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与政策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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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权属登记的内容和方式的不同,各国房地产权属登 记制度分为契据登记制和产权登记制两大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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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分类
(一)契据登记制
即双方一经产生债的关系,房地产权利的转移或他项权利的设
定即同时成立。登记仅仅是作为对抗第三人的要件,所以称为对
抗要件主义。
(二)产权登记制
当事人订立的有关房地产权利的转移或他项权利的设定合同
省级地方的房地产权属发证管理工作机构的分 工及其职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根据具体情况,具体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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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房地产权属登记发证机构的分工和工作程序
目前全国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体制,大体有以下四种模 式: 按土地的行政管理与经营管理划分权限的管理模式 ,实行“两家各发一个证”的做法。 按土地出让前后划分权限的管理模式,实行由房地 产管理部门“一家发两证”的做法。 按城、乡划分权限的管理模式,由房地产管理局“ 一家发两证”。 实行“房地合一”的管理模式,只发一个“房地产 证”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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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法律依据
《物权法》 《房屋登记办法》(新)
《房屋登记办法》共6章98条,施行时间 2008年7月1日
《城市房屋权属、房地产权属登记的目的和意义
(四)权属登记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要搞好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首先要了解城市土地的
自然状况,以及房屋的布局、结构、用途等基本情况。 权属登记管理工作能全面、完整、及时、准确地提供上 述资料,从而使城市规划和建设更加科学化。权属登记 管理资料所提供的各种信息对旧城改造、新区建设、市 政工程、道路交通、环保、绿化等城市建设和管理都是 不可缺少的科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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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登记原则
1、房屋所有权与该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使用 权实行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2、房地产权属登记的属地管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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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房地产登记制度
一、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分类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 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房地产权属登记发证制度是 权属管理的首要核心内容。
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是用法律和行政的手段对房地产进 行登记,审查确认产权,核发权属证书等。在权属登记有 公信力的国家或地区,实质上就是以国家或政府的声誉来 保证某一房地产权利的归属和可靠性,从而使这一房地产 权利能够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的效力只是一种债的效力,即当事人在法律上只能得到债权的保
护,而不能得到物权的保护。只有履行权属登记手续以后,房屋
受让人或他项权利的权利人的房屋所有权或房屋他项权利才告成
立。将登记作为房地产权利成立的要件,所以称为成立要件主义。
产权登记制又可分为权利登记制和托伦斯登记制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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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的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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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房地产权属登记的种类
房屋总登记 初始土地登记 房屋初始登记 房屋转移登记 房屋变更登记 房屋他项权利登记 房屋注销登记 土地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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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所有权登记: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 更登记、注销登记
新建房屋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便 进行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是否必然无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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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登记 总登记也叫静态登记,是在一定行政区域和一定
时间内进行的房屋权属登记。进行总登记是因为没 有建立完整的产籍或原有的产籍因其他原因造成产 籍散失、混乱,必须全面清理房屋产权、整理产籍, 建立新的产权管理秩序。
总登记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规定的登记期限 开始之日30日内发布公告,公告应当载明以下有关 事项:总登记的区域、申请的期限(注明起止日期)、 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有关证件(告知登记人应携带的证 件和有关文件)、受理登记的地点(可以是登记机关 所在地或登记机关设立的登记点)、其他应当公告的 事项(如登记费用、不登记的责任等)。
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法定的房屋所有权登记发 证机关,其他部门办理的房屋所有权登记和发放的房屋 所有权证书,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一个城市只能设立一个房屋权属登记机关。法律、法规 依据规定如下:
1、“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 屋所有权证书。(《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城市私有房屋所有人,须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 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经审查核实后,领取房屋所有权 证书”。 (国务院1983年颁发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 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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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房地产权属登记发证机构的分工和工作程序
作为国家一级的管理机构,在国务院内部的分 工是:国家建设部负责全国房屋所有权的确权 、登记、发证管理工作,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 土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
房地产法规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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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房地产权属登记概述
一、房地产权属登记的概念 房地产权属,即房地产权利归属,是指房地产权利在主体上的归
属状态。 房地产权属登记是指经权利人申请,由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将有
关申请人的房地产权利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薄(权属档案)的法 律行为。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是现代物权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我国现行的房地产登记制度,类似德国式登记制,兼 采托伦斯登记制,但又有自己的特点,概括起来,主要有 以下几点: 房地产权属登记由不同登记机关分别登记
房屋与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是不可分割的,但由于我国对房地产事项 由房屋与土地分部门管理,所以房地产权属登记一般是土地使用权和 房屋所有权登记分别在土地管理机关和房地产管理机关进行。
房地产权属登记为房地产权利动态登记
当事人对房地产权利的取得、变更、丧失均须依法登记,不经登记, 不发生法律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房地产权属登记,不仅登记房地 产静态权利,而且也登记权利动态过程,使第三人可以就登记情况, 推知该房地产权利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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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房屋所有权登记发 证的法定机关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和房屋权属登记 发证制度。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 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 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它包括对确认房地产权属关系所必须依据的房地产证 明文件、资料进行的综合性管理,是房地产行政管理的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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