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知识宣传单(精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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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知识宣传单
XX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知识宣传单
一、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重要意义
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具有以下九个方面的意义:
一是有利于完善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发展好实现好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二是有利于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农业的规模化、产业化经营,提高农业的市场竞争能力;
三是有利于解除农村劳动力非农就业的后顾之忧,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加快城镇化、工业化进程,有效地减少土地撂荒和粗放经营;四是有利于促进农民增收,提高农业经营效益;
五是有利于促进农村社会分工,更新农民的观念,提高农民的素质;六是有利于促进农业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农业机械化;
七是有利于推动农业生产要素的重组、合理流动和资源的配置,开辟工商资本进入农业的渠道;
八是有利于推动农村的组织创新,落实国家扶持政策;
九是有利于营造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现代农业发展的宽松环境。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坚持的基本原则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必须严格坚持以下四项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的原则。
在稳定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土地承包关系的前提下,实行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鼓励各乡镇创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和流转形式,促进土地合理配置、有效使用。
二是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侵占农民利益。
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不得强迫或阻碍农民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充分尊重市场规律,切实保障农民的经济利益。
三是坚持集中连片、集约经营的原则。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与农业区域布局、农业基地建设、土地整理开发结合起来,与培育土地规模经营主体结合起来,实现土地集中连片经营和生产要素优化配置。
四是坚持规范管理、有序推进的原则。
要加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各项制度,强化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服务,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管理,及时调解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维护各方利益,确保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范有序。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形式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可采用以下六种形式:
一是农业龙头企业带动型。
即引导工商企业、农业龙头企业等农业经营主体投资效益农业,连片开发农户流转的土地,或者采取公司加农户和订单农业的方式,带动农户发展产业化经营。
也可采用农民土地入股,然后在龙头企业做工人的办法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
二是农村能人大户带动型。
即积极鼓励当地有资金、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种养能人、大户连片承包农户流转的土地,并带动农户发展规模经营。
三是农村土地合作社型。
即鼓励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形式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
可以选择不同产业,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建立村级土地合作社,支持其连片开发经营农民流转的土地。
四是农户相互流转型。
即积极鼓励农户之间通过出租、互换等多种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鼓励承包农户委托发包方和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
五是村集体集中流转型。
即对二、三产业发展较好,集体经济有一定实力的村,在依法征得村民同意后,可以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土地的集中经营或统一流转。
依法收回的承包地、农民自愿放弃的承包地、通过土地整理新增的土地以及集体的四荒地,可以由集体经济组织按政策规定统一组织公开发包或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六是撂荒土地代管型。
即对撂荒一年以上的承包土地,集体经济组织可按规定组织代耕,代耕收入归代耕者。
对举家长期外出且失去联系农户的撂荒土地,在确保原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前提下,可由集体经济组织代为流转,流转收益归原承包方。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
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
转让、入股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
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
承包方将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
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承租方按出
租时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
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
入股是指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注意事项
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注意以下事项: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当事人双方应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书面合同。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即委托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
(1)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址;
(2)流转土地的名称、座落、面积、质量等级;
(3)流转方式;
(4)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
限);
(5)流转土地的农业用途;
(6)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7)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8)违约责任;
(9)解决争议的方式;
(10)双方当事人认为必须约定的其它条款;
(11)签约日期。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统一使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文本,共一式四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分别报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备案一份。
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申请合同鉴证。
5、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
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
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土地。
其委托发包方或者中介服务组织流转的承包土地,流转合同应当由承包方或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签订。
6、承包方依法在承包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的,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承包方所承担的权利义务应继续履行。
7、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应及时变更。
8、承包方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经发包方同意后,现承
包方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9、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村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承包方所承担的权利义务应继续履行。
10、通过转让、互换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经依
法登记、并变更或重新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仍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流转。
11、受让方将承包方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应当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
、受让方在流转期间因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流转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承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土地时,受让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具体补偿办法可以在土地流转合同中约定或双方通过协商解决。
13、因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应依法协商解决。
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
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