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之有法与教无定法_法学教学方法的回顾与思考_蓝寿荣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 o u r n a l o f G u i z h o uN o r m a l U n i v e r s i t y(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2006年第1期(总第138期)
教之有法与教无定法
———法学教学方法的回顾与思考
蓝寿荣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 430074)
摘 要:回顾我国法学教学的发展规律历程,比较分析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法学教学方法的不同,说明一个国家的法学教学方法应与该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制度相适应。

由此分析我国法学教育中传统的理论教学方法继受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教学方法的同时,已经开始吸收一些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学教学方法,并说明讲授教学法仍然有其合理性。

关键词:教学方法;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研究生教学
中图分类号:G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733X(2006)01-0120-05
R e g u l a r i t y a n d I r r e g u l a r i t y o f L e a r n i n g a n d T e a c h i n g
———R e v i e w i n g a n d T h i n k i n g o f L a wT e a c h i n g M e t h o d s
L A NS h o u-r o n g
(S c h o o l o f L a w,H u a Z h o n g S c i e n c e a n dT e c h n o l o g y U n i v e r s i t y,Wu h a n430074,C h i n a)
A b s t r a c t:
B y r e v i e w i n g t h e d e v e l o p i n g r e g u l a r i t y a n d p r o c e s s o f l a wt e a c h i n g i n o u r c o u n t r y,c o m p a r i n g a n d a n a l y z i n g t h e t e a c h i n g d i f f e r e n c e s b e t w e e n t h el a ws y s t e m o f o u r c o u n t r ya n dt h a t o f B r i t a i na n dA m e r i c a,t h i s p a p e r a i m s t o i l l u s t r a t e t h e f a c t t h a t a c o u n t r y's l a wt e a c h i n g s h o u l db e i n a c c o r d a n c e w i t hi t s p o l i t i c a l,e c o n o m i c,c u l t u r a l a n d s o c i a l s y s t e m s,a s w e l l a s t h e f a c t t h a t t h e l a wt e a c h i n g o f o u r c o u n t r y h a s b o t h a d h e r e d t o t h e t r a d i t i o n a l m e t h o d s i n t h e M a i n l a n d L a wS y s t e m a n d a b s o r b e d s o m e w a y s i n t h e B r i t i s ha n d A m e r i c a n L a wS y s t e m,w h i c hs h o w s t h e r e a s o n a b l e n e c e s s i t y o f d i s c u s s i n g t h e t e a c h i n g m e t h o d s o f l a w.
K e yw o r d s:t e a c h i n g m e t h o d s;t h eM a i n l a n d L a wS y s t e m;t h e B r i t i s ha n dA m e r i c a n L a wS y s t e m;t e a c h i n g f o r g r a d u a t e s

建国初期,由于受苏联的影响,我国法学教育全面学习苏联,包括讲授苏联法学、采用苏联教材,到1950年底,我国先后翻译出版苏联法学教材和法学专著共165种。

1958年的教育大革命批评了学习苏联的教条主义错误,各校开始自编教材,1963年政法教育工作会议后,各校组织编写了一批内部使用的法学教材,但其内容亦多受苏联影响。

最早出版的一批法学教材是1980年司法部成立的法学教材编辑部所出版的教材,以后又组织出版了若干批统编教材。

由于受苏联教条主义以及我国法学教育之“培养熟悉政策、法令的政法干部”目标影响,我国法学教材的内容多为政策、法律的注释,法学教育也以讲授政策、法律的条文为根本,为制定出的政策、法律作注释。

与法条教育相适应,流行于我国大学讲坛的法学教育方法为“填鸭式”讲授方法。

这种方法几乎是千篇一律的法条逐条注释,论述其如何的合理与正当。

几乎每堂课均是由教师在讲台上口沫横飞地照本宣科,学生则在下面埋头猛记,与此相对应的是寻求惟一标准答案的考试制度。

①高等法学教育不应培养大量的人云亦云的背诵机器,它培养的是具有独立思考能力、掌握法理精髓的真正法学人才。

可喜的是,这一问题的严重性已为越来越多的有识之士
收稿日期:2005-09-01
作者简介:蓝寿荣(1966-),男,浙江武义人,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研究方向:金融法、法学教育。

