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务中心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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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社区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安全运行,保障中心工作人员、服务对象及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中心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心所有工作人员、服务对象及进入中心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中心安全管理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责任
第四条中心成立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中心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中心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的安全管理
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中心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制度,自觉维护中心安全。
第三章安全管理措施
第七条中心安全设施设备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八条中心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
第九条中心用电安全管理:
1. 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器设备;
2. 严禁在中心内使用大功率电器;
3. 定期检查电气线路,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4. 中心内禁止吸烟,确保消防通道畅通。
第十条中心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
第十一条中心安全通道、出口应保持畅通,不得堆放杂物。
第十二条中心内禁止高空抛物,严禁在楼道、走廊等公共区域堆放物品。
第十三条中心工作人员应熟悉中心消防器材的位置和使用方法,确保在紧急情况
下能迅速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中心建立健全门卫管理制度,对进入中心的人员进行登记,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第十五条中心内部治安管理:
1. 中心内部治安巡逻,确保中心安全;
2. 对中心内部发生的安全事故及时上报,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3. 加强对中心内部人员的管理,防止盗窃、诈骗等犯罪行为的发生。
第四章事故处理
第十六条中心发生安全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救伤员,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事故调查处理:
1. 事故发生后,成立事故调查组,查明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2. 对事故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3. 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中心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规定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