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人权保障的立法不足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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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人 权 的保 护 具 有 必 要 性 。
一
的原 因 、 拘 留的场所 等等 ; 关于 录音 、 录像 问题 , 规 定
了“ 可 以” 和“ 应 当” 两 种 情形 ; 对 于逮 捕 , 第 9 1条 规 定 了逮捕 通知 的时 间 , 规 定 逮 捕 后 的 羁 押 地 点 并 且 赋 予犯罪 嫌 疑人或 被告人 家属 的知情 权等 。
予辩 护律 师调 查取证 的权 利 ; 其次 , 扩 展 辩 护 援 助 对
象; 再次 , 完 善 了 律 师 的 会 见 权 。 新 刑 事 诉 讼 法 扩 大
了辩 护人 的权 利 , 如 阅卷权 、 申 请 回 避 以 及 变 更 强 制
措施 的权 利 , 向侦查 机关 了解情 况 、 提 出 意 见 的权 利 等 。规定辩 护 律师 除特殊 案件 外凭“ 三证 ” 就 可 会 见
在 2 0 0 4年 的 宪 法 修 正 案 中 , 人 权 概 念 首 次 进 入 我 国宪 法 , 使 保 障公 民权 利 成 为 一 项 原 则 性 规 定 。
“ 羁 押 期 限 届 满 而 案 件 尚 未 办 结 的 情 况 下 可 以 采 取 取保 候 审” 。 在 申请 取 保 候 审 的 主 体 方 面 增 加 了 辩 护 人 的角 色 ; 其次, 在 监视 居 住 范 围方 面 , 增 加 了 逮 捕 转 为 监 视 居 住 和 羁 押 期 限 届 满 后 符 合 条 件 的 适 用 监 视居住 的情 形 。规 定 “ 监 视 居 住 不 得 在 羁 押 办 案 场所 进行 ” , 是 强制 措 施 中人 道 主 义 的体 现 ; 新 刑 事 诉 讼 法 明 确 规 定 侦 查 机 关 的 拘 留 通 知 义 务 以 及 拘 留
保 障 的 立 法 不 足 与 完 善
孔 文 静
( 安徽大学 法学 院, 安徽 合 肥 2 3 0 6 0 1 )
摘 要 : 侦 查 阶 段 作 为 刑 事 诉 讼 中一 个 非 常 重 要 的 阶 段 , 在很 大程 度 上决 定 着之后 起 诉 程序 、 审 判 程序 的进行 , 对 犯 罪嫌 疑 人 的 命 运 有 重 大 决 定 作 用 。 但 由 于 犯 罪 嫌 疑 人 与 侦 查 机 关 地 位 的 不 平 等
时间 受“ 重实 体 、 轻程 序 , 重打击、 轻保护” 的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统 观
念 的影 响 , 司 法 工 作 人 员 在 刑 事 侦 查 等 阶 段 有 罪 推 定 、 滥 用强 制措 施 、 刑 讯 逼 供 等 现 象 屡 禁 不 止 犯 罪 嫌 疑 人与 侦查机 关 不平 等 的地 位 , 使 得 其 权 利 很 容 易受 到侦查 机 关 的侵 害 。 因此 , 对 于 犯 罪 嫌 疑 人 基
2 0 1 3年 实 施 的 新 的 《 刑 事诉 讼 法 》 强 化 了 人 权 保 障
理念 , 明确 将 惩 罚 犯 罪 与 保 障 人 权 结 合 起 来 , 将 “ 尊
重 和保 障人 权 ” 列 为 一 项 重 要 任 务 。 虽 然 我 国 在 立
法 方 面赋予 了犯 罪嫌 疑 人 各 种 权利 保 障 , 但 由 于 长
( 三 )证 据 制 度
、
新刑 事诉讼 法 在 侦 查 阶段 增 设 的 人权 保 障
新 刑 事 诉 讼 法 明 确 规 定 了 非 法 证 据 排 除 制 度 和
制 度
( 一 )辩 护 制 度
禁 止 自证 其 罪 原 则 。 第 5 5条 、 5 6条 、 5 7条 、 5 8条 分