①考试制度是一国教育必不可少的制度,作为教学水平的测评手段,它本应起到刺激学生用功读书的作用,但中国法学考试却似乎是恰恰相反。

由于考试内容的记忆性知识为主体以及正确答案的惟一性,学生们有意无意地只满足于教材或法条的背诵,而这些只需要在考前作短时间的突击便可办到,这无形中纵容学生去临时抱佛脚,平时的大量光阴则被浪费掉了。

贺卫方先生对考试制度亦有精辟的论述。

见贺卫方编《中国法律教育之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所认识并着力加以改善,于是,大学法学讲坛中逐渐出现了案例教学法、讨论式教学、专题研究等多种教学方法,情况逐渐好转[1]。


从西方国家来看,法学教学方法与一国的法律体系息息相关,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法学教学方法自始存在着根本性的不同。

在西方,最初的大学教育包括神学、医学和法学,但是法学似乎算不上是大学教育中真正的一门学科,因为普通法历史上律师培训沿袭学徒制。

同样,中国历史上的以吏为师也不能说明法学是一门学科。

使法学教育成为真正大学教育的学科首先反映在开创于11世纪晚期和12世纪欧洲最早的以意大利波伦纳大学法学教育为代表的大学中。

这一时期,随着近代国家的出现,近代法律随着教会法的系统化而形成。

法律被作为一种独特的和系统化的知识体,即一门科学来教授。

当时系统地讲授和研究的法律并不是当时各国实行的法律,而是一种包含于11世纪末在意大利一家图书馆发现的一部古代手稿之中的法律,以此作为一般原理和准则,对零散的司法判决、规则以及当时的各种制定法予以观察、研究和分析。

整个法学教育和理想的法律制度均在这些概念、规则和原理的基础上构筑。

法学教育的重心不在当时各个封建王国和领地的实在法,而在于超乎于散乱的实在法之上的系统概念和原理。

在这种法学教育模式中,罗马法的概念主义得到充分发挥。

这些大学的学生来自欧洲各个地区,毕业后他们奔赴各自家乡,从而把罗马法及其概念和理论传向欧洲各个角落。

在这一意义上,意大利注释法学派的教学法成为近代各国法学教育效法的典范。

意大利是大陆法系的典型代表之一,其讲授式教学法的改革在某些方面一直为后来者借鉴。

意大利大学法学院教授的教学法是,上课后先找一个学生读一条法律条文,然后进行解释。

教授通常不备课也不带教材。

但是,在解释法条时却能旁征博引、深入浅出,必要时举实例予以分析,所讲内容大都是自己的研究成果,不重复教材的内容。

教授多讲,学生多读。

意大利法学教育以课时少而著称,教授讲课内容精炼,在课堂上只讲重中之重的内容和自己最新的研究成果,而不注重授课的系统性,如有学生提问题,就引导大家讨论。

因此,要求教授必须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和渊博的知识,才能应对学生五花八门的提问;必须要有科研成果,才能吸引学生修你的课。

可见,这种教学法并非绝对的讲授式,而是讲授式与讨论式的结合。

需要注意的是,讨论法并非来源于英美法系和受之影响,而是纯粹的欧洲中世纪罗马法法律教育的优良传统之一[2]。

大陆法系法学教育强调法学的系统性、抽象性、理论性、概念化和科学性。

法学教育要传授这些系统理论,大陆法律的法典化便成为这种系统教育的现成素材。

从拿破仑法典到德国民法典,在这些法律出台前,立法者和法学家就已经设计或采纳了某种一般性的普遍概念或原理,也就是说概念、原理构成的体系先于具体法律条文的出现。

因此法律条文背后的原理、原则、概念在大陆法中占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大陆法系的法学教育的性质是一般性的人文科学教育,而非法律职业性训练。

