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损害赔偿 代理词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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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法律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原告张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张某诉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保渭南分公司)、苏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张某的委托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通过参加庭审、质证,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在评议时参考。
一、被告苏某应承担事故的责任
本案事故是被告苏某驾驶陕EX4665越野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车速过快,没有谨慎注意车辆动态的的行为造成,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第XXXXX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苏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也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那么,依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被告苏某应对此次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
二、本案应当先由中国人保渭南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先予赔偿。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明确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也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约
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
肇事车辆陕EX4665在事故发生时已在中国人保渭南分公司投保交强险,且在保险期间内。
因此,从保证原告合法利益,并使原告尽快得到赔偿款的角度出发,代理人认为,应当先由中国人保渭南分公司在其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付。
三、原告主张的赔偿要求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并有充足证据,应予以支持
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一百一十九条,《侵权责任法》十六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拖车停车费、车辆维修费、车辆贬损费。
(一)医疗费8751.63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原告张某住院治疗期间先后支付医疗费8751.63元,有XX市人民医院入院记录、出院小结、诊断证明、收费票据充分证明,依法应由被告赔偿。
(二)误工费6655.5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等中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
况确定。
”
原告张某住院29天,出院后遵照医嘱休息16天,误工时间45天。
因原告张某系XX市桑树坪煤矿职工,工资福利丰厚,后经XX市桑树坪煤矿综采一队证明张某2012年4-5月平均工资为4500元,原告因误工实际减少的收入6655.5元理应得到赔偿。
(三)护理费4480.5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那么原告张某住院29天,护理人员孙宪周2012年4月-5月平均工资4700元,护理费每天154.5元,共计4480.5元符合上述的规定。
(四)住院伙食补助费87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另据《陕西省2012年交通事故赔偿标准》第二条规定:每天补助标准为30元。
那么本案原告的伙食补助费是870元。
(五)营养费580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本案原告因事故致伤造成蛛网膜下腔出血、头皮挫伤,加强营养属于众所周知的常理,原告仅仅主张住院期间每天20元计580
元的营养费,请求法庭予以支持。
(六)交通费20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针对本案原告为此支付交通费用为200元有票据予以证实。
(七)住宿费20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另据《陕西省2012年交通事故赔偿标准》第七条规定:“住宿费赔偿金额=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可参照100元/天计算)”。
而原告考虑韩城当地的实际情况仅仅只要求了200元的住宿费,请法庭予以支持。
(八)拖车停车费1100元
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侵权责任法》十九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等规定,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拖车停车费、车辆维修费、车辆贬损费。
事故发生后产生的拖车停车费用共1100元(票据两张),应有两被告赔偿。
(九)车辆维修费7800元
(十)车辆贬值费5000元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充分考虑并予以采纳。
谢谢!
代理人:
2012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