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收购资金封闭管理稽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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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收购资金封闭管理稽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业发展银行
•【公布日期】2001.09.25
•【文号】农发行字[2001]194号
•【施行日期】2001.09.25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收购资金封闭管理稽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1年9月25日农发行字[2001]194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
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收购资金封闭管理稽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收购资金封闭管理稽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收购资金封闭管理稽核工作,实现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根据《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稽核制度》和收购资金封闭管理的政策及有关制度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农发行收购资金封闭管理稽核是根据收购资金封闭管理政策制度规定,按照规范化管理的要求,对收购资金封闭管理情况进行再监督,以达到有效控
制和防范贷款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促进收购资金封闭管理的目的。

第三条收购资金封闭管理稽核的原则:坚持统筹安排、系统指导和区别对待、分类稽核、突出重点相衔接;坚持封闭管理和风险管理稽核相统一;坚持全面稽核和专项稽核相结合。

第二章稽核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收购资金封闭管理稽核的对象,是指农发行各级行(包括代理行)及需要延伸检查的被检查行的开户企业。

第五条收购资金封闭管理稽核范围主要包括信贷计划、信贷资金、现金、利率、财政补贴资金、粮棉油购销储贷款。

简易建仓贷款。

信贷风险、粮棉油贷款管理台账及有关业务报表的管理与操作等。

第六条资金计划和信贷部门履行检查职责,定期或不定期对自身业务进行检查监督的情况,也属于收购资金封闭管理再监督的范围。

第七条各级行可根据上级行年度稽核工作计划安排,围绕全行中心工作,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确定收购资金封闭管理稽核的对象、范围和重点。

第三章资金计划管理稽核
第八条信贷计划编制上报的稽核。

稽核信贷计划编制上报的及时性、准确性、有效性和完整性。

第九条信贷计划核批与调整的稽核。

稽核信贷计划核批下达基本程序的合规性,主要采取核查信贷计划调整申请、下达的正式文件或信贷规模通知书的方式进行确认。

第十条信贷计划执行情况的稽核。

稽核信贷计划执行结果的真实性和合规性,主要采取核查上级行下达的信贷规模通知书、本级行汇总的项目电报和会计账表数据的方式进行确认。

第十一条资金使用计划编制与执行的稽核。

稽核信贷资金使用计划编制的
完整性和上报的及时性,系统内借款使用的真实性,有无违规向他行拆借资金或变相拆借资金等情况。

第十二条资金头寸管理的稽核。

稽核资金头寸限额的核定、下达、调整和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资金调度管理的稽核。

稽核信贷资金调拨程序。

资金调拨申请制度、审批制度和台账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利率管理的稽核、稽核利率政策的贯彻执行;上级行利率文件转发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存贷款利率标准和利率适用范围的合规性;利率政策执行的检查情况。

第十五条现金管理的稽核。

稽核年度现金收支计划的编报、执行和现金管理检查情况。

第十六条粮食风险基金管理的稽核。

稽核粮食风险基金的专户管理、拨付及收贷收息;粮食风险基金月报表填报、审核和分析情况。

第十七条财政补贴资金管理的稽核。

稽核财政补贴资金的专户管理;财政补贴资金的拨付及收贷收息;《财政补贴资金拨补情况月报表》等补贴资金报表填报、审核和分析情况。

第四章信贷管理稽核
第十八条粮棉油贷款发放审查的稽核。

稽核粮棉油贷款对象、贷款条件、贷款程序及贷款方式的合规性,及贷款资料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十九条保护价粮食收购贷款发放管理的稽核。

稽核保护价粮食收购贷款原则的执行;贷款额度的确定;收购铺底资金的核定与发放;垫付收购费用贷款的发放;收购入库值与贷款使用的一致性;贷款期限和贷款展期等情况。

第二十条非保护价粮食收购贷款发放管理的稽核。

稽核“以销定贷、以效定贷”原则的执行;贷款额度的确定;垫付收购费用贷款的发放、使用范围;新收
购价值与新放收购贷款情况,一般情况下,新放贷款额应小于新收购值,最多是等于新收购值;贷款到期收回和到期未收回贷款的展期办理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粮食调销贷款发放管理的稽核。

稽核对开户企业接受政府委托调入粮食发放调销贷款的依据,贷款额度的确定,财政对价差和利息的补贴;对开户企业自主经营调入粮食发放调销贷款的调查、审查、审批和贷款额度(调入费用贷款额度)的确定;贷款期限和贷款展期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棉花收购贷款发放管理的稽核。