英美法系,也称普通法系,判例法是其法学教育的主要内容。

在英美法系国家,各大学法学院主要以培养学生实际操作能力为基本目标,从学生刚进校学习时就以具体案例为学习内容,并通过对案例的学习分析逐步形成和加强法律意识,完成学生的法律训练。

所以,英美法系国家在法学教育过程中注重培养学生分析案例的能力,在教学过程中大量使用案例教学法。

在美国,独立前的法律教育像英国一样是以学徒方式进行的,独立后一些大学开始尝试正规的法学教育。

朗代尔1870年成为哈佛法学院院长后,开始对美国法学教育进行大规模改革,包括他首创的案例教学法。

有趣的是,案例教学法恰巧是他努力学习大陆法系法学教育的结果。

他在哈佛大学法学院1887年的庆祝会上说:在英语国家中,法律是通过实践和管理方式学习的;而在其他的基督教国家中,法律是在大学中讲授和学习的。

他的目的是建立一间效法欧洲模式的法学院。

朗代尔在《合同法案例》一书前言中说:“被作为科学的法律是由原则和原理构成的。

每一个原理都是通过逐步的演化才达到现在的地步。

换句话说,这是一个漫长的、通过众多的案例取得的发展道路。

这一发展经历了一系列的案例。

因此,有效地掌握这些原理的最快和最好的———如果不是惟一的———途径就是学习那些包含着这些原理的案例。

”[3]案例教学法是英美法系法律传统结构的自然选择,其中,诊所式法学教育将案例教学法推向了极致。

诊所式教学法是一种从案例教学法发展出来,并借鉴医学院临床教学方法的一种全新法学教育方法。

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首先在美国各法学院兴起,它一方面吸收了案例教学法的精髓,即经验式的教学方法,另一方面又在形式上借鉴医学领域的临床教学模式,强调通过教师指导学生参与实际的法律运用来培养提高他们的法律实践能力,从而加深对法学理论法律制度的理解[2]。


一个国家的法学教学方法和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制度相适应,只可借鉴,不可照搬。

闭门造车固然不对,全盘移植也不可行。

一种教学方法的形成和运用是多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任何一种方法都可能有效地解决一些问题,但不能解决所有问题,那种包罗万象、适用一切、一成不变的教学方法是不存在的。

由于不同的法学教育性质和目标,英美法系强调职业教育,以培养律师为基本目的,决定其法学教育注重采用法律实务技巧训练的判例教学法。

大陆法系是一般学科教育,在大陆法系国家,大学法律院系的教学目的是提供理论基础,是法律科学研究,而不是法律职业训练;教学法上强调教师的系统讲授,旨在向学生传授知识;法律规则比较注重抽象,教育内容和教材也注重对较抽象的概念和原理加以阐释和分类。

法学教学方法的运用受不同国家的法律传统的制约,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学教学方法也是一国法律传统的一个重要内容。

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主的普通法传统、法官的显赫地位和作用以及具体、系统的判例汇编,使得案例教学法既有可能也有必要;而大陆法系是以制定法为其主要渊源,加之法学家长期钻研法律的传统及其在社会上的重要地位,使得法学教学呈现理性化的特点,注释主义是法学教育的主要倾向。

自然,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因其教学内容的差异应采取不同的方法;对于不同的教学对象,也应区别对待,而采取不同的教学方法。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法学教学方法的不同,事实上是人们在法律教育认识上的摇摆和悖论实际反映出法律教育中内在的、与生俱来的二重性,即法学教育的学术性和技能性。

从法学在大学教育中的地位看,它表现为人文科学的理论教育和职业教育的二重性;从培养的目的性看,它反映为研究学者的培养和实践人才训练的二重性;从其教学内容上看,它表现为法学知识体系和法律职业的特定技巧、道德和思维的二重性。

