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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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审计的定义与本质
一、审计的定义
审计是由专职机构和人员,依法对被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查,评价经济责任,用以维护财经法纪,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宏观调控的独立性经济监督活动。

二、审计的本质与根本特征
●审计的本质是一种具有独立性的经济监督活动。

审计的根本特征:〔一〕独立性〔本质特征〕〔二〕权威性〔三〕公正性
第二节建立中国特色审计制度的意义
一、有利于健全民主与法制二、有利于加强宏观调控三、有利于维护经济秩序
四、有利于保障所有者权益五、有利于促进廉政建设六、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节审计的产生与开展
一、审计产生的根底及三方关系
●审计是因授权管理经济活动的需要而产生的,受托经济责任关系,是审计产生的根底。

二、中国特色审计监督制度建立前的沿革
★在西周时期,就出现了带有审计性质的财政经济监察工作。

以“宰夫〞之职的出现为标志
★秦、汉两代都曾采用上计制
★隋唐在刑部之下设比部,建立了比较独立的审计机构
★宋代设立审计司或审计院,是我国审计机构定名之始,审计这个名词正式出现。

★元、明、清三代根本未设专门审计机构
★辛亥革命后,北洋政府设立审计院,南京国民党政府也设立了审计院,后改为审计部隶属监察院,但由于政治腐败,审计制度只能是徒具形式。

★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1925年7月省港罢工委员会中就设有审计局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革命根据地干1932年成立中央苏维埃政府审计委员会,1934年公布审计法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在陕甘宁、晋绥等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也建有审计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1983年审计署成立的34年间,我国一直未设置独立的审计机构,经济监督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开展过程。

三、中国特色审计监督制度的建立和开展
以1994年审计法的公布为界限,中国特色审计监督制度经历了创立和开展完善两个阶段。

〔分四个方面表达〕〔一〕建立健全审计法律法规,使审计监督纳入法制化轨道
〔二〕不断开拓新的审计领域,推进我国审计监督全面到位
〔三〕从审计工作需要出发,制订审计标准
〔四〕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探索科学的审计监督方式方法
第一,帐户入手审计是我国审计的根底方法。

第二,本级本级预算执行审计与其他专业审计相结合。

第三,审计本级与下审一级相结合。

第四,工程审计与专项审计调查相结合。

第四节审计对象、职能和作用
一、审计的对象〔客体〕
•审计的对象〔客体〕是被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

•根据?宪法?及?审计法?的具体规定,我国国家审计对象的实体即被审单位是指所有中央和地方的各级财政部门、中央银行和国有金融机构、行政单位、国家的事业组织、国有企业、根本建设单位等。

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上述部门的财政预算、信贷、财务收支和决算,以及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

•审计对象的内容都是通过一定的载体反映出来的,这个载体就是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如会计证、帐、表等资料,以及方案、预算、合同、章程、统计等相关资料。

二、审计的职能
〔一〕经济监督:监察和催促
〔二〕经济鉴证:鉴定和证明
〔三〕经济评价:评定和建议
三、审计的作用
〔一〕制约作用
1、揭露背离社会主义方向的经营行为
2、揭露经济生活中的各种不正之风
3、打击各种经济犯罪活动
〔二〕促进作用
1、提高经济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2、促进履行经济责任
3、社会经济秩序的健康运行
4、正确处理各种经济关系
第二章审计组织与审计人员
第一节国家审计机关
一、审计机关领导体制〔隶属关系及领导关系〕
〔一〕我国实行行政审计模式
立法模式审计机关隶属于立法机构
行政模式审计机关隶属于行政机构
司法模式审计机关隶属于司法体系,有司法权
独立模式审计机关独立于立法、行政、司法之外
★我国实行行政审计模式,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设立审计机关
国外审计体制简介
目前,世界上已有160多个国家〔地区〕建立了适合自己国情的国家审计制度。

从目前情况看,各国的国家审计大体可划分为几种模式。

●审计机关隶属于立法部门,直接对议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完全独立于政府,主要审计政府财政。

●审计机关属于司法系列。

同时,负责管理财政部派出的公共会计。

●审计机关不隶属于任何权力部门。

●审计机关在体制上隶属于国家行政系列,是国家行政机构的一局部,对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