查 程 序 的 科 学性 和 文 明 性 、 促 进刑 事 法律制 度 的不 断完善 具有 重要 意义 。
关键 词 : 犯 罪嫌疑 人 ; 人 权保 障 ; 刑 事诉 讼 法 ; 侦 查 阶 段 中图分类 号 : D9 2 6 . 4 文献标 识 码 : A 文章编 号 : 2 O 9 5 — 3 3 3 x( 2 0 1 4 ) 0 7 — 0 0 2 8 — 0 3
当事 人 , 并且 保证辩 护律 师不被 监 听 。
( 二 )强 制 措 施
二、 新刑 事诉讼 法 中人权保 障 制度 的不足
别 从不 同 的角度提 出合 法取 证 的 要求 , 切 实 保 护 了 被 追诉 者的基 本人 权 ; 新 刑 事 诉 讼法 第 5 0条 明 确 了
首先 , 将 律 师 介 入 时 间 提 前 到 侦 查 阶 段 并 且 赋
禁 止 自证 其 罪 的 原 则 , 这一 制 度 是 对 国外 “ 沉 默 权” 的借鉴 , 旨在 承 认 、 尊 重 和 保 障 公 民 的 人 格 尊 严 和 诉 讼 主体地 位 。
V o 1 . 1 2 No . 7
J u l y 2 0 1 4
2 O 1 4年 7月
DOI : 1 O . 3 9 6 9 / j . i s s n . 2 0 9 5 — 3 3 3 X. 2 0 1 4 . 0 7 . 0 0 9
浅 析 侦 查 阶 段 犯 罪 嫌 疑 人 人 权
第 1 2卷
第 7期
淮海工学院学报( 人文社会科学版 )
J o u r n a l o f Hu a i h a i I n s t i t u t e o f Te c h n o l o g y ( Hu ma n i t i e s&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s E d i t i o n )
性, 犯 罪 嫌 疑 人 的 合 法 权 利 受 到 侦 查 机 关 侵 犯 的 现 象 屡 禁 不 止 。 故 而 分 析 现 行 刑 事 法 律 制 度 中 侦 查 机 关 人 权 保 障 存 在 的 问题 , 找 出人 权 保 障 缺 失 的 原 因并 提 出 具 有 可行 性 的 对 策 , 对 于 促 进 我 国 侦
一
的原 因 、 拘 留的场所 等等 ; 关于 录音 、 录像 问题 , 规 定
了“ 可 以” 和“ 应 当” 两 种 情形 ; 对 于逮 捕 , 第 9 1条 规 定 了逮捕 通知 的时 间 , 规 定 逮 捕 后 的 羁 押 地 点 并 且 赋 予犯罪 嫌 疑人或 被告人 家属 的知情 权等 。
予辩 护律 师调 查取证 的权 利 ; 其次 , 扩 展 辩 护 援 助 对
象; 再次 , 完 善 了 律 师 的 会 见 权 。 新 刑 事 诉 讼 法 扩 大
了辩 护人 的权 利 , 如 阅卷权 、 申 请 回 避 以 及 变 更 强 制
措施 的权 利 , 向侦查 机关 了解情 况 、 提 出 意 见 的权 利 等 。规定辩 护 律师 除特殊 案件 外凭“ 三证 ” 就 可 会 见
在 2 0 0 4年 的 宪 法 修 正 案 中 , 人 权 概 念 首 次 进 入 我 国宪 法 , 使 保 障公 民权 利 成 为 一 项 原 则 性 规 定 。
“ 羁 押 期 限 届 满 而 案 件 尚 未 办 结 的 情 况 下 可 以 采 取 取保 候 审” 。 在 申请 取 保 候 审 的 主 体 方 面 增 加 了 辩 护 人 的角 色 ; 其次, 在 监视 居 住 范 围方 面 , 增 加 了 逮 捕 转 为 监 视 居 住 和 羁 押 期 限 届 满 后 符 合 条 件 的 适 用 监 视居住 的情 形 。规 定 “ 监 视 居 住 不 得 在 羁 押 办 案 场所 进行 ” , 是 强制 措 施 中人 道 主 义 的体 现 ; 新 刑 事 诉 讼 法 明 确 规 定 侦 查 机 关 的 拘 留 通 知 义 务 以 及 拘 留
保 障 的 立 法 不 足 与 完 善
孔 文 静
( 安徽大学 法学 院, 安徽 合 肥 2 3 0 6 0 1 )