这种与生俱来的二重性一直困扰并伴随着法学教育。

从学生就业趋向上看,我国目前法学研究生毕业后的工作选择大体有两类:一是具体运用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实践工作,二是从事法学理论研究。

可见,绝大多数法科学生既要系统掌握法学专业知识,也要具备灵活运用知识的能力和素养。

所谓能力和素养,既包括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和素养,也包括进行法学理论研究的能力和素养,还包括学习更新法学知识的能力和素养。

王晨光教授认为,法学教育应当首先教授的是一种法学的基本知识、原理和体系。

对于大陆法系的法学教育而言,这种知识的重要性是不可取代的。

其次它应当教授的是法律职业者必备的技能和素质。

相对于前者而言,法学教育在证明其自身学术性的努力中往往忽视对于这种技能和素质的培训。

也就是说,一个合格的律师不仅要了解法律条文,而且也应当对其他社会现象有所了解,应当有能力对事实进行判断,有能力与各种当事人打交道。

而传统的课堂教学模式则无法对此提供有效帮助。

再次,法律教育应当培养法律职业者一种独特的思维方式,即训练学生“像律师那样思考”。

这一点尤为重,因为法律条文随社会的发展而变动,法律院系培养的毕业生不可能在学习期间穷尽所有法律条文,但是只要他们具备综合分析和运用法律推理进行思维的能力,就能够成为合格的法律职业者。

这些方面的教学应当构成法学教育的主要内容,法学教育也应当以能力、素质,特别是法律思维的培养为其宗旨,而不应以某些僵死的知识的传授为其宗旨[2]。

我国法学教育传统的教学方法与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教学方法有着密切联系。

以前传统“填鸭式”教学是有问题的,但完全否定讲授教学法也无必要。

因为历史上每一种教学方法都有其存在的理由和价值,讲授教学方法的明显优点是它有助于抽象概括和理性思维,法律概念和原理可以在无数法律规则中单独使用;有助于培养学生清晰的洞察力,通过相互联系的概念原理,可以帮助学生了解各种假设的法律状态,从而较容易地运用逻辑来测定法律;有助于灌输学科系统知识。

当然,讲授教学法要求教师具有良好学科知识和业务素质,这样学生才可以在教师的启发诱导下,获得知识、学会思考。

估计相当长时期都还不会舍弃讲授教学法,但已有很多教师在其中融入讨论法和研究教学法,取得了一些效果。

讨论法是学生根据教师所提出的问题,集中相互启发、相互学习的一种教学方法。

它的特点是讨论活动以学生为中心,参加活动的每一个学生,都有表达自己见解的机会。

通过讨论,可以启发学生独立思考,积极钻研问题,发挥创造能力和提高语言表达能力。

但由于讨论法要求学生有丰富的基础知识,较高的自学能力。

讨论是民主教学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使学生能养成好的性情和习惯,为学生提供了服务他人以及与他人交往的机会,并考验学生在面对难题时能与别人共同商讨解决的能力。

研究教学法是教师依据具体教学内容,按照教学目的提出富有思考性的研究题目和要求,先由学生个人独立思考、琢磨,然后互相研究,得出初步的认识、理解、判断和概括,再由教师归纳、总结,讲授正确答案,纠正
错误意见,完成教学过程的教学方法。

这种方法的特点在于,培养学生学习的主动性,提高学生的思维能力和智力水平。

教师可以通过课堂教学过程引导学生对研究课题产生兴趣,帮助学生获取相关的信息和资料,指导学生运用正确的研究方法,对学生的研究成果给予评价等等。

事实上,我国目前法学教育教学中使用的诸如专题研讨、论文指导等都可以归为研究式教学。

研究式教学法对于学生研究能力的培养、以及法律精神的塑造方面具有其它教学法难以达到的优势,但其局限性在于要求学生需要具备一定的基础知识,能有较为畅通的信息获取渠道,能有一定的自己支配的研究时间[4]。


