、司机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
主要通风机的运转应由专职司机负责,司机 应每小时将通风机运转情况记入运转记录簿内;发现异常,立即报告。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七条:掘进巷道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或局部通风机通风。
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通风方式应采用压入式,不得采用抽出式(压
2.1.2.1掘进巷道未采用矿井 全
风压通风或局部通风机通
2.1.2 局
部通风
2.1.1.12未建立测风制度
2.1.1.11井巷中的风流速度不 符合
要求
2.1.1.10巷道断面不能满足通 风
需要
2.1.1.20主要通风机房兼作他 用
2.1.1.16有煤(岩)与瓦斯(二 氧化
碳)突出危险的采煤工作 面采用下行通风
2.1.1.17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 回
风不得经过采空区或冒顶 区
2.1.1.15采掘工作面未实行独 立通
风
2.1.1.13巷道贯通不符合要求 2.1.1.14生产水平和采区未实 行
分区通风
2.1.1.18外部漏风率不符合要 求 2.1.1.19井下爆炸材料库、充 电
室、采区变电所无独立的通 风系统
气、水力引射器不受此限) ;如果采用混合式,~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瓦斯喷出区域和煤~
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的掘进通风方式必须采用压入式。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八条:局部通风机必须由指定人员负责管理,保证正常运转。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八条: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 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得小于 10m ;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必须大于局部通风机的吸入风量, 局部
通风机安装地点到回风口间的巷道中的最低风速必须符合 《煤矿安全规程》 第一百零一条的有关
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八条: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低 瓦斯矿井中高瓦斯区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 须配备安装同等能力的备用局部通风机,
并能自动切换。
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三专
(专
用开关、专用电缆、 专用变压器)供电,专用变压器最多可向 4套不同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 供电;备用局部通风机电源必须取自同时带电的另一电源,
当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故障时, 备
用局部通风机能自动启动,保持掘进工作面正常通风。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八条:必须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
风筒口到掘进工作面的距离、 混合式通风的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的安设、
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和备用局部通风机自动切换的交
叉风筒接头的规格和安设标准,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八条: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地点必须实行风电闭锁,保证当正 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或停风后能切断停风区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
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故障,切换到备用局部通风机工作时,该局部通风机通风范围内应停止工作, 排除故障;待故障被排除,恢复到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后方可恢复工作。
使用2台局部通风机同
时供风的,2台局部通风机都必须同时实现风电闭锁;每
10天至少进行一次甲烷风电闭锁试验,
每天应进行一次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与备用局部通风机自动切换试验, 试验期间不得影响局部
通风,试验记录要存档备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八条:每 10天至少进行一次甲烷风电闭锁试验,每天应进
行一次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与备用局部通风机自动切换试验, 试验期间不得影响局部通
风,试验记录要存档备查。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八条:严禁使用 进工作面供风。
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
正常
3台以上(含3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 1个掘
2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
”
2.1.2.8使用多台局部通风机 向一
个掘进工作面或一台风
2.1.2.2
局部通风机无指定人 员
管理
2.1.2.5局部通风机风筒未采 用抗
静电、阻燃风筒
2.1.2.6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 地
点未实行风电闭锁
2.1.2.7未进行甲烷电闭锁试 验
2.1.2.3
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和启 动
装置安装在回风巷道中
2.1.2.4局部通风机无备用风 机,
未采用三专供电
风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九条: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因检修、 停电、故障等原因停风时,必须将人员全部撤至全风压进风流处,并切断电源。
恢复通风前,必 须由专职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只有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
10m 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
不超过0.5%时,方可由指定人员开启局部通风机。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七十五条: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应设置设备开停传感器,且 与监控系统联网。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安监总煤装〔 2011〕162号)第十一条:瓦斯矿井每
年进行一次瓦斯等级鉴定;
高瓦斯矿井和突出矿井不再进行周期性瓦斯等级鉴定工作,
应每年测定和计算矿井、采区、工作面瓦斯涌出量;经鉴定或者认定为突出矿井的,不得 改定为瓦斯矿井或高瓦斯矿井(以下统称非突出矿井)。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九条:矿井必须建立瓦斯、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检查制 度,并遵守将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员作业的地点 都应纳入检查范围等八项规定。
____
《四川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
P 分通
风/四、瓦斯防治:矿井每个采掘头面必须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员,同时,每个矿井至少配 备2名专职瓦斯检查员。
《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 定检查瓦
斯,存在漏检、假检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 斯超限后不
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一条:在排放瓦斯过程中,排出的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 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
1.5%,且采区回风系统内必须停电撤人,其他地点的
停电撤人范围应在措施中明确规定。
机向多个掘进工作面供风
2.129局部通风机随意停风
2.1.2.10局部通风机未安装开 停传感器
2.1.
3.1未按规定开展瓦斯等 级鉴
定工作
2.1.
3.2瓦斯检查不符合规定
2.1.
3.3瓦检员数量配备不足
2.1.
3.4未按规定检查瓦斯,漏 检、假
检
2.1.
3.5瓦斯超限后未采取措 施继
续作业
[2005]133号)第四条:不按规
[2005]133号)第四条:井下瓦
2.1.
3.6爆破作业未执行一炮 三检”制
《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一十六条:爆破作业必须执行
一炮三检制”。
2.1.
3.7瓦斯排放不符合要求
2.1.3 瓦
斯防治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五十条:高瓦斯矿井煤巷掘进工作面应安设隔(抑)爆设施。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第四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突出矿井的矿长
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 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
各级岗位责任制。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十一条:矿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立即进行突出煤层鉴 定;鉴定完成前,应当按照突出煤层管理:(一)煤层有瓦斯动力现象的;(二)相邻矿 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的;(三)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
0.74MPa 的。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十四条: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及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 区,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
设计应当包括开拓方式、煤层开采顺序、采区巷道布置、采 煤方法、通风系统、防突设施(设备)、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等内容。
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移交生产前, 必须经当地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
部门按管理权限
组织防突专项验收;未通过验收的不得移交生产。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第十六条:突出矿井的巷道布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和原则:
运输和轨道大巷、主要风巷、采区上山和下山(盘区大巷)
等主要巷道布置在岩层或非突出煤层中;(二)减少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次数;(三)井 巷揭穿突出煤层的地点应
当合理避开地质构造破坏带; (四)突出煤层的巷道优先布置在
被保护区域或其他卸压区域。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十七条:突出矿井的地质测量工作必须符合,地质测量部门 在采掘工作面距离未保护区边缘
50m 前,编制临近未保护区通知单,并报矿技术负责人
审批后交有关采掘区(队)等三项规定。
第十八条:突出矿井开采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的开采煤 50m 或开拓新采区时,必须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他 高瓦斯矿井各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非突出煤层在新水平开拓工程 应当密切观察突出预兆, 并在开拓工程首次揭穿这些煤层时执行 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煤工作面的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
行)》(安监总煤矿字 定配备防突装备和仪器的。
2.1.
3.8高瓦斯矿井煤巷掘进
工作面未安设隔(抑)爆设施
2.1.4.1防突工作责任人、
管理
制度、岗位责任制不完善
2.1.4.2未按规定开展突出煤 层鉴
定工作
2.143未编制防突专项设计
2.1.4.4突出矿井的巷道布置 不
符合要求
2.1.4.5突出矿井的地质测量 工
作不符合要求
(一)
2.1.4.6未测定煤层瓦斯压力 等
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层,在延深达到或超过 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
的所有煤巷掘进过程中,
2.1.4.7未按规定配备防突装 备
和仪器
[2005]133号)第五条:未按规
2.1.4 突
出防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