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与就业如何影响大学办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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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就业是影响大学办学的两个重要环节。

近代以来,受政治、经济结构、文化传统、教育发展规律的制约,大学招生与就业体制经历了几次较大变革。

清末至民国前期,大学招生沿用近代西方模式,实行自主命题,单独组织选拔考试。

由于这种招生模式对高等教育学科结构、区域发展产生不少负面影响,从三十年代初开始,南京国民政府开始强化政府对高校招生的控制,试行以高校计划与统一招生的办法。

五十年代,中国大陆及台湾相继建立大学(包括其他类型高校)统一招生考试体制。

在就业体制方面,废科举后,大学的培养目标从单一型走向多样化。

大学毕业生除了从政外,大量流向工、商、财经、医疗、教育、法律、新闻、艺术等自由职业阶层。

民国时期,自主择业成为主流。

新中国成立后,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建立高校毕业生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制度。

八十年代中期以后,经济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逐步改变这种“统”、“包”分配为主要特征的就业体制,实行高校推荐就业,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自主就业。

大学单独招生考试
1904年1月颁布的《奏定学堂章程》规定,分科大学和大学选科,应招收高等学堂、
大学预科毕业生。

如申请入学人数多于大学招生名额,则需考试择优录取;如名额不满,经学务大臣察实,也可招同等学历者。

民国前期,继承清末招考办法,由各校自主考试录取,
教育部仅制订有关招生原则,进行协调。

各大学入学考试科目及难易程度不一,1920年北京大学和南京高等师范学校首次招收女生,成为中国大学招生之创举。

高校统一招生考试
1933年5月,教育部颁布各大学及独立学院招生办法,以学院为单位,试行按比例招生。

1935年,又改以实际名额控制取代比例招生。

1937年为应付全面抗日的现实需要,教育部在中央大学、浙江大学和武汉大学试行联合招生。

在此基础上,1938至1940年,举行在国统区国立、省立大学及独立学院统一招考录取。

新中国于1952年建立全国高校统一招生考试制度,除文革十年中断外,一直沿用。

国民党退居台湾后,于1954年建立大学联考招生制度;2002年实施“大学多元入学新方案”,但仍使用“大学入学考试中心”的考试成绩。

就业体制演变
清末为鼓励发展新式教育,推行学堂奖励出身制度,对高等以上学堂毕业生考获举人、进士功名者,经清政府录用考试,直接授予相应的官职。

辛亥革命后,废止奖励科名出身,筹划建立新的文官考试制度。

民国时期,大学毕业生除特定专业外,基本上是自谋职业。

新中国初期,为适应国民经济恢复和发展的需要,政府提出“统一计划,统筹兼顾”的方针和学用一致的原则,建立全国高等院校毕业生统一分配工作的就业体制。

这在时期内,对于有计划地重点培养急需人才,合理使用各类专门人才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这种就业体制难以协调求学者、用人者和办学者的需求。

1989年原国家教委试行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允许在一定范围内实行“双向选择”;某些地区、行业实行一定比例的定向招生、定向就业;实行有偿分配等等。

1993年颁布《中国教育改革
和发展纲要》明确规定改革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的目标是,毕业生参與人才市场竞争,建立少数毕业生由国家安排就业,多数由学生自主择业的就业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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