从我国目前法学研究生教育的实际情况看,研究生导师在教学活动中,不论运用何种教学方法,但有一些基本要求是必须达到的。

研究生导师要从事法学研究。

作为一个导师,要指导法学研究生的专业学习和学术研究,导师自己要在指导方向上有自己研究的课题、研究的方法和研究的方向,并且对指导方向的最新研究成果和研究动态有比较全面的把握。

①一个导师应该抓住一个或几个问题,在持之以恒进行研究的同时,也要让学生参与研究,并切实担负起指导学生开展研究的职责。

导师手头要有问题让自己和学生研究,这样才能不仅使自己,而且也让学生成为专家和学术上的带头人。

在实践中,正是因为有些导师不研究问题或者是不让学生参与研究,才使得研究生的学位论文选题与研究方向不相一致,难以形成以导师的学术思想为核心的理论体系。

②要引导研究生大量阅读文献。

研究生在校学习不同于本科生的一个重要方面是要阅读大量文献,阅读文献通常是以本学科的经典著作为主,但不限于本学科,甚至小说、诗歌、散文也可。

③在美国,研究生的阅读量极大,每周阅读一二百页书籍和论文是常事。

教师不要试图把各种知识、资料信息在三年内都装到学生的脑袋里,教师能做的仅仅是教给他们最基础、最基本的东西,另外就是告诉他们法律资讯有哪些,这些繁多的法律信息是如何分类的,如何去获取所需的法律信息。

在这方面图书馆馆员就扮演着很重要的角色,他们最重要的功能就是教会学生获取法律信息的方法和分析法律问题的能力。

可见,图书馆在整个法律教育过程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是培养高质量法律人才不可缺少的。

④要引导学生坚持学术研究的科学精神。

对研究生进行学术思
①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朱苏力教授1985年8月到1992年9月在美国留学7年,先后在法学院和人文学院学习法律和法学。

其《美国的法学教育和研究对我们的启发》总结美国法学院经验:“美国的法学院,无论是教授还是学徒的学术水平都是比较高的,知识比较广泛,无论是法律、法学还是法学交叉的知识。

这首先是因为,在某种意义上并从总体上说,美国法学院集中了美国人文学科学术能力和水平最出色的人才,无论是教授还是学生皆如此。

其原因在于,美国律师的社会地位相当高,收入也相当高。

法学院的教授更是从学生中一些最优秀的毕业生中招聘的,并且这些人都是自愿放弃从事法律实力高收入(即使最优秀的法学院教授的工资收入也远比一个普通律师的收入低)而选择了法律教学和法学研究的。

这两点使他们不仅有能力,而且是乐在其中地从事法学研究和教育,尤其这后一点远比其他因素使得法学院更可能有广泛深入的学术兴趣,并将之自然融入了其教学和科研当中,使得他们的学术水平比较高,知识广泛。

”苏力《美国的法学教育和研究对我们的启发》,h t t p://w w w.i o l a w.o r g.c n/s h o w n e w s.
②邓正来先生曾呼吁教师要认真读书,“中国社会科学在这些年的发展过程当中直接与学生相关的有以下四大弊病。

……第三个弊病,就是读书人不读书的风气极其盛行,浮躁之风或学术消费主义取代了平实读书的风气。

就学生而言,这里的关键乃是这种读书人不读书的风气在教师中也颇为盛行。

学生不读书吗?学生不想读书吗?按照我对他们的了解,他们想读书!他们做梦都想读书!那么他们为什么不读书呢?在很大的程度上讲,是我们当老师的给他们做出的榜样使然:不读书照样可以当教授、照样可以当博导、照样可以风风光光地来往于各种场合。