摘 要 : 侦 查 阶 段 作 为 刑 事 诉 讼 中一 个 非 常 重 要 的 阶 段 , 在很 大程 度 上决 定 着之后 起 诉 程序 、 审 判 程序 的进行 , 对 犯 罪嫌 疑 人 的 命 运 有 重 大 决 定 作 用 。 但 由 于 犯 罪 嫌 疑 人 与 侦 查 机 关 地 位 的 不 平 等
时间 受“ 重实 体 、 轻程 序 , 重打击、 轻保护” 的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统 观
念 的影 响 , 司 法 工 作 人 员 在 刑 事 侦 查 等 阶 段 有 罪 推 定 、 滥 用强 制措 施 、 刑 讯 逼 供 等 现 象 屡 禁 不 止 犯 罪 嫌 疑 人与 侦查机 关 不平 等 的地 位 , 使 得 其 权 利 很 容 易受 到侦查 机 关 的侵 害 。 因此 , 对 于 犯 罪 嫌 疑 人 基
2 0 1 3年 实 施 的 新 的 《 刑 事诉 讼 法 》 强 化 了 人 权 保 障
理念 , 明确 将 惩 罚 犯 罪 与 保 障 人 权 结 合 起 来 , 将 “ 尊
重 和保 障人 权 ” 列 为 一 项 重 要 任 务 。 虽 然 我 国 在 立
法 方 面赋予 了犯 罪嫌 疑 人 各 种 权利 保 障 , 但 由 于 长
( 三 )证 据 制 度
、
新刑 事诉讼 法 在 侦 查 阶段 增 设 的 人权 保 障
新 刑 事 诉 讼 法 明 确 规 定 了 非 法 证 据 排 除 制 度 和
制 度
( 一 )辩 护 制 度
禁 止 自证 其 罪 原 则 。 第 5 5条 、 5 6条 、 5 7条 、 5 8条 分
查 程 序 的 科 学性 和 文 明 性 、 促 进刑 事 法律制 度 的不 断完善 具有 重要 意义 。
关键 词 : 犯 罪嫌疑 人 ; 人 权保 障 ; 刑 事诉 讼 法 ; 侦 查 阶 段 中图分类 号 : D9 2 6 . 4 文献标 识 码 : A 文章编 号 : 2 O 9 5 — 3 3 3 x( 2 0 1 4 ) 0 7 — 0 0 2 8 — 0 3
当事 人 , 并且 保证辩 护律 师不被 监 听 。
( 二 )强 制 措 施
二、 新刑 事诉讼 法 中人权保 障 制度 的不足
别 从不 同 的角度提 出合 法取 证 的 要求 , 切 实 保 护 了 被 追诉 者的基 本人 权 ; 新 刑 事 诉 讼法 第 5 0条 明 确 了
首先 , 将 律 师 介 入 时 间 提 前 到 侦 查 阶 段 并 且 赋
禁 止 自证 其 罪 的 原 则 , 这一 制 度 是 对 国外 “ 沉 默 权” 的借鉴 , 旨在 承 认 、 尊 重 和 保 障 公 民 的 人 格 尊 严 和 诉 讼 主体地 位 。
V o 1 . 1 2 No . 7
J u l y 2 0 1 4
2 O 1 4年 7月
DOI : 1 O . 3 9 6 9 / j . i s s n . 2 0 9 5 — 3 3 3 X. 2 0 1 4 . 0 7 . 0 0 9
浅 析 侦 查 阶 段 犯 罪 嫌 疑 人 人 权
第 1 2卷
第 7期
淮海工学院学报( 人文社会科学版 )
J o u r n a l o f Hu a i h a i I n s t i t u t e o f Te c h n o l o g y ( Hu ma n i t i e s&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s E d i t i o n )
性, 犯 罪 嫌 疑 人 的 合 法 权 利 受 到 侦 查 机 关 侵 犯 的 现 象 屡 禁 不 止 。 故 而 分 析 现 行 刑 事 法 律 制 度 中 侦 查 机 关 人 权 保 障 存 在 的 问题 , 找 出人 权 保 障 缺 失 的 原 因并 提 出 具 有 可行 性 的 对 策 , 对 于 促 进 我 国 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