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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X)成民终字第2536号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X)成民终字第25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淦江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68-19号。

法定代表人:黄玉珍,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XX,四川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XX,女,汉族,1956年7月10日出生,住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南天大厦3-737号。

委托代理人:XX,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省淦江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淦江贸易公司)因与被上诉人XX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X)武侯民初字第2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X年5月26日受理后,依
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X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淦江贸易公司的委
托代理人XX,XXXX及其委托代理人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XXXX与淦江贸易公司于201X年11月5日签订《房屋租
赁合同》,约定将XXXX位于成都市新希望路9号锦官新城丹桂苑H栋101号,面积为321.77平方米的住房一套租赁给淦江贸易公司用于生活居住,期限为三年,即从201X年11月10日至201X年11月9日止,每月租金12 000元,支
付方式为按季度支付,每季末一周前支付,逾期十五天未付视为违约。

淦江贸
易公司租金交付至201X年11月9日止。

关于房屋的改造,“合同”备注第二
条明确约定“出租方同意承租人改造屋内布局。

(一、二楼公用卫生间取消,
改为衣帽间;一、二楼个人卫生间改为公用卫生间,二楼衣帽改为供佛堂,一
楼进门关闭,梯间开门做杂物间,进出门改在后门,经花园出入,增加走廊和
阳光棚等,拆除承租方不需要的物件,〈注,外墙不打洞〉由出租方协调物管
同意改造)。

”201X年11月16日,淦江贸易公司将房屋内物品搬走,淦江贸
易公司的工作人员当时对物管及XXXX称将涉案房屋用作办公用房,其后又要求退房。

原审认定上述事实主要采信以下证据:《房屋租赁合同》、家俱清单、律师函、催告函及邮寄详单、蚂蚁企业搬运业务工单及XXXX书写的1份书面材料、特快专递详情及收据、通知、公证书(含光盘)等书证和当事人庭审陈述
一致的笔录。

原审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应当按
照约定履行。

对于淦江贸易公司主张的根据双方签订合同时尚未失效的《城市
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认为该合同违反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合同的抗辩理由,根据相关法律理论,合同法中的强制性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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