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和分公司能否参加参加同一个项目的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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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和分公司能否参加参加同⼀个项⽬的投标
招标代理业务对⼈员有较⾼的综合素质的要求,如与业主及监管部门的沟通能⼒以及对⾏业标的的了解和学习能⼒,因为招标项⽬涉及诸多⾏业的不同类别,⾏业有房建市政、公路交通、⽔利⽔电、铁路等等,类型包括设计、监理、⼯程等。
法律咨询:总公司和分公司资质均能满⾜招标⽂件要求能参加同⼀个项⽬的投标吗
总公司和分公司资质均能满⾜招标⽂件要求,法⼈是独⽴法⼈,能参加同⼀个项⽬的投标吗
律师回答:
施⼯投标的限制性规定
⼀、7部委30号令:《⼯程建设项⽬施⼯招标投标办法》
1、招标⼈的任何不具独⽴法⼈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不得投标;
2、为招标项⽬的前期准备、监理⼯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资格参加该招标项⽬的投标。
⼆、9部委56号令:《标准施⼯招标⽂件》
投标⼈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
(1)为招标⼈不具有独⽴法⼈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
(4)为本标段的代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或代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个法定代表⼈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或代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或代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程质量问题的。
三、交公部发[2006]57号:《公路⼯程施⼯招标资格预审办法》
1、不得投同⼀标段的限制情形有:
(1)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
(2)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公司;
(3)同⼀母公司的⼦公司。
2、不得参与投标的情形有:
(1)投资参股招标项⽬的法⼈单位;
(2)承担招标项⽬代建⼯作的法⼈单位。
四、铁建设[2010]205号:《铁路建设⼯程施⼯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1、对于同属1个企业集团公司的2个及以上⼦公司在同⼀标段提交资格预审申请的,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在6个
及以下时,最多只允许1个通过资格预审;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超过6个时最多只允许2个通过资格预审。
注:同属1个企业集团公司的2个及以上⼦公司”不包括总公司所属的局级施⼯企业。
2、母⼦公司在同⼀标段不能同时通过资格预审。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三⼗四条开标应当在招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件截⽌时间的同⼀时间公开进⾏;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三⼗五条开标由招标⼈主持,邀请所有投标⼈参加。
第三⼗六条开标时,由投标⼈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误后,由⼯作⼈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在招标⽂件要求提交投标⽂件的截⽌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七条评标由招标⼈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招标的项⽬,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的专家组成,成员⼈数为五⼈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
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作满⼋年并具有⾼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平,由招标⼈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般招标项⽬可以采取随机抽取⽅式,特殊招标项⽬可以由招标⼈直接确定。
与投标⼈有利害关系的⼈不得进⼊相关项⽬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条招标⼈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
任何单位和个⼈不得⾮法⼲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三⼗九条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对投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四⼗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法,对投标⽂件进⾏评审和⽐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提出书⾯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
招标⼈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确定中标⼈。
招标⼈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
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中标⼈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
(⼀)能够最⼤限度地满⾜招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能够满⾜招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四⼗⼆条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招标的项⽬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第四⼗三条在确定中标⼈前,招标⼈不得与投标⼈就投标价格、投标⽅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谈判。
第四⼗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