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加强边境旅游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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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加强边境旅游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
•【公布日期】1992.09.29
•【字号】
•【施行日期】1992.09.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加强边境旅游管理的通知(1992年9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旅游局、公安厅
发布)
今年以来呼盟地区中俄边境旅游连续发生5起88人滞留不归事件,这将影响我区中俄边境旅游业的对外声誉,阻碍边境旅游业的发展,也将影响我区中俄边境旅游路线的正式批准。

为加强边境旅游的管理,使其健康、顺利发展,特规定如下:
一、到目前为止,我区被正式批准的中俄边境旅游路线只有满州里——俄赤塔三日游,其它线路均系试办。

在试办过程中,应尽量控制人数。

特别是海拉尔市旅行社和拉布达林旅行社是三类社试办二类社业务,更应在边境旅游方面控制组团人数及质量,严格手续、严格把关。

二、严格把好政审关,没有原单位出具的政审材料和担保证明一概不予办理出入境手续。

同时,根据有关规定,要坚决制止异地旅游和公费旅游。

旅行社在组团过程中,一定要严格掌握这两点。

三、加强境外管理,严禁离团行动。

如确需离团时,团长应留下一同活动。

四、呼盟旅游局、海拉尔市旅游局、满州里市旅游局、额右旗旅游局应加强
对边境旅游的管理,出现情况及时向自治区公安厅和旅游局反映。

每月月底将边境旅游情况以统计报表形式上报自治区旅游局。

五、此规定亦适用中蒙边境旅游,请各承办单位及组团单位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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