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况说明没有税务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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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有办理税务登记证要三证合一怎么写情况说明
没有税务登记证能办理三证合一。
一、根据有关工作部署,2015年10月1日要在全国全面推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改革。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就相关事项进行明确。
《通知》明确,新设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领取由工商部门核发加载法
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
企业办理涉税事宜时,在完成补充信息采集后,凭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
执照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除以上情形外,其他税务登记按照原有法律制度执行。
工商登记“一个窗口”统一受理申请后,申请材料和登记信息在部门间共享,各部门数据互换、
档案互认。
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与登记机关沟通协调,确保登记信息采集准确、完整。
按照《通知》规定,已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须先向税务
主管机关申报清税,填写《清税申报表》。
企业可向国、地税任何一方税务主管机关提出清税
申报,税务机关受理后应将企业清税申报信息同时传递给另一方税务机关,国、地税主管机关
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进行清税,限时办理。
清税完毕后,一方税务机关及时将本部门的清税结果
信息反馈给受理税务机关,由受理税务机关根据国、地税清税结果,向纳税人统一出具《清税
证明》,并将信息共享到交换平台。
2.没有办理税务登记证要三证合一怎么写情况说明
没有税务登记证能办理三证合一。
一、根据有关工作部署,2015年10月1日要在全国全面推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改革。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就相关事项进行明确。
《通知》明确,新设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领取由工商部门核发加载法
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
企业办理涉税事宜时,在完成补充信息采集后,凭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
执照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除以上情形外,其他税务登记按照原有法律制度执行。
工商登记“一个窗口”统一受理申请后,申请材料和登记信息在部门间共享,各部门数据互换、
档案互认。
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与登记机关沟通协调,确保登记信息采集准确、完整。
按照《通知》规定,已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须先向税务
主管机关申报清税,填写《清税申报表》。
企业可向国、地税任何一方税务主管机关提出清税
申报,税务机关受理后应将企业清税申报信息同时传递给另一方税务机关,国、地税主管机关
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进行清税,限时办理。
清税完毕后,一方税务机关及时将本部门的清税结果信息反馈给受理税务机关,由受理税务机
关根据国、地税清税结果,向纳税人统一出具《清税证明》,并将信息共享到交换平台。
3.没有办税务登记证,怎么办清税证明
公司因经营场所变动,需要对原经营地的的税务登记办理税务注销。
(四)核准注销。
审核通过后,主管税务机关将《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和《注销税务登记申
请审批表》及税收清算报告交纳税人。
对国、地税分别办证的,在税务登记证件上加盖“作废”章并截角后一并退还给纳税人;如属国、地税联合办证的,先于国税受理的,应在申请注销的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上加盖“地税已受
理注销”印章后,将税务登记证返还给纳税人;后于国税受理的,在税务登记证件上加盖“作废”
章并截角后一并退还给纳税人。
以缴纳增税为主的企业先最好是办理国税注销手续,并国税同意注销证明再到地税办理注销手续。
纯地税户可直接到地税办理注销手续。
税务登记证,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所颁发的登记凭证。
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开立银行账户、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等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纳税人应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
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
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
登记:(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
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
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
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四)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
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
登记证及副本;(五)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六)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
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
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4.逾期税务登记证情况说明怎样填写
首先要承认自己确实违反税法了,其次要说明逾期登记不是因为主观故意,而是由于客观原因
造成的,最后要表态:今后一定会认真学习税法,遵守各项税收政策,按时申报纳税,保证不
再出现税zd收违法违章现象。
向主管税务机关好好说说,争取不进行罚款,切记,态度一定要好!根据《税收征管法》第
60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由税
务机关责令版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的罚款。
所以,只要不是情节严重的,应该能够不罚款,因为规定是“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不是“并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