读书是读书人所呼吸的空气和所喝的水!因此,我反反复复地讲:只要我们当老师的带好了读书的头,绝大多数的学生都会把书读好的,读得甚至会比我们还好。

要读书,要踏实地读,对作者尊重地读,要带着思考读;所谓对作者尊重地读,就是要一丝不苟地读,同时批判地读。

h t t p://w w w.l e g a l t h e o r y.c o m.c n/i n f o
③《中国青年报》《调查显示:对博导影响最大的是小说》:22位“法学片”博导一共推荐了99部(篇)论著,其中国内著作40部(篇)、译著59部(篇);被重复推荐的,主要包括《论语》、《红楼梦》、《家庭、私有制与国家的起源》、《毛泽东选集》、《论法的精神》、《牛虻》等。

在“法学片”之前,“经济学片”博导分析报告在5月份就初步做了出来。

周叔莲、张晓山等50多位经济学者,推荐最多的书目是马克思《资本论》、萨缪尔森《经济学》、恩格斯《家庭、私有制与国家的起源》、亚当·斯密《国富论》、凯恩斯《通论》等。

尤其是《资本论》,博导们认为,“这不仅仅是一部经济学经典,同时也是一部哲学、历史学乃至文学经典。

”h t t p://w w w.i o l a w.o r g.c n/s h o w n e w s.
④王振民《对美国法律教育之观感》:“区分美国大学法学院的好坏,一个重要标准就是看其图书馆的好坏。

许多一流法学院都为自己有一流的图书馆而自豪。

按照美国有关开办法学院的要求,建设一个法律图书馆是开办法学院的必备条件,没有一个符合条件的专业图书馆是不能开办法学院的。

而且法律图书馆通常是独立于大学总图书馆、建立在法学院内的专业分馆。

美国法律图书馆馆员协会(A m e r i c a n?A s s o c i a t i o n o f L a wL i b r a r i a n s,简称A A L L)是一个全国性的独立组织,每年开一次会,就有关全国法律图书馆的工作进行研讨。

法律图书馆职(L a wL i b r a r i a n s h i p)是一个独立的职业,它不仅适用于大学法学院,而且国会、政府的法律部门、法院、律师事务所也都要有法律图书馆,也都需要职业法律图书馆馆员。

现代图书馆早已不再仅仅是藏书之地,而是信息情报中心,每天源源不断地接受大量的信息,同时又把这些信息提供给有需要的人们。

这其实也是一项产业,即信息产业。

美国的W e s t l a w、L e x i s-n e x i都是资产达几十亿美元的法律专业信息产业公司。

”h t t p://w w w.i o l a w.o r g.c n/s h o w n e w s.
想教育,不仅使他们对理论的形成和发展有一个全面系统的认识,更重要是培养他们掌握如何在已有的成果上进行研究的方法。

我们必须捍卫学术研究评价标准的自主性。

这意味着,我们必须把学术研究本身的重要性与研究对象的重要性严格区别开来。

的确,依法治国很重要,但并不等于说所有对这个重要问题进行的研究也因此重要。

我们必须把学术研究本身的重要性与学者相关的研究机构的重要性严格区别开来,必须把学术研究的重要性与学术研究者的身份严格区别开来。

这意味着,无论男女老少,无论是教授还是学生,无论是校长还是一般教员,在知识面前都是平等的,尤其在关乎个人学术研究的评价方面,就更是如此了[5]。

引导学生注意研究的开放性。

邓正来先生提出法学研究有个不好的现象是日趋严重的专科化趋向,法学研究自给自足现象严重,法学与其他社会科学交流不足。

①从法学和法律的发展历史中我们很容易看到,法学从来就不是一个自给自足的学科。

法律职业生存在一个鲜活的世俗世界之中,因此在自治的同时,还必须要有一个相反的维度,那就是开放———法学和法律职业需要从其他社会科学以及人文学科的研究中汲取营养。

从古罗马开始,哲学、伦理学等学科对法律学术一直具有极大的推进作用。

最近数十年间经济学、阐释学、人类学以及文学批评对法律思考的影响也是显著事实[6]。

有法学专家提出办法学院可以以自己的资源来追求自己在法学教育上的比较优势,②我们也可以引导学生依据自己不同的知识背景,从不同学科汲取营养,鼓励运用不同学科的研究方法,在可能的方向积极进行创新,产生不同的学术流派。


