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超额利润与超常利润的性质和源泉的区别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超额利润与超常利润的性质和源泉的区别
刘汉林
(西华大学四川成都邮码:610039)
【提要】在我国,未能弄清超额利润与超常利润之间关系者大有人在。
“超额利润”是马克思经济学的一个利润概念,“超常利润”是西方微观经济学中的一个利润概念;超额利润是超过平均利润的利润,而超常利润是超过正常利润的利润,超额利润与超常利润的性质和源泉根本不同,它们是两个根本不同的经济范畴。
【关键词】超额利润平均利润超常利润正常利润
在我国,未能弄清超额利润与超常利润之间关系者大有人在。
在他们看来,超额利润与超常利润之间似乎惟有的一字之差可以忽略,二者是同义词。
其实不然,他们解释的不是超额利润,而是“超常利润”,以致以讹传讹,危害很大。
因此,有必要对超额利润与超常利润的关系进行一番探讨,对于正确认识二者关系具有重要的意义。
鉴于“超额利润”是马克思经济学的一个利润概念,“超常利润”是西方经济学中的一个利润概念;同时对于其中“利润”,不但关于利润的本质,而且关于利润的形式,其解释都大相径庭——限于篇幅,关于利润概念在超额利润与超常利润中的异同,以及超额利润与超常利润之“超过”基准的区别,拟另文专门探讨,本文仅研究超额利润与超常利润各自的性质和源泉的解释存在的根本区别,以正本清源,遏止超额利润与超常利润混同论的蔓延。
一、超额利润是超过平均利润的利润
“extra profit”通常译为“超额利润”,也译为“额外利润”,是马克思理论经济学的特有范畴。
超额利润最一般的定义是超过平均利润的利润,即商品的社会生产价格高于个别生产价格之间的差额,或者是农产品的价格高于社会生产价格的差额,或者是农产品的普通垄断价格高于社会生产价格的差额,或者是稀有产品的真正垄断价格大大高于社会价值的差额。
熊彼特在论及利润概念时讲到,李嘉图和马克思承认企业家收益中一种收益的特殊实例,即一种新的改进、例如一种新机器引进经济过程暂时所得到的收益。
他们不但承认这种收益的存在,而且还把它当作他们的分析结构的主要组成部分。
这种收益,马克思称为“超额利润”。
马克思认为超额利润是超额剩余价值的转化形式。
他从多个角度解释了超额利润,认为不同的超额利润根源于超额剩余价值的特征在不同部门存在着差异。
工业部门中,由商品的个别生产价格低于社会生产价格的差额构成的超额利润,即一般的超额利润。
马克思发现平均利润和生产价格形成以后,并不排除某些个别资本能够获得超额利润的可能性。
在剩余价值规律的作用下,单个资本主义企业或一定生产部门的资本家,不但关心自己所获得的平均利润,还千方百计获取超额利润。
在获取超额利润的办法中,最
主要的是提高劳动生产率。
率先采用新技术(例如
某个企业采用了新技术、新的先进机器设备)或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超过社会平均水平的个别企业,使劳动生产率高于该部门的平均水平,这家企业所生产的商品的个别生产价格就低于社会生产价格,但它的商品都是按照统一的市场价格出售的,因而可以得到超过平均利润的利润(超额利润)。
不过,由于都想获得超额利润,所以,很多企业会纷纷模仿都采用新技术,竞相提高劳动生产率。
剩余价值规律和部门内部的竞争会使先进技术逐渐普及。
当整个部门生产同种商品的大多数企业都改善生产技术条件、普遍提高劳动生产力之后,商品的社会生产价格降低了,个别企业的超额利润也就随之消失。
这时,竞争和对超额利润的追逐又促使个别企业做出新的努力,率先采用更新的技术、进一步提高劳动生产力,这些企业会再度获得超额利润。
所以,马克思指出:“超额利润在工业中是流动的、不稳定的,时而由这个资本家赚去,时而由那个资本家赚去,并且又不断地消失”1。