稽核“以销定贷、以效定贷”原则的执行;棉花收购贷款按照信用等级规定,对贷款额度的确定;贷款的审批和发放;收购费用贷款规定的执行;收购贷款期限确定和贷款展期办理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棉花调销贷款发放管理的稽核。

稽核棉花调销贷款根据棉花购销合同确定贷款额度,依据企业合法可行的购销合同以及质量检验证明书,按棉花调入进度逐笔核贷的情况;贷款期限和贷款方式的确定情况。

第二十四条粮棉油储备贷款发放管理的稽核。

稽核粮棉油储备贷款发放的依据;财政利费补贴的落实;贷款额度的确定;粮棉油出库、轮库,产生价差亏损的弥补来源情况。

第二十五条信贷部门核查库存制度执行的稽核。

稽核企业账表和账实,及银行信贷管理台账与企业账务和实物库存相符的情况;开户行对开户企业异地存储、销售或委托代销代储商品,委托所在地农发行代理监管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出库报告制度执行的稽核。

稽核开户企业商品销售、轮库、移库时出库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信贷人员对企业商品销售的监督情况,企业有无虚假和违规降价亏本销售行为。

第二十七条仓单管理的稽核。

稽核粮棉油开户企业与开户行签订《库存商品占用贷款仓单管理协议》的情况;开户行按照“仓单管理协议”的规定,对开户企业库存商品进行监管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顺价销售政策执行的稽核。

稽核开户企业商品销售执行顺价销售政策;实行“等量对冲”办法销售的合规性;销售收入保证足额收贷收息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销售结算方式及结算资金占用的稽核。

稽核粮棉油销售结算方式,对企业销售货款的跟踪管理,序时监测的情况,及企业多头开户、坐支现金等挤占挪用收购资金的问题。

第三十条粮棉油销售货款收贷收息的稽核。

稽核归行的销货款、财政补贴资金及其他来源资金的分割、收贷收息、留给企业财务资金的合规性,及“一基三专”账户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一条贷款结构和质量变化的稽核。

按照总行关于贷款风险分类的标准,稽核粮棉油贷款中正常及各类贷款的增减变化,以核查被稽核单位贷款质量结构和总体情况。

第三十二条贷款质量监测分析的稽核。

稽核信贷部门贷款风险分类台账、贷款风险分类监测表的建立情况;对信贷资产风险分布状况进行真实、动态地反映与监测分析的情况。

第三十三条贷款风险防范的稽核。

稽核贷款审批和管理程序,贷款“三查”制度,及按封闭管理的要求实行全程监管,防止企业悬空、逃废银行债务和以农发行贷款及其形成的资产对外提供担保等情况。

第三十四条贷款风险化解的稽核。

稽核根据有关政策对风险贷款补偿、依法清收、呆账贷款核销等措施落实情况。

第三十五条简易建仓贷款使用规定的稽核。

稽核简易建仓贷款对象、条件和用途的合规性;有关部门批准项目计划和下达信贷计划的情况;简易建仓贷款财政全程全额贴息落实的情况。

第三十六条简易建仓贷款发放的稽核。

稽核对项目考察评估。

审批的情
况,并根据批准的用款计划和项目实施进度监督其支付,及按规定用途使用的情况。

第三十七条简易建仓贷款和利息收回的稽核。

稽核按照借贷双方商定的还贷资金来源和还款计划,收回贷款本金的情况;按规定财政贴息到位及从企业销售收入、其他资金来源中收回贷款利息的情况。

第五章综合管理有关事项的稽核
第三十八条收购资金封闭管理责任制考核指标组织实施的稽核。

稽核考核组织权限的确定,考核指标的分解落实,及责任落实的情况;定期考核监测,按季通报的情况。

第三十九条收购资金封闭管理责任制考核指标执行的稽核。

稽核收购资金封闭管理考核、监测指标执行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上级行对口业务部门对相关考核指标的真实性进行检查监督的情况。

第四十条收购资金封闭管理责任制指标考核结果奖惩的稽核。

稽核责任制考核结果与工资、奖金等分配落实的情况。

第四十一条资金计划和信贷部门自身检查情况的稽核。

稽核资金计划、信贷部门履行检查职责,定期或不定期对自身业务的开展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的情况,有无书面检查报告。