但从开展趋势看,
它也越来越多地在为立法部门效劳。

目前,实行这种模式的主要有瑞典、沙特等少数国家。

●审计和监察职能合一。

如韩国、蒙古等。

韩国设立了独立于政府的审计监查院,受总统直接领导,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主计审计长模式。

如印度等国,设立了独立的主计审计公署,负责财政决算编制、国家财政审计。

〔二〕我国对地方审计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
垂直领导体制全国审计机关统一由最高审计机关领导
非垂直领导体制各级审计机关只负责本级的审计工作,上下级审计机关之间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关系
双重领导体制下级审计机关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我国对地方审计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审计业务以上一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

主要表达在五个方面:①制定审计规章制度;②制定审计工程方案;③提交审计报告;④受理复议;⑤检查工作。

二、审计机关机构设置
〔一〕审计机关系统
★设置要求:首先,应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在行政机关系列中单独设置审计机关;第二,审计机关在地位上应保持独立;第三,审计机关应专司审计监督之职。

★设置状况:国务院设立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领导全国审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在本级政府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

审计机关可以在其审计管辖范围内,向地方派出审计特派员,设置相应的审计机构,或在有关部门设置派驻机构。

中国人民解放军系统也设置了审计机构。

〔二〕审计署机构设置
★审计署主要设置了三种类型的机构,即行政职能机构、事业机构、派出机构
★行政职能机构包括专业审计司和综合行政部门两类。

〔三〕地方审计机关机构设置
★省、自治区审计机关称审计厅,其他地方各级审计机关统称为审计局。

其机构设置大体与审计署的机构相对应,有的可以合并,有的可以不设置。

第二节内部审计机构
★我国内部审计机构,是指在部门、单位内部从事审计业务的专门组织。

★1994年的?审计法?中确立了内部审计制度的法律地位,并明确了审计机关与内部审计的法律关系。

●内部审计机构能否有效地进行审计监督,与内部审计机构在组织中的地位、权力、责任等有关,与内部审计人员及其管理能力有关。

〔内部审计机构现在独立性不强〕
★特点:内向性,广泛性;及时性、针对性和经常性。

第三节社会审计组织
★我国社会审计组织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或条例规定、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注册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和其他审计咨询机构。

★不同国家社会审计组织的名称各不相同,除叫会计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外,德国称经济审计公司,日本称审计法人,泰国成审计会计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是国家财政部门批准、依法设立并独立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机构,实行自收自支、独立核算、依法纳税。

注册会计师只有参加会计师事务所才能承接业务。

★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大致有四种类型:
一是直接由财政部批准的会计师事务所;二是由省级财政厅〔局〕批准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是我国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与国际会计公司合作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
四是由审计事务所改名的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与审批
〔一〕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与审批
★根据1993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的有关规定和?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方法?中的有关规定,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是指由单位发起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

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至少有5名注册会计师;并符合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其他条件。

发起单位以其出资额对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二〕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与审批
★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可以由注册会计师合伙设立。

合伙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责任。

合伙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
我国注册会计师可以办理以下两方面的业务:
1、根本审计业务〔三资企业股份制企业普通企业〕
〔1〕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4〕法律、行政法律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2、会计咨询、会计效劳业务
三、社会审计的管理
1、通过社会审计组织自我管理
2、通过半官方半民间机构管理
3、政府有关部门直接参与管理
第四节审计人员
一、审计人员的构成
〔一〕国家审计人员
★国家审计人员包括国家审计署的审计长、副审计长、地方各级审计厅局的厅局长、其他各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人员和无领导职务的一般工作人员。

1、中央:审计署的审计长副审计长无领导职务的一般工作人员
2、地方:审计厅局的厅局长副厅局长无领导职务的一般工作人员
●国家审计人员本质上是代表国家行使审计监督权、从事审计工作的人员。

国家审计人员接受国家委托,以审计机关的名义,代表国家行使审计监督权。

其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都归属审计机关。

〔二〕内部审计人员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前征求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的意见。

〔三〕独立审计人员〔注册会计师CPA 〕
★注册会计师是依法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并接受委托从事审计和会计咨询会计效劳业务的执业人员。

