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防范围标、串标促进公平竞争的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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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范围标、串标促进公平竞争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防范和惩治供应商围标、串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招标采购的公平竞争,促进招标采购诚信建设,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河南省财政厅关于防范供应商串通投标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通知》,结合我校实际,制定防范围标、串标促进公平竞争的管理办法。

第二条围标、串标是指投标者与投标者之间或者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采取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以排挤竞争对手或者损害招标者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第四条根据《河南省财政厅关于防范供应商串通投标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通知》,在不影响公平竞争的前提下,可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参与同一个标段
(包)的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
(响应)文件无效:
(一)不同供应商的电子投标
(响应)文件上传计算机的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相同的;
(二)不同供应商的投标
(响应)文件由同一电子设备编制、打印加密或者上传;
(三)不同供应商的投标
(响应)文件由同一电子设备打印、复印;
(四)不同供应商的投标
(响应)文件由同一人送达或者分发,或者不同供应商联系人为同一人或不同联系人的联系电话一致的;
(五)不同供应商的投标
(响应)文件的内容存在两处以上细节错误一致;
(六)不同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等由同一个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或者领取报酬的;
(七)不同供应商投标
(响应)文件中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出自同一人之手;
(八)其它涉嫌串通的情形。

第五条做好招标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学习、宣传,不断提高业务水平,提高招标文件质量,减少制度漏洞。

对学校招标采购的专兼职队伍,定期开展党风廉政教育,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筑牢思想防线和制度防线,营造杜绝围标、串标、促进公平竞争的风清气正的氛围。

第六条加强采购人代表业务培训,使其熟练掌握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相关法规中的围标串标行为,提高采购人代表现场识别能力、现场处理能力。

第七条加强监督检查,定期开展招标采购自查自纠和专项检查,严格代理机构的使用和监管,规范采购行为,对苗头性问题,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整改。

第八条对存在围标、串标嫌疑的项目,采取评标委员会现场审查、招标采购平台数据比对、定标复核等方式进行审查。

第九条对参与我校项目涉嫌围标串标的企业,报请财政部门,依法予以严惩。

对于影响恶劣、情节严重、造成严重损失的串通投标行为,或者因调查手段不足而无法处理处罚的围标、串标投标行为,依法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第十条自觉接受监督,对于参与围标串标或为围标串标提供条件的工作人员,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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