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陆书玉版) 第二章:相关法律法规+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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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环境保护基本法(续)
第十三条 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 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 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 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 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 务书。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 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 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 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 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严禁破坏。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防治 土壤污染、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沼泽化、地面沉降 和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种源灭绝以及其他 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发展,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 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及植物生长激素。
4、环境保护行政法规
环境保护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依照宪法和法律
权利,按照法定程序颁布或通过的关于环境 保护的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条例》、《建设 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
5、环境保护部门规章
环境保护部门规章是由我国环境保护行政主
环境影响评价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课时安排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相关法律法规(6学时) 环境影响评价程序(4学时) 工程分析(4学时) 环境影响识别与评价因子筛选(4学时) 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8学时) 大气环境影响评价(6学时) 土壤环境影响评价(4学时) 噪声环境影响评价(4学时) 区域环境影响评价(4学时)
第二章 相关法律法规
一、 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体系
环境保护法的基础,各 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一)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的构成和各层次的关系 规章制 环境保护单行法 环境保护行政法规 环境保护部门规章 环境标准 其他部门法中的环境保护法律规范
3、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续)
公众参与的时机:应当在对规划草案的环境影响评 价报告书草案形成之后,规划草案报送审批机关审 批之前; 公众参与的形式: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 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 评价报告书草案的意见; 对规划草案编制机关的要求:应当认真考虑有关单 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并 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意见采 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十一条)
3、环境保护单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颁布时间: 1984.5.11;实施时间;1984.11.1;修正时间: 1996.5.15;同日公布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颁布时间: 1987.9.5;实施时间;1988.6.1;修正时间: 1995.8.29;同日公布实施;再次修订时间: 2000.4.29;再次修订后的实施时间为2000.9.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颁布时间: 1996.10.29;实施时间;1996.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颁布 时间:1995.10.30;实施时间;1996.4.1。
(3)
环境基础标准
这是在环境标准化工作范围内,对有指导意义的 符号、代号、图式、量纲、导则等所作的统一规定, 是制订其他环境标准的基础。
(4)
环境方法标准
是在环境保护工作中,以实验、分析、统计、计 算、测定等所作的规定作业等方法为对象而制订的 标准。
(5)
环境标准物质标准
这是对环境标准物质必须达到的要求所作的规定。
2、环境保护基本法(续)
第三十一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 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 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接受调查处理。 可能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 采取措施,加强防范。 熟悉违反建设和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有关规定应承 担的法律责任 (参见第五章法律责任)。
5、规划实施后的环境影响跟踪评价
对环境有着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编制机
关应当及时组织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并将 评价结果报告审批机关;发现明显不良环境 影响的,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十五条)
6、法律责任
规划编制机关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组织 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 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专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检察机关依法给 予行政处分。 规划审批机关对依法应当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 或者说明而未编写的规划草案,依法应当附送环境 影响报告书而未附送的专项规划草案,违法予以批 准的,对直接负责的专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由上级机关或检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环境保护基本法
1989年12月26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 法》,实施时间: 1989年12月26日。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环境的定义: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 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 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 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城市和乡村等。
2、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及篇章、说明
(1)专项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的内容:
实施该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七)
(2)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十) 实施该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预测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结论。
第26条:“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防止污染和 其他公害。” 第5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力 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 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力。”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 “ 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 产。”“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
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行政机关依照《立法 法》的授权制定的关于环境保护的行政规章。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排放污染物 申报登记办法》、《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等。
6、环境标准
环境标准是国家为了维护环境质量、控制污染,从 而保护人群健康、社会财富和生态平衡,按照法定 程序制定的各种技术规范的总称。 七类: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基础 标准、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环境标准品标准、环保 仪器设备标准、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三级:国家环境标准、地方环境标准和国家环境保 护总局标准。
(2)污染物排放标准
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根据环境质量要求,结合 环境特点和社会技术经济条件,对污染源排入环 境的有害物质和产生的有害因素所做的控制。是 国家根据技术上的可能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规 定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的容许浓度或数量。它直接 起到控制污染源的作用,是实现环境质量目标重 要控制手段。 该标准分为国家排放标准和地方排放标准; 在标准中还分别列出现行标准和超前标准。
一个特殊而又不可缺少的 部分 环境宪法 以宪法和环境保护基本法为依据, 针对特定的环境保护对象、领域或 者特定的环境管理制度制定的,是 宪法和环境保护法的具体化 是环境法实施的主要方式,同时,起到解释法 律、规定环境执法的行政程序等作用,在一定 程度上弥补了环境保护基本法和单行法的不足
1、宪法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
(二)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体系
环境保护基本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的相关 规定; 关于环境影响评价的环境保护单行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环 境影响评价法》; 1998年国务院颁布的环境保护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 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及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台的一系列部 门规章:《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条例》、《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 响评价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 收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 法》、《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评 价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1、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类别、范围和要求 类别: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 范围:
综合规划: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 专项规划: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 等方面规划和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
要求
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组织者是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 及其有关部门; 规划评价的评价时机是在规划编制过程中进行;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成果: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需编写该规划有 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而专项规划中的非指导性规划则需要编写环境影 响报告书。
3、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
参与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的范围:有关的 单位、专家和公众; 公众意见的征求人: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 允许公众参与的情形: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 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征求公众的意 见;指导性的专项规划和根据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 规划不需要征求公众的意见;(十一条)
(1)环境质量标准
环境质量标准是在保障人体健康,维持生态良 性循环和保障社会物质财产的基础上,并考虑技术 经济条件,对环境中有害物质或因素所做的限制性 规定。 环境质量标准主要包括:大气质量标准、水质 质量标准、环境噪声及土壤、生态质量标准等; 环境质量标准分为国家和地方标准,现行和超 前标准。
3、环境保护单行法(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保护法》颁布时间: 1982.8.23;实施时间;1983.3.1;修正时间: 1999.12.25;修正后实施时间:2000.4.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颁布时间: 2003.6.28;实施时间:2003.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颁布时间: 2002.6.29;实施时间:2003.1.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颁布时间: 2002.12.28;实施时间:2003.9.1。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 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配套的部门管理、规范性文件
(一)环境影响评价的定义
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
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 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 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2、环境保护基本法(续)
第二十四条 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 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 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 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二十五条 新建工业企业和现有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应 当采取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采用 经济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处理技术。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 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 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4、专项规划草案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
非指导性的专项规划的审查(第十二条)
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审查程序 (第十三条)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评法》 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审查时限:
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 告书之日起30日内,会同专项规划审批机关召集有 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的审查小组,对专项规划环 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该提出书面审 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