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公有住房差价交换合同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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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公有住房差价交换合同样书
一、甲方: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无锡市人民路1号
乙方:(个人或单位名称)
地址:
二、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就无锡市公有住房差价交换事宜达成如下合同:
三、差价交换房屋信息:
甲方提供的房屋信息:
地址:
面积:
户型:
产权情况:
乙方提供的房屋信息:
地址:
面积:
户型:
产权情况:
四、差价交换款项:
1. 甲方出售的房屋价格为:(具体金额)人民币(大写)。
2. 乙方出售的房屋价格为:(具体金额)人民币(大写)。
3. 差价交换款项为甲方与乙方房屋价格之差,即:(甲方出售房屋价格 - 乙方出售房屋价格)人民币(大写)。
四、交换条件:
1. 甲方与乙方双方同意按照以上房屋信息和差价款项进行交换。
2. 甲方与乙方同意在交换房屋的同时,将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不动产权证书等相关证件进行过户手续。
3. 甲方与乙方同意在交换完成后,各自承担自己房屋的相关税费和过户费用。
五、其他约定:
1. 甲方与乙方同意在签署本合同后的(具体天数)内办理过户手续,并将相关证件交予对方。
2. 甲方与乙方同意在交换完成后,交还对方原始房屋的钥匙和相关门禁卡等物品。
3. 甲方与乙方同意在交换完成后,不再对原始房屋提出任何权益或纠纷。
4. 甲方与乙方同意在交换完成后,享有新房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并承担相应的房屋维修、管理和相关费用。
六、违约责任:
1. 甲方或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甲方或乙方未按照约定时间办理过户手续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七、争议解决:
本合同的解释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
如双方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日期: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