这就是说,工业部门的超额利润是个别企业在一定时间内获得的,因而存在暂时性和变动性的特点。
对超额利润的追求,一方面有利于促进生产技术的进步和劳动生产力的提高,另一方面,资本家为了保持超额利润,又会竭力保守技术秘密,防止同行业的其他企业也采取新技术,排斥无利可图的新技术,这就不能不阻碍先进科学技术的推广和运用,从而阻碍劳动生产率的普遍提高和社会生产力的迅速发展。
从现象看,超额利润是一个生产部门内部不同企业生产条件的差别造成的,主要是技术条件和管理水平的差别所产生的。
实际上,在资本主义生产的发展过程中,随着剩余价值转化为利润、利润转化为平均利润、商品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超额剩余价值也就转化为超额利润。
因此,超额利润的本质是超额剩余价值,超额利润规律取决于超额剩余价值规律。
超额剩余价值(extra surplus value)作为商品的个别价值低于社会价值之间的差额,它归根到底是雇佣劳动者的剩余劳动创造的。
“像不变资本的任何其他组成部分一样,机器不创造价值,但它把自身的价值转移到它所生产的产品上”,“它加进的价值,决不会大于它由于磨损而平均丧失的价值”2。
超额剩余价值是以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为基础的,生产部门内部不同企业生产条件存在差别。
那些率先采用先进技术、改善经营管理,劳动生产率较高的企业,其商品个别价值低于社会价值,但仍按社会价值的价格出售,因而比其他企业多得一部分剩余价值,就是超额剩余价值。
超额剩余价值实际上也是靠缩短雇佣劳动者必要劳动时间和相应延长剩余劳动时间而产生的,在这种场合资本家“个别所做的,就是资本家全体在生产相对剩余价值时所做的”3。
由于采用先进技术企业的雇佣劳动复杂程度和劳动生产率比一般企业更高,大大缩短了必要劳动时间、延长了剩余劳动时间,而且进行的加强劳动——“生产力特别高的劳动起了自乘的劳动的作用”4,在同样的时间内它比同种社会平均劳动创造更多的价值,所创造的剩余价值也就较多,因而超额剩余价值是由采用先进技术企业的雇佣劳动者的剩余劳动创造的。
除此以外,这些个别先进企业还获取了本部门其他落后企业,特别是商品的个别价值高于社会价值的企业雇佣劳动者的剩余劳动所创造的一部分不能实现的剩余价值,这部分剩余价值通过利润平均化和生产价格转移到先进企业中成为超额剩余价值的来源。
商业部门也存在着与工业中类似的超额利润。
某些先进的商业资本企业,由于其个别的纯粹流通费用低于部门平均的纯粹流通费用,个别的资本周转速度快于部门平均的资本周转速度,也会像产业部门的先进企业那样赚到超额利润。
商业部门的超额利润虽然是靠剥削商业职工的剩余劳动获得的,但并不是由商业职工的剩余劳动创造的,它来源于产业工人所创造的一部分剩余价值。
工业部门以外的某些生产部门,如经营农场和矿山等资本主义企业同样存在着超额利润。
超额利润在这些部门形成的经济条件,除了与工业部门相同性外还有其特殊性,即存在着由土地私有权的垄断以及某种土地的有限而造成经营的垄断,因而不具备工业
部门那样的自由竞争条件。
在前一种场合,因人为垄断由社会生产价格和价值的差额而产生的超额利润则转化为绝对地租;在后一种场合,因自然垄断使个别生产价格与社会生产价格的差额而产生的超额利润转化为级差地租,落入土地所有者的腰包。
人为垄断获取的超额利润,在农业部门的资本有机构成低于工业部门或社会平均资本构成时,农产品的价值高于生产价格;资本有机构成相等,甚至超过工业部门或社会的平均资本构成时,“由于土地所有权对在未耕地上进行不付地租的投资造成限制,以致谷物不仅要高于它的生产价格出售,而且还要高于它的价值出售,那么,地租就会产生垄断价格”5。
由于土地所有权的垄断存在,限制了资本向农业部门的自由转移,从而阻碍了农业部门的剩余价值参加整个社会的利润率平均化过程,或者说使农产品超额剩余价值被排除了利润平均化的过程,决定了农产品必须按高于生产价格和价值的垄断价格来出售,农产品这种垄断价格超过生产价格和价值的余额便形成农业部门的特殊超额利润并转化成绝对地租,为土地所有者所攫取。
