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监管部门转办投诉工作规程(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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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监管部门转办投诉工作规程(最新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省分行辖内各级机构受理监管部门转办投诉(以下简称转办投诉)工作,参照监管部门相关要求,根据总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客户投诉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指转办投诉,是指我行各级机构收到的外部监管部门受理的并通过信件、信息交换平台等方式转交我行的举报投诉事项。
客户通过电话、信件、上访等方式直接进行投诉举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执行。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三条各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本机构转办投诉工作负总责,应当定期听取转办投诉情况汇报,批阅重大投诉。
第四条各级机构分管负责人对分管条线转办投诉工作负领导责任,批阅涉及分管条线的投诉,加强对分管部门转办投诉相关工作的监督和落实。
第五条各级法律与合规部(以下简称法规部)作为消保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转办投诉的办法制定、受理、登记、流转、督办等工作。
第六条消保委员会各成员部门负责涉及本条线转办投诉的处理、回复、整改、问责等工作,各部门应加强联动,指定专人
负责本条线转办投诉管理工作,及时协调处理各类转办投诉。
第三章转办流程
第七条转办投诉的受理
(一)各级法规部负责转办投诉的受理工作,是转办投诉受理部门,应安排专人负责与监管部门的沟通,及时通过信息交换平台等方式受理转办投诉件。
(二)收到投诉件后,受理部门应及时登记《省分行客户投诉台账》,登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诉编号、投诉人的姓名、联系电话、地址、投诉主要事项、监管部门要求等。
第八条转办投诉的批转
(一)受理部门根据投诉事项填写《转办投诉流转单》,列明投诉反映的主要内容,由部门负责人提出拟办意见,提交批转。
(二)对于上级机构转办、监管部门重点督办、可能会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属于重大投诉,应呈主要负责人批阅;对于投诉事项较为复杂、可能涉及多个部门的,属于较大投诉,应呈投诉主要涉及条线分管领导阅批;对于投诉事项较为简单,涉及条线明确单一的,属于一般投诉,可直接批转至对口管理部门办理。
(三)受理部门对领导批示的内容应做好登记,并根据批示要求对投诉件进行转办。
(四)批转投诉时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批转至被投诉事项涉及同级对口管理部门或下级机构办理;涉及多部门的可多部门共同办理,但需指定牵头部门;涉及邮政代理机构的投诉批转至同级邮政企业办理。
第九条转办投诉的处理
(一)同级对口管理部门接到本行批转投诉后,要根据投诉事项和批转要求,及时开展调查。
根据投诉情况,可自办或委托下级机构配合办理。
投诉调查时要委派双人调查,收集各种证据材料,并形成《转办投诉处理工作底稿》和《转办投诉调查处理报告》。
工作底稿应由调查人员签字确认,调查处理报告至少包括业务基本情况、投诉基本情况、调查开展情况、违规人员初步处理意见、答复意见五部分内容。
调查完毕后须向本条线分管领导汇报,并经分管领导在调查报告上签字后报投诉受理部门。
(二)下级机构收到上级机构批转投诉后,按照重大投诉流程办理,调查完毕后须向本机构主要负责人汇报,并经主要负责人在调查报告上签字后报上级机构。
第十条转办投诉的回复
(一)承办部门或机构处理完毕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将调查材料按原批转路径进行反馈。
(二)需要直接回复客户的,由承办部门或机构回复,并将回复结果报投诉受理部门备案。
(三)需要书面回复监管部门的,承办部门须将调查情况向条线分管领导汇报,并经分管领导在调查报告上签字,必要时还应向主要负责人汇报。
投诉受理部门收到最终处理结果后,按要求回复监管部门。
第十一条转办投诉的整改问责
(一)整改。
对于处理转办投诉中发现工作中存在的不足,相关部门、机构应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送投诉受理部门。
(二)问责。
对于处理转办投诉中发现的违规行为,将根据监管部门相关要求、《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等行内制度进行责任追究,并及时进行通报。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规程由省行法规部负责解释,各市分行可参照制定细则。
第十三条邮政代理机构转办投诉处理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十四条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