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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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
保定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
市级统筹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市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切实提高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共济和抗风险能力,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指导意见的通知》(冀政办函[2014]57号)和《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实施意见》(保市政办[2014]3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制度坚持政府主导,协调推进;市级统筹,属地经办;统一考核,分级负责的方针,建立以我市行政区域为统筹单位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标准、待遇水平、信息系统、经办流程、基金管理“五统一”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管理工作。

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管理工作。

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服务,负责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和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二章参保范围
第四条本统筹区域内的城镇所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

第五条本统筹区域内在法定存档部门存档的灵活就业人员,均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六条统筹区域内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的,应为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七条凡具有当地居民户口(在校学生以学籍为准),且未纳入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的非从业居民,包括处于劳动年龄段内不能就业的,持有“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证件”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居民(以下简称“成人居民”)。

(二)未满18周岁的城镇居民,包括学龄前儿童,中小阶段学生(含中专、职校、技校)及未满18周岁的其他非在校居民(以下简称“学生儿童”)。

(三)本统筹区域内根据国家规定批准设立并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各类院校招收的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以及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简称“大学生”)。

第三章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变更
第一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属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医疗保险登记。

办理医疗保险登记时,需填报《保定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登记表》和《保定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单位营业执照或单位成立批文、养老保险申报表及地税缴费单、单位上年度含工资表的会计凭证及相关帐簿;
(二)在职人员录用手续及养老保险手册;
(三)退休人员退休审批手续及基本养老金计发表。

第九条用人单位发生人员增减业务(包括新参保、在职转退休、调出调入、退保等)的,应自人员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登记及变更手续,用人单位需填写《保定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增减变化表》,并分别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新参保
用人单位需提供在职人员录用手续及养老保险手册。

退休人员退休审批手续及基本养老金计发表。

(二)在职转退休
用人单位需提供退休审批手续及基本养老金计发表。

(三)调出、调入、停保、续保
用人单位办理调出、停保需提供《保定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增减变化表》。

办理调入、续保人员需提供资料与新参保人员相同。

(四)退保
用人单位需交回医疗保险证及医保IC卡。

第十条用人单位名称、地址、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开户银行帐号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医疗保险登记。

第十一条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第十二条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实行预缴费制,按年度缴纳。

每年9月1日至12月25日为集中申报缴费期。

第十三条在集中申报缴费期内,在校学生由所在学校统一组织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其他参保人员以家庭为单位到所在的社区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社区居民参保需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一)家庭户口簿(首页、户主页、本人页);
(二)参保人身份证;
(三)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三岁以下儿童应提供与其监护人的二寸合影)2张;
(四)重度残疾人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需提供“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证件”;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和未成年人需提供《保定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申报认定表》。

第十五条在校学生儿童和大学生参保需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居民身份证、学生证;
(二)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
(三)重度残疾人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低收入家庭未成年人需提供《保定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申报认定表》。

第十六条重度残疾人是指评定为一级、二级的肢体、智力、精神残疾及一级盲、二级盲视力残疾的人员。

第十七条新参保人员成功缴费后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制作医疗保险证、医保IC卡,参保人到学校或社区领取医疗保险证和医保IC 卡。

第十八条外地新迁入居民、新生儿(三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等未在集中申报缴费期内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人员,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所需资料与社区居民新参保相同。

第十九条居民因就业、死亡等,应及时办理终止医疗保险关系。

当年所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不予以返还(已缴纳次年医疗保险费,在当年12月31日前办理终止医疗保险关系的,缴纳的次年医疗保险费全额退还),居民医保专管员应严格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件,对符合条件的于每月月底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第四章保险费征缴
第一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十条缴费基数按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核定,单位职工缴费月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全市上年度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也不得高于300%;低于60%的,按全市上年度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核定;高于300%的,按全市上年度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核定。

用人单位缴费基数调整期为每年7月,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执行同一缴费基数。

过渡期内缴费分档执行,2017年1月1日全是执行统一的一档标准。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缴费率按7.5%(一档)和6%(二档)两档执行。

2015年1月1日前用人单位缴费率高于6%的按7.5%执行;低于6%(含6%)的按6%执行,条件成熟的也可按7.5%执行。

在职职工个人缴费率均按2%执行。

第二十二条新参保人员,自用人单位申报月起缴费,同时对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不足最低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的,需按缴费基数6.5%(一档)或5%(二档)的比例补齐相差年限的医疗保险费。

补缴部分不划入个人帐户。

第二十三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

2015年1月1日前参保视同缴费年限是当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2015年1月1日后新参保视同缴费年限是保定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2001年7月1日)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

实际缴费年限是当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后实际参保连续缴费的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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