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健康体检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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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健康体检工作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12.12.12
•【字号】晋卫医政[2012]128号
•【施行日期】2012.12.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山西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健康体检工作的通知
(晋卫医政〔2012〕128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厅管医疗机构: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健康体检工作,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要求,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地要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严格准入医疗机构健康体检,不得擅自降低准入标准审批。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辖区医疗机构健康体检管理,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对于因人员、场地、设备等不符合体检规定或存在过度服务、超范围检查等质量安全问题的医疗机构,主管卫生行政部门要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业整顿,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注销健康体检。

三、医疗机构开展健康体检要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规范执业,未经批准,不得开展健康体检。

不得使用不合格试剂、设备、仪器进行健康体检,相关实验室要按规定定期参加室间质控,设
备仪器要定期由相关部门校验、检查合格方可使用。

不得出具虚假或伪造健康体检结果。

四、各地要建立健康体检质量控制中心,对健康体检活动进行技术指导与质量控制。

要确保体检结果的真实、准确、有效,减少漏诊、误诊等问题。

五、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到2013年6月30日,全省开展健康体检的专项整顿活动,各医疗机构所属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梳理排查,对于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医疗机构予以整顿,整顿活动结束后,各市卫生局汇总辖区内检查结果报卫生厅医政医管处。

整顿活动完成之前不再进行健康体检设置审批。

山西省卫生厅
2012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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