这种超额利润,或者来自其他商品生产者的一部分利润,或者来自压低工人的工资。
所以,尽管有垄断价格,“由商品价值规定的界限也不会因此消失”,“不会改变这个剩余价值本身的界限”6。
马克思认为,自然垄断,即对能够使劳动有较大生产力的自然条件(这种自然条件只存在于某些地方,不能由投资创造出来,不是同能够由劳动创造的产品如机器、煤炭等等结合在一起,而是同一部分土地结合在一起,例如瀑布)的垄断,“这种自然力的占有,在它的占有者手中形成一种垄断,这是所投资本有较高生产力的条件,这种条件是不能由资本本身的生产过程创造的;能够这样被人垄断的这种自然力,总是和土地分不开的。
这样的自然力,既不是该生产部门的一般条件,也不是该生产部门都能够创造的条件。
”7这种生产力和一种自然力的利用结合在一起。
对特殊自然条件的垄断而生产产品的价格,只由买者的购买欲和支付能力决定,与一般生产价格或产品价值所决定的价格无关而形成的垄断价格,包含着“一个相当大的超额利润”8。
例如,一个特殊的好葡萄园只能生产小量的特别好的葡萄,从而生产小量的葡萄酒,就会有一个(超过这种葡萄酒价值的余额,只决定于富有的饮酒者的财富和嗜好的)垄断价格,葡萄酒生产者将实现一个相当大的超额利润。
这种稀有产品与极少量的特殊地段联系在一起。
某些资本家垄断并利用这些特殊地段生产出稀有的名贵农产品,或利用这些农产品作原料加工成稀有的名贵产品,就会按照真正的垄断价格出售这些产品。
由稀有产品的真正垄断价格大大高于价值的余额构成的超额利润,称为“垄断超额利润”。
农业中这种超额利润,一方面和工业中的超额利润具有相同的性质,都“等于这个处于有利地位的生产者的个别生产价格和这整个生产部门的一般的、社会的、调节市场的生产价格之间的差额”9;另一方面和工业中的超额利润具有不同的性质,它形成级差地租的实体。
这种超额利润的原因在于土地的有限性引起的土地经营的垄断(表现为土地数量有限,好地的数量尤其有限;谁要是先租种了生产条件较好的土地),使得各个租地农场主之间的竞争受阻,那些租种较好土地的农场主能长期保持生产上的优势,使农产品的社会生产价格决定——不同于工业品生产价格由中等生产条件的个别生产价格决定——只能由劣等地生产条件的个别生产价格决定。
这样,不但优等地,而且中等地也能获得超额利润。
可见,利用较好土地(较肥沃、地理位置较优越)的农业资本家就可以在较长时期内稳定地获得超额利润,因而这种超额利润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的特点。
这种超额利润由租地农业资本家以级差地租形式转移给土地所有者。
“农业中由于土地经营垄断而产生的超额利润,仅仅是一种可能的地租,它只有从租地农场主手里转到土地所有者手里,才能变成现实的地租。
实现这种转化的根本原因在于土地所有权的垄断。
由于土地所有权的垄断使得租地农场主只能得到平均利润而不得不把超额利润作为地租支付给土地所有者。
凡是自然力能被垄断并保证使用它的产业家得到超额利润的地方(不论是瀑布,是富饶的矿山,是盛产鱼类的水域,还是位置有利的建筑地段),那些因对一部分土地享有权利而成为这种自然物所有者的人,就会以地租形
式,从执行职能的资本那里把这种超额利润夺走。
”10马克思指出,较好的土地是这种超额利润的自然基础,而“这个自然基础的代表是土地所有者,所以这种超额利润不是落入资本家的腰包,而是落入土地所有者的腰包”11,转化为级差地租。
表面上看,人为垄断获取的超额利润产生于土地产品的个别生产价格低于社会生产价格的差额;自然垄断获取的超额利润主要来自某种较大的自然生产力,在很大程度上似乎是由土地不同肥沃程度、土地距离市场的远近,以及追加投资的不同生产率等原因造成的,或者表现为土地自身的价值增殖,或自然界的“恩赐”。
