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节能目标考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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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节能目标考核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有效发挥节能约束与激励机制的作用,进一步加大节能工作的考核力度,提高我院节能管理水平,确保中长期节能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学院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

根据政府节能主管部门下达的节能目标,层层分解到部门,并对节能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二、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整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运用自评与考评相结合的方法,对各单位的节能工作进行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

三、评价考核体系内容:节能指标、节能管理体系、节能措施和节能基础工作。

其中,节能指标包括节能量、主要产品(万元产值)综合能耗、主要经济技术能耗指标;节能管理体系主要包括建立健全节能管理机构、设立节能管理岗位、建立三级节能管理网络、建立健全能源管理制度;节能措施主要包括建立节能工作机制、编制节能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分解节能指标、实施节能措施、投资项目节能管理、节能技术进步、节能监测;节能基础工作主要包括能耗统计与分析、能源计量等。

四、评价考核总分为 100 分。

五、考核工作由学院节能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院节能管理部门负
责实施。

六、各单位按照节能考核的内容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每季度自评一次,并于10日内将自评结果上报院节能管理部门
七、学院节能管理部门对各单位进行年度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不定期抽查,并将年度考核结果报学院节能领导小组审核。

按照政府节能主管部门的要求对本单位节能工作进行总结和自评,
八、评价考核按百分制打分,分为超额完成(95分以上且否决性指标超过年度计划目标)、完成(75~94分且否决性指标达到年度计划目标)、基本完成(60~74分且否决性指标达到年度计划目标)、未完成(60分以下或否决性指标未达到年度计划目标)四个等次。

九、节能量为否决性指标,只要未完成该指标,考核结果即为未完成等次;节能措施、节能管理体系和节能基础工作为评价指标,根据工作完成情况和指标的完成率计分。

十、学院节能管理部门对评价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和完成的单位排出名次。

对优胜单位进行表彰和奖励。

对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次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扣发节能奖,并实行“一票否决”,一律不得参加学院各类年度评奖,不授予荣誉称号。

十一、考核未完成等次的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做出解释并提交整改方案,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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