二、审计人员的资格要求及资格考试制度
〔一〕资格要求
我国审计专业技术职称包括:高级审计师、审计师、助理审计师、审计员。

其任职资格要求如下:〔略〕
我国独立审计人员执业资格要求: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
〔二〕考试制度
1、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1992〕
2、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考试制度〔1991〕
三、审计人员根本素质
〔一〕政治素质〔二〕业务素质
四、审计人员职业道德
〔一〕依法审计〔二〕客观公正〔三〕职业谨慎〔四〕实行回避〔五〕保守秘密
职业道德的具体化内容是:
1、严格遵守党纪国法,清正廉洁,不贪赃枉法;
2、依法审计,客观公正,不以权谋私,徇私舞弊;
3、不经商办企业,不为他人拉关系做买卖,从中牟利;
4、不接受被审单位的礼品和宴请,不在被审单位低价购物;
5、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规章制度,不铺张浪费;
6、不以出差或开会为名,搞变相公费旅游;
7、不接受地方审计机关的宴请和礼品。

审计署的六项纪律:1、不接受宴请;2、不接受礼品或购置低价、紧俏商品;3、不索贿、受贿;
4、不利用职权为个人谋私利;
5、不隐瞒依法查出的违法违纪问题;
6、不泄露审计工作中涉及到的机密。

●总之,职业道德问题是指在审计中,审计人员如何正确处理与委托人的关系、与被审单位的关系、与同行的关系、与公众的关系的问题。

五、国家审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工作权
2、报酬权
3、身份保障权
〔二〕义务
1、履行审计监督义务
2、遵守法律,忠于职守义务
3、保守秘密义务
4、遵守回避制度义务
六、审计人员职业团体简介
1、1984年,中国审计学会成立
2、1987年,中国内部审计学会成立
3、1988年,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CICPA〕成立
4、1941年,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IIA〕成立
4、1952年,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INTOSAI〕成立
5、1977年,国际会计师联合会〔IFAC〕成立
第三章审计的职责权限与法律责任
第一节国家审计职责
★审计职责是指国家法律法规确定的审计机关应当承担的任务
一、审计职责的内涵和特点
〔一〕内涵
★国家审计机关的职责是对国务院各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极其各部门、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事业组织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

〔二〕特点
1、法定性
2、专门性
3、权责相应性
二、财政收支审计职责
〔一〕财政收支审计监督的范围
★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二〕财政收支审计监督的种类
★包括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决算审计、预算外资金审计三大类
三、财务收支审计职责
〔一〕范围
★根据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国有企事业组织、国家建设工程、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国外援贷款工程等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二〕种类
★金融审计、国有企业审计、事业组织审计、国家建设工程审计、社会保障基金审计、社会捐赠资金审计、国外
援款、贷款工程审计
四、国家审计的管辖范围
指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审计机关之间的分工范围。

〔二〕审计管辖范围划分的原那么★
1、财政财务隶属关系原那么
2、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原那么
3、指定管辖原那么
第二节国家审计权限
★审计权限是指审计机关在履行审计职责过程中享有的权力。

一、审计权限的特征★
1、审计权限属于行政监督权
2、审计权限的主体是审计机关
3、审计权限只能在审计监督过程中行使
4、审计权限有一定的完整性
二、审计权限的种类★
1、要求报送资料权
2、审计检查权
3、调查取证权
4、采取强制措施权
5、建议纠正违法规定权
6、通报和公布审计结果权
7、审计处理、处分权: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以及采取其他纠正措施,并可依法给予处分。

审计处分的类型主要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第三节国家审计法律责任
★审计法规定的法律责任,是指在审计监督过程中发生的与审计监督有关的各种法律后果的总称。

一、法律责任的特点和意义
〔一〕特点
1、它是违反法定义务的后果;
2、它是国家审计中的法律责任,不包括社会审计和内审的法律责任;
3、它是因实施审计监督产生的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4、它是以行政责任为主的法律责任,也包括相应的刑事责任,一般不包括民事责任。

〔二〕意义
1、法律责任是审计法律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局部;
2、追究法律责任表达了国家审计监督的强制性;
3、为审计机关行使审计处理、处分权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法律责任的内容与追究★
〔一〕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行为:1、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2、拒绝、阻碍审计检查;
3、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4、转移、隐匿违法取得的资产。