但是,由于农业、采掘业等部门不具备如像在工业中那种自由竞争的条件,从而阻碍着利润率的平均化,由于存在着对土地经营的垄断和土地私有权的垄断,因而农业中的超额利润便转化为地租而落入土地所有者的腰包,由超额利润转化而来的地租却被歪曲表现为由于在农业中存在着土地的有限性而形成的土地经营权的垄断和土地私有权的垄断而产生的。
这样,真实的经济关系完全被掩盖起来了。
事实上,无论是转化为绝对地租还是级差地租的超额利润,其实质都是农业雇佣劳动者所创造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它体现了土地所有者和农业资本家共同剥削农业雇佣劳动者的生产关系。
总之,无论哪种超额利润,它们的本质都是超额剩余价值的转化形式,都来源于雇佣劳动者的剩余劳动。
二、超常利润是超过正常利润的利润
与超过平均利润的超额利润不同,当代西方经济学家所说的“总收益减去总成本的余额”,即利润指的是超常利润。
之所以称为超常利润,因为它是超过正常利润的利润。
这一点,上海译文出版社1988年版英国经济学家戴维·W·皮尔斯主编《现代经济学词典》、宋承先等中译本将“Super-normal Profits”一词翻译为“超正常利润”,就是最好的明证。
在我国,现有的西方经济学辞书中,惟有胡代光、高鸿业主编的《现代西方经济学辞典》(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准确解释了“超常利润(Super-normal Profits)指超过正常利润水平的利润,即超过使企业继续在现在所处行业维持经营所必须的最低限度的利润之上的利润。
”超常利润因其是超过经济成本的余额,因而又称为“纯利润”或“经济利润”。
“经济利润”这一概念在西方理论经济学中经常被误解,而且经常与专用名词营业利润或会计利润相混淆。
只有美国经济学家劳埃德·雷诺兹作了较好的区分12。
他认为,会计利润包括隐含利息,在企业经营中包括隐含薪金,但经济利润中这些费用除外。
经济利润是一切费用(包括扣除隐含费用)或经济成本后的剩余,它既可能是正值也可能是负值。
所有厂商无不尽可能地使成本最小化来实现利润最大化。
为什么会获得超常利润呢?或者说超常利润的性质和源泉是什么呢?一般说来,主要有如下三种说法。
一种说法认为超常利润是企业家创新的报酬。
有人认为,由于这种超常利润是熊彼特首先分析论证的,因而又称为“熊彼特利润”。
其实,熊彼特利润概念并非熊彼特的发明,它萌芽于19世纪末,形成始于20世纪初,完成于20世纪30年代。
熊彼特本人也承认,在经济学史上最早把超常利润归结于企业家创新报酬的,是约翰·贝茨·克拉克。
克拉克最早“把企业家的利润看作是超过利息(与地租)的一种剩余,并把它同将技术的、商业的或组织的改进成功地引入经济过程联系在了一起”13——实际上区分了正常利润和超常利润,被熊彼特誉为“所有贡献中最具深远意义的”贡献。
的确,熊彼特赞同利润的源泉是创新的观点,并且作了进一步的系统论述。
熊彼特的利润理论是他创新理论中的一个重要部分,而且只涉及利润量与利润的来源,并不涉及利润份额或利润率,
利润、利息和资本这些概念在其中都具有了新的含义,它们成为他的创新理论中一些仅仅与创新的动机和条件有关的辅助概念。
熊彼特把企业家定义为专门从事创新活动、对生产要素进行新的组合的人,是资本主义“灵魂”。
企业家的职能就是引进“新组合”,实现创新。
创新是由有胆识、有能力的企业家把发明引入经济领域,从而对人类生产和生活产生影响,包括引进一种新产品,引进一种新的生产方法,开拓一个新的市场,发现一种新的原料供给来源或实行一种新的产业组织。
用西方经济学的专门术语讲,创新就是生产者成为企业家后不再把成本曲线和销售曲线视为既定,而是专注于这些活动的转换,改变获取最大化利润的条件,包括生产方法、企业管理和组织的根本变革。
创新之所以发生,是因为富有创新精神的企业家看到,通过创新打破循环流转的均衡状态能够给他带来超常的盈利机会。
