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用电用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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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河湖实验学校学生用电用火管理办法为了切实消除各种安全隐患,保障学生生命和财产的安全,确保用电用水合理、安全、正常运行,增强“安全第一”的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管理、自我保护能力,防止火灾、触电等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一、凡是在学生公寓等公共活动场所用电用火有下列行为者,则视为:
(一)违章用电:
1.在学校宿舍区内存放、拥有或使用未经学校批准的电器(如微风吊扇、应急灯、电炉、电饭锅、电热杯、热得快、电吹风、电烫斗、电热毯、饮水机及其他类似电器等);
2.在学生宿舍楼内私拉电线、私装插座;
3.损毁和私自拆装、挪动学校安装的固定用电设施;
4.学生离开宿舍楼房间,未将用电器电源切断;
5.擅自乱拉乱开学校控电开关;
6.违反有关安全用电的其他行为。
(二)违章用火:
1.未经学校允许在学生宿舍楼内或其他公共场所使用酒精炉(灯)、煤油炉(灯)、蜡烛等明火用品;
2.在学生宿舍楼房间内点燃蚊香等易燃物品未进行妥善处理;
3.在学生宿舍楼等公共场所吸烟,尤其是在学生宿舍楼房间内卧床吸烟、乱扔烟头;
4.在公共场所焚烧杂物,或未经批准使用篝火等;
5.在校内擅自燃放烟花爆竹;
6.违反有关安全用火的其他规定。
二、凡违章用电用火者或相关者,据相关情况,给予以下处理。
1.全校通报批评,没收违章用电用火器具。
2.扣除相应的班级量化分数,并扣相应的个人纪律学分。
3.取消本人及相关责任人本年度一切评优资格。
4.对违章用火用电造成重大损失的将追究其刑事及经济责任。
三河湖实验学校
2014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