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长沙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管理规定》的决定(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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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长沙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管理规定》的决定(1998)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8.02.17
•【字号】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
•【施行日期】1998.02.17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水资源,法制工作
正文
长沙市人民政府令
(第45号)
现发布《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长沙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管理规定>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杜远明
一九九八年二月十七日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长沙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
管理规定》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长沙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文首及第一段导语修改为“为确保我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作如下规定”。
二、第一条中“在其设计和选择使用的材料、涂料等都必须符合卫生要求和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修改为“应保证在建设选址、设计、施工过程中及所使用的材料不使饮用水水质受到污染,并有利于清洗消毒。
”
三、第二条中“建设单位应向所在区的卫生防疫部门申报,经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现已投入使用的二次供水设施,也应向所在区的卫生防疫部门申报,经检测合格后,方能继续使用”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向设施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直接从事二次供水的工作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方可上岗工作。
以后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
五、原第三条改为第四条,其中“应建立健全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管理制度,接受卫生防疫部门的监督、检测。
水池、水箱应封盖加锁,周围30米内无工业、生活污染源。
”修改为“应建立健全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管理制度,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测。
水池、水箱应封盖加锁,周围10米内无工业、生活污染源。
”
六、原第四条改为第五条,其中,“清洗消毒后须经卫生防疫部门检测验收,尔后方可继续使用”修改为“清洗消毒后须经卫生防疫部门检测合格,方可继续使用”。
七、原第五条改为第六条,其中“达不到标准的,卫生防疫部门要责令限期整改,到期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可以查封停止使用和处以罚款,”修改为“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
法》责令限期整改、停止使用或处以罚款;”。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长沙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并作必要的文字修改后,重新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