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自行车停车场(点)管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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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自行车停车场(点)管理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5.03.27
•【字号】昆政发[1995]25号
•【施行日期】1995.04.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自行车停车场(点)管理的通告(1995年3月27日昆政发〔1995〕25号)为加强我市自行车停车场(点)的管理,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情况,特通告如下:
一、凡在五华、盘龙两区范围内和官渡、西山两区建城区主要道路两侧设自行车停车场(点)的,必须遵守本《通告》的规定。

二、自行车停车场(点)的设置,必须符合昆明城市规划和城市管理的要求,保证市政设施的完好,不得影响交通、绿化和市容市貌。

对收费自行车停车场(点)实行停车许可证、占道许可证、收费许可证“三证”管理制度。

“三证”的核发分别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政公用局、市物价局负责。

其它任何单位无权审批。

单位自办不收费自行车停车场(点)如占道的,也必须按本通告规定办理占道许可证和停车许可证。

三、凡需占用道路(包括人行道、巷道、居住小区内道路)设置收费自行车停车场(点)的,一律由辖区办事处统一申报办理“三证”;不需占用道路的收费
自行车停车场(点),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用地单位申报。

四、收费自行车停车场(点)必须有明显标志,亮证经营,按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保管费,使用统一票据,管理人员佩带统一的服务证。

所保管的自行车出现遗失或损坏,由停车场(点)的申报部门和保管人员负责赔偿。

五、沿街单位(含商业门市、网点)有责任维护好门前的自行车停放秩序。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自行车停车场(点)。

不得超出经批准的范围擅自扩大自行车停车场(点)的界线。

六、对违反上述第二、三、四、五条规定的单位,区别不同情况,分别由公安交警、城建管理监察、物价等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罚款、扣留车辆、没收非法收入或收缴“三证”、取缔停车场(点)等处罚。

欢迎全市公民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
3163221、3168729
七、本《通告》自1995年4月21日起施行。

4月20日前为清理整顿和申办“三证”时间。

八、本《通告》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城建管理监察总队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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