教学应该讲求一定的方法。

任何一次教学活动,都在运用一定的教学方法,没有方法的教学活动是不存在的,只是运用哪一种或哪几种教学方法、如何运用不同而已。

但教学活动又没有一成不变的方法。

在实际教学活动中,教师不能总是用一个固定不变的教学方法,不能将教学方法公式化或模式化,而是要善于灵活地运用。

每个教师就有自己的教学方法,可能他们的教学活动都很成功,但使用的方法却不同;每个教师也有可能在不断变换着教学方法,在不同阶段使用不同的教学方法,而不是限于某一种教学方法。

教学方法本身也都是在一定的教学实践中形成的,并为一定的教学内容服务的,与一定知识素养、表达风格的教师相适应。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因课、因人、因时而宜,不拘一格地灵活运用教学方法,能使认真学习的学生满意,就是好的教学方法。

参考文献:
[1]杨振山.中国法学教育沿革之研究[D B/O L].h t t p://w w w.l e g a l-h i s t o r y.n e t/g o.
[2]王晨光.法学教育的宗旨———兼论案例教学模式和实践性法律教学模式在法学教育中的地位、作用和关系[D B/O L].h t t p://w w w.i o-l a w.o r g.c n/s h o w n e w s.
[3]劳伦斯·M·弗里曼.美国法学教育背景[D B/O L].h t t p://w w w.i o l a w.o r g.c n/s h o w n e w s.
[4]管晓峰,郭宏彬.法学专业课程教学法研究[D B/O L].h t t p://w w w.c c e l a w s c h o o l.c o m
[5]邓正来.中国法学的重建:批判与建构[D B/O L].h t t p://w w w.i o l a w.o r g.c n/s h o w n e w s.
[6]贺卫方.自治与开放之间的法学[D B/O L].h t t p://w w w.i o l a w.o r g.c n/s h o w n e w s.
责任编辑 郭利沙 英文审校 孟俊一
①邓正来《以学术为本共建一流学堂———在“正来学堂”百日庆典上的讲话》:“中国社会科学在这些年的发展过程当中直接与学生相关的有以下四大弊病。

又一弊病是我们日趋严重的专科化趋向。

……这就是“正来学堂”为什么不叫法律学堂的原因,也正是“正来学堂”为什么要试图办成一个打破学科障碍的学堂的原因。

诸位可以看看我在“正来推荐”栏目里面所推荐的是些什么样的文章,其中有哲学的、有政治学的、有经济学的,当然也有法学的论文。

苏力专门做过一个统计,一个有关法学领域引证率的分析。

这样的分析有意义,但是对打破学科间的障碍无甚意义。

我认为,我们其实还应该做另外一个分析———我不知道有没有人做过这样的统计,也不知道技术能不能支撑:法学界有多少篇论著被其他学科所引证?我们搞法学的人究竟对知识本身做出了什么贡献?我们在法学这个范围内所做的那些“贡献”,是不是我们这拨人自己在我们圈定的“法学”领域中玩游戏?在传授知识的过程当中我们需要学科化,这主要是出于便利和传承的考虑;但是我们在分析问题的时候,我们在思考问题的时候,你能说那个问题的左边是法学的、右边是经济学的、顶上是哲学的?不可思议呀!这个弊端对学生的学习和认识问题是极其不利的。

”h t t p://w w w.l e g a l t h e o r y.c o m.c n/i n f o.
②苏力《法律教育随想》“不同的法学院系可以各自依据自己的资源来追求自己在法学教育上的比较优势。

这样,也可能会对法学的进一步发展和繁荣产生深远的影响。

”h t t p://w w w.t y f w.n e t/d i s p n e w s.。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