第四十二条业务经营分析和报告的稽核。

稽核被稽核单位定期组织召开业务经营情况分析会,总结经验,查找问题,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与建议的情况;对上次分析会决定的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及整改效果;对资金计划和信贷管理中出现的重大情况、问题及采取的对策向上级行报告的情况。

第四十三条粮棉油贷款管理台账和月报表的稽核。

稽核信贷人员按有关规定采集数据,登记(或输入)台账和编报月报表的情况,有无随意修改、虚报瞒报等弄虚作假行为;台账、月报表质量管理责任制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第四十四条业务报表的稽核。

稽核粮油(棉)贷款管理月报表、信贷统计月报表(项电101表、项电102表)、业务状况月(季)报表和贷款收息情况月报表中有对应勾稽关系项目的一致性。

第六章稽核基本程序
第四十五条稽核部门应当根据收购资金封闭管理稽核工作计划和本行工作安排,确定稽核项目、稽核方式和稽核人员,组成稽核组。

稽核组应当收集与本次收购资金封闭管理稽核有关的资料,研究制定稽核方案,并在实施稽核前通知被稽核单位。

第四十六条稽核人员实施稽核时,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进入稽核现场,向被稽核单位说明本次收购资金封闭管理稽核的目的、内容、要求以及需要其配合的事项。

被稽核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稽核人员开展工作,提供与稽核事项有关的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听取被稽核单位与本次收购资金封闭管理稽核内容有关的情况汇报,做好记录,并索取书面汇报材料。

对于某些内容单一的专项业务稽核,也可直接进行现场稽核。

(三)查阅资料。

根据稽核方案确定的稽核内容和工作步骤,稽核被稽核单位的有关凭证、账簿、报表和库存实物等,认真核对有关数据,并做好稽核记录。

(四)调查取证。

对稽核发现的比较严重的问题,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和手段,取得足够的证据。

取证的原始资料(文件、账页、凭证)应当有复印件,谈话应当有笔录,外调取证应当有被取证单位的复函。

(五)核实问题。

对稽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当认真核实,查明原因,明确性质、分清责任,确保事实清楚,数据无误,证据确凿。

由于稽核手段的限制,确实无法核实的问题与重要线索,应当作书面说明,详细记录在案备查或移交有关部门进一步核实。

(六)填写稽核底稿。

对已核实的问题应当按类别和性质进行归类、整理,认真填写稽核工作底稿,由稽核组长和被稽核单位分别签字、盖章。

第四十七条在实施收购资金封闭管理稽核过程中,稽核组长应当及时听取稽核人员的工作汇报,掌握、了解稽核进度,分析、解决疑难问题,引导现场作业逐步深入,按时保质完成稽核任务。

同时对稽核人员具体查证的事项和内容进行复核,检查稽核工作人员工作底稿和提取的相关证据,发现稽核内容不完整、稽核事实不清楚、稽核证据不充分、稽核结论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指出并进行必要的复查,保证稽核质量。

第四十八条稽核组向稽核部门提出稽核报告前,应就报告中反映的问题征求被稽核单位的意见。

对被稽核单位的意见,稽核组应当审查,进一步核实情况,根据所核实的情况对稽核报告作必要的修改,并将稽核报告和被稽核单位的意见一同报送稽核部门。

第四十九条稽核报告的内容应包括本次收购资金封闭管理稽核工作的组织开展情况、被稽核事项核查的具体情况,稽核中发现的问题,对稽核事项的结论、处理意见和建议等内容。

第五十条稽核组提出的稽核报告,经稽核部门审核后报主管行长审示。

第七章稽核处理
第五十一条稽核部门依据行领导批示的收购资金封闭管理稽核报告,草拟稽核结论和处理决定,经主管行长签发后,发送被稽核单位执行。

涉及经济处罚的,应当随文发送稽核处罚通知书。

第五十二条被稽核单位对稽核结论和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稽核结论和处理决定后的15日内向上一级行稽核部门申请复审,超过规定期限,视同对稽核结论和处理决定的认可。

上一级行稽核部门对复审申请,要在1个月内复查和处理,在复审期间,原稽核结论和处理决定照常执行。

第五十三条稽核部门为监督被稽核单位执行稽核结论和处理决定,保证其严肃性,必要时可实施后续稽核。

第五十四条建立稽核档案。

收购资金封闭管理稽核全过程结束后,按照“谁稽核、谁立卷”,“稽结卷成”和“定期归档”的要求,建立完整、规范的稽核档案。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可根据本暂行办法,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五十六条本暂行办法由农发行总行负责解释、修订。

第五十七条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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