法律责任:审计机关有权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二〕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行为:包括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各种行为。

法律责任1:审计机关可以对被审单位直接予以处理、处分:
1、责令限期交纳应当上缴的收入;
2、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3、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4、其他纠正措施;
5、行政处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责任2:被审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个人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由审计机关提请被审单位或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分;
2、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
1、行政处分;
2、刑事责任
〔四〕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
1、行政处分;
2、刑事责任
第四节内部审计的职责和权限
一、内部审计的七项职责
内部审计机构按照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要求,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含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单位,下同〕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二〕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本单位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四〕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工程进行审计;
〔五〕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进行评审;
〔六〕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七〕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二、内部审计的十项权限
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应当制定相应规定,确保内部审计机构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权限,主要是:〔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方案、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参加本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由单位审定公布后施行;
〔四〕检查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五节社会审计权限义务和法律责任
一、社会审计的四项权限
1、会计师事务所受理业务,不受行政区域、行业的限制
2、委托人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办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依法独立、公证执行业务,受法律保护。

3、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可以根据需要查阅委托人的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观察委托人的业务现场和设施,要求委托人提供其他必要的协助。

4、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
〔1〕委托人示意其作不实或者不当证明的;
〔2〕委托人成心不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的;
〔3〕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不能对财务会计的重要事项作出正确表述的。

——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条
二、社会审计的七项义务
1、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2、注册会计师承办业务、由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

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所注册会计师依照上述规定承办的业务,承担民事责任。

3、注册会计师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4、注册会计师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5、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那么、规那么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出具报告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1〕明知委托人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
〔2〕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
〔3〕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
〔4〕明知委托人的会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其他不实的内容,而不予指明。

——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
6、注册会计师不得有以下行为:
〔1〕在执行审计业务期间,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买卖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或者不得购置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的其他财产的期限内,买卖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或者购置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所拥有的其他财产;〔2〕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行业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3〕接受委托催收债款;〔4〕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

〔5〕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6〕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以招揽业务;〔7〕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7、会计师事务所依法纳税。

三、社会审计的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
2、刑事责任
3、民事责任
第四章审计准那么
一、审计准那么的涵义与作用
〔一〕审计准那么的涵义
审计准那么是审计理论与审计实践的结合;是审计人员进行审计工作应有的素质要求及必须遵守的行为标准;是衡量和评价审计工作质量的保证和依据。

理解:第一,审计准那么是为适应审计需要而产生和开展的,是审计实践经验的总结。

第二,审计准那么是对审计主体的要求,它规定了审计人员应有的素质和专业资格。

第三,审计准那么标准和指导审计人员的审计行为。

第四,审计准那么明确了审计工作质量的要求和衡量、评价审计工作质量的依据。

〔二〕审计准那么的作用
第一,标准和指导审计工作。

第二,维护、保障审计组织和审计人员的正当权益。

第三,评价和提高审计工作质量。

第四,促进我国改革开放和国际审计交流。

二、审计准那么的分类
〔一〕按对象性质分类。

审计准那么按其对象性质划分,可以分为国家审计准那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那么和内部审计准那么。

〔二〕按所属国家分类。

审计准那么按其所属国家不同,可以分为国际审计准那么、外国审计准那么和中国审计准那么。

三、审计准那么的内容
〔一〕国家审计准那么内容
国家审计准那么的内容以美国总审计署所公布的?国家审计准那么?为例,其主要内容分为一般准那么、审查准那么、评价准那么和报告准那么四个局部。

中国国家审计准那么体系国家审计根本准那么、通用审计准那么和专业审计准那么、审计指南三个层次组成。

〔三〕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那么体系内容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那么体系包括:
A鉴证业务准那么
B相关效劳准那么
C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那么
第五章:审计证据与取证原理
第一节审计证据的概念及分类
★审计证据,是指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获取的用以说明审计事项真相,形成审计结论根底的证明材料。

一、审计证据按形态分类
〔一〕实物证据,〔二〕书面证据,〔书面平整〕〔三〕口头证据,〔四〕视听证据,。

〔五〕鉴定证据,
二、审计证据按来源分类
〔一〕亲历证据,是指审计人员通过自身感官和行为而取得的证据。

1、通过实物鉴定而取得的证据;
2、通过现场观察而取得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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