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水美乡村创建评定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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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水美乡村创建评定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全市农村水环境改善、保护和管理,科学、公正、客观评定水美乡村,根据《江苏省水美乡村考核评分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南京市水美乡村创建和评定。
第三条我市的水美乡村建设,除应符合本标准要求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要求。
第四条我市水美乡村按照河畅、水清、岸绿、景美的要求进行综合评定。
河畅,主要指河道疏浚、水体通畅、防洪排涝、农田灌溉等内容,包括村内河道沟塘应完成疏浚整治,无险工险段;水体连通、水流通畅,无违章占用水面的现象;日降雨150~200 毫米,雨后24~48小时内能排出积水;全村有效灌溉面积占耕地面积比重达到85%以上。
水清,主要指水体保洁、水质达标等内容,包括水面垃圾、污染物清理到位,影响水流畅通和水质的水生植物基本清除;水面率高,水元素多样,水体清澈;生活饮用水水质达标且供应有保障;生活污水有效处理并达标排放。
岸绿,主要指岸坡整治、植物措施等内容,包括河道沟塘应整坡平整、岸坡整洁,无生活、建筑垃圾,岸坡应主要采用生态护坡,多采用乡土植物,乔木、灌木、草本搭配合理,岸坡全覆盖,形成植物群落,生态环境自然美观。
景美,主要指村容村貌、水土保持、水乡人文、长效管护、宣位等方面内容,包括村容村貌干净整洁,与水环境和谐统一;水土保持得到综合整治,90%以上道路硬化,优先采用透水路面,无人为破坏水土保持情况;水乡文化内涵丰韵,乡土风情浓郁,有地方特色和一定知名度;农村河湖长制落实到位,水环境长效管护制度健全;积极宣传水美乡村创建工作,村民主动参与水环境改善等。
第五条我市水美乡村考评按次序分为申报、初审、审核、命名四项程序。
申报,由自然村申报,由所在行政村、镇街人民政府向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申报自然村需填写申报表(见附表2),并附有关代表性的场景照片。
初审,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申报水美乡村的材料进行初审(材料审查、现场核实),初审通过后,推荐到市水务局。
审核,市水务局组织对各区申报水美乡村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审查、现场检查和专家评议),确定水美乡村候选名单,并予以公示。
命名,公示无异议后,研究确定年度南京市水美乡村名单,并给予命名。
第六条我市水美乡村评价的赋分以总分按100 分计。
各评价项目对照评价内容相应赋分,分值分别为:河畅20 分、水清30 分、岸绿30 分、景美20 分(详见附表2)。
得分90分以上评定为南京市水美乡村。
第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第八条本规定由南京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1、南京市水美乡村计分评价表
2、南京市水美乡村创建申报表
附表 1
南京市水美乡村计分评价表自然村名称:
附表2
南京市水美乡村创建申报表
申报自然村(盖章):申报日期:年月
备注:此申请表填写共两页,需打印在同一张纸的正反面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