只要创新使生产要素发生新的更合理的组合,就成为利润的源泉。
他不赞成把利润看作是承担风险的报酬,因为承担风险是资本所有者的职能,而不是企业家的职能,因而断言利润是企业家因成功的创新而获得的报酬。
因为率先进行创新的企业家,借助银行贷款,创办新企业,开发新产品,改进产品品质,降低成本,就能获得利润。
利润是企业家实现了“新组合”应得的报酬。
利息便是从这种报酬中支付的,如同对利润的一种课税。
资本是企业家为了进行创新活动的一种杠杆和控制手段,为创新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所以,利润来源于创新,而创新是企业家进行的,因而利润应该归企业家所得,利润是成功的创新者所得到的报酬。
创新给少数创新企业或创新者带来超常利润,由于不可能长期垄断先进生产条件而一劳永逸。
因为为了获得超常利润,厂商之间展开激烈的竞争,任何一项创新都会很快伴随着跟随者纷纷模仿,模仿活动使超常利润消失,所以,超常利润总是与具体创新相联系的,它只能在短期内存在,是一种不均衡的暂时现象。
但新的创新又会产生新的超常利润。
可见,利润来源于创新,但创新者只是在创新之初能获得利润,而后其他厂商的模仿和竞争会使利润趋于消失。
为了获得利润,企业必须不断寻求新的和更有效的方式,去满足现存的和潜在的人类需求。
不少西方经济学家认为,诚然,由创新获得的超常利润是增加并保持企业家创新的动力,它推动了社会进步。
因此,因创新获得的超额利润,不但是社会进步必须付出的代价,而且是合理的,也是社会对创新者的奖励。
但是,不能把利润全部归结于创新,因为普遍存在的情况是有利润而无创新,而且在创新过程结束之后,利润往往继续长期存在。
另一种说法用“不确定性”和“承担风险”来解释正常利润。
一些西方经济学家认为利润是诱使人们承担风险的报酬或内在收益。
应当指出,西方经济学界对于源于承担风险的利润存在着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承担风险的利润是一种内在收益,因而把它归入正常利润中。
另一种观点则断言来源于风险的利润是超常利润。
我们赞同后者。
这里的风险是指企业家经营企业所面临的亏损或失败的危险。
用承担风险来解释利润的理论源于康替龙最早论及企业家承担风险问题,即“按一定价格购入生产性服务,以便生产一种价格不确定的产品”。
企业家承担风险报酬的萌芽理论经穆勒渲染过。
康芒斯较早讨论过企业家承担风险的利润问题。
他认为,企业家所得的利润是总利润的一种形式,它产生于企业家的能力和风险承担,因而是暂时的和可变的。
风险是从事某项事业存在着失败的可能性。
企业有可能在事先未曾料到的收入变动或成本变动中获得意外收益。
例如,事先未曾料到的消费者偏好的变动、原材料价格的变动以及政府支出、政府政策的变化等。
如果这些变动对企业有利,使企业的实际收支超过预期收益,便可获得利润。
霍利,特别是耐特发展了萌芽于康替龙的风险因素,且经穆勒渲染过的实业家承担风险的报酬。
奈特区分了可保险的风险与不可保险的不确定性,并令人信服地论述了二者的区别14。
奈特认为,利润同不确定性有关,是企业家承担风险的报酬。
据解释,人们普遍厌恶风险,
甘心情愿承担风险是有限的,这种甘心情愿应该得到报酬。
在不确定情况下,企业家必须对未来事态变化作出预期、判断和决策,承担风险责任,因此,对于风险行业,只有当总收益超过一般的工资、利息和地租及正常利润等成本时,才会有人愿意在该行业从事生产。
奈特断言,一切真正的利润都与不确定性或不完全信息有关。
在这个总收益中,为补偿生产者所冒风险的部分就是利润。
利润就是企业家承担风险或不确定性的报酬。
据解释,商品的价格除了必须能够补偿劳动的工资成本、土地的地租成本、资本的利息成本、企业家才能的正常利润成本之外,还必须能够偿付承担风险的利润成本,这是诱使企业家承担风险的成本。
这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