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小型断路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评价规则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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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评价规则
GZ382405小型断路器140-2020
小型断路器
发布日期:2020年XX月XX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小型断路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评价规则
GZ382405小型断路器140-2020 一、适用范围
本评价规则适用于浙江省内交流50Hz或60Hz、额定电压不超过440V(相间),额定电流不超过125A,额定短路能力不超过25000A 的交流空气式断路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二、检验依据
GB/T 10963.1-2005《电器附件家用及类似场所用过电流保护断路器第一部分:用于交流的断路器》产品明示质量指标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三、抽样方法及抽样数量
(一)抽样方法
1.现场抽样
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或者生产线末端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样。
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现场抽样时应当购买检验样品,购买检样的价格以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为准;没有标价的,以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为准。
备样由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先行无偿提供。
2.网络抽样
抽样应当清除浏览器缓存信息、校验网络时间、登录电子商务平台、产品搜索选择、逐批样品购买、完成支付。
同一产品购买过程的视频应当连续记录,不得中断。
网络抽样时应当购买检样及备样。
(二)抽样数量
随机抽取同一生产者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的小型断路器产品31台,其中19台为检样,另12台作为备样,若检验项目有减少时,抽样数量相应减少。
(三)注意事项
1.上述抽样数量为本评价规则全项目所需样本量。
如监督抽查任务为部分项目,按任务文件规定执行。
2.检样、备样应分别封样,并加以标注。
3.样品的运输、搬运应避免过度的冲击和振动,严禁丢、摔等行为。
四、检验项目
(一)明示执行标准为GB/T 10963.1-2005小型断路器
序号检验项目标准条款
不合格
类别
项目
设定
样品号
复检用
样品
备注
1
程序A 标志检查
GB/T 10963.1-2005
6
A
主要
项目
1#原样见表(二)
2 一般规则GB/T 10963.1-2005
8.1.1
A
主要
项目
1#原样
3 机构GB/T 10963.1-2005
8.1.2
A
主要
项目
1#原样
4 电气间隙和爬
电距离
GB/T 10963.1-2005
8.1.3
A
主要
项目
1#原样
5 标志的耐久性GB/T 10963.1-2005
9.3
A
主要
项目
1#原样
6 螺钉、载流部
件和连接件的
可靠性
GB/T 10963.1-2005
9.4
A
主要
项目
1#原样
后验证试验9.12.12.1 项目
25 程序E2 额定短路能力
(Icn)试验
GB/T 10963.1-2005
9.12.11.4.3
A
主要项
目
17#~19#
备样仅针对
(Icn)>
6000A产品额定短路能力
后验证试验
GB/T 10963.1-2005
9.12.12.2
A
主要
项目
原样
(二)标志检查
序号检验项目不合格类别备注
1 制造厂厂名或商标 B
2 型号,编号或系列号 A
3 额定电压 A
4 额定电流,不标符号“A”,在电流值前面标
出瞬时脱扣符号(B、C或D)
A
5 如果规定断路器只用一个于频率时,则应标明
额定频率
B
6 额定短路能力,用A表示 A
7 接线图,除非正常的接线方式是显而易见的 B
8 如果基准环境空气温度不是30℃时,则应标
明基准环境空气温度
B
9 当其防护等级不是IP20时,则应标明 B
10 对D型断路器,如果最大的瞬时脱扣电流大于
20In时,则应标明
B
11 当额定冲击耐受电压Uimp是2.5kV时应标明 B
12
应标志符号标明其适用于隔离
B
五、判定原则
(一)判定总则
1.当产品的国家、行业、地方强制性标准(含国家、行业、地方推荐性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款)和执行的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各技术要求不一致时,应按其中最严要求进行质量判定。
2.当产品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时,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
3.当产品执行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时,按其企业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但如主要项目技术要求低于国家、行业、推荐性标准要求(含国家、行业、地方强制性标准中的推荐性条款)时,应在检验报告备注栏中同时注明主要项目的实测值和标准值。
(二)单项质量判定
1.标志检查项目判定
所检项目存在下列情况时,判定标志项目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
(1)有一项或一项以上A类不合格项目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
(2)有三项或三项以上B类不合格项目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
除上述情况外,判定标志项目符合执行标准要求。
2.除标志检查项目外其他项目,当所检项目检验结果符合执行标准中该项目要求的,判该项目为符合执行标准要求;否则判该项目为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
(三)综合质量判定
1.检验样本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项目出现不符合执行要求判定的,则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产品符合执行标准要求,且所检主要项目的检验结果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推荐性条款要求的,检验结论为“所检项目符合本次监督抽查要求”。
3.产品符合执行标准要求,但所检主要项目的检验结果出现一个或一个以上低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推荐性条款要求的,检验结论为“所检项目符合企业标准,未达到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规定”。
六、异议处理原则
(一)原样复检时,如果原样情况不满足复检要求的,应启动备样进行复检,同时向任务下达部门告知数量不满足的情况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