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航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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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引渡回来受到法律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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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小结〕
国际航空法是有关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和国
际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航空法是随着人类活动
发展到空气空间而发展起来的。相关公约主要有
《海牙公约》、《东京公约》、《蒙特利尔公
约》、《补充蒙特利尔公约的议定书》。空气空
间可分为两部分:各国领陆和领水的上空,及各
国领陆和领水以外的上空,即专属经济区、公海
的公约的关于制止对用于国际民用航空的机场非 法使用暴力行为的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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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一、空气空间法律地位的确立 (一)空气空间分为两部分: 1.各国领陆和领水的上空 2.各国领陆和领水以外,即专属经济区、公海和
南极等地的上空。 (二)法律地位: 每一个国家对其领土上的空间具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Fra bibliotek领空主权地位。
二、领空主权 (一)国家有权规定准许外国飞机飞入其领空的
条件。 (二)各国有权制定有关外国航空器在境内飞行
的规章制度。 (三)各国保留国内载运权。 (四)各国有权设立空中禁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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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国际民用航空制度
一、航空器的分类 按其使用的性质分为国家航空器和民用航空器。 (一)国家航空器 (1)“用于军事、海关和警察部门的航空器”, (2)运送国家元首和政府高级官员的专机, (3)负有特殊使命,如救援、科学活动等,并带
4.发现罪犯的国家:当被指称的罪犯在一国领 土内,而该国未将此人引渡给上述任一国时,该 国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对罪行实施管辖权。
5.其他国家:不排除其他国家根据本国法行使 任何刑事管辖权。
(三)《蒙特利尔公约》及《补充蒙特利尔公约 的议定书》
《蒙特利尔公约》及其补充议定书对管辖权作 了与《海牙公约》基本相同的规定。不同的是:
三、引渡和追诉
(一)《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都规定, 非法劫持航空器、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和危害 用于国际民用航空机场安全的罪行是可引渡的罪 行。
(二)《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都引入 了“或引渡或起诉”的原则。
(三)1991年《关于注标塑性炸药以便探测的公 约》规定的四项义务:
②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或使其受损坏,以致不能 飞行或足以危及其飞行的安全;
③用任何方法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放置或指使别 人放置装置物质,可能破坏该航空器或使其受损 坏以致不能飞行或足以危及其飞行的安全;
④破坏或损坏航行设备或妨碍其工作,足以危及 其飞行的安全;⑤传送虚假的情报,从而危及飞 行中航空器的安全。
(二)中国的实践
1981年:公安部通告严禁携带武器、凶器和爆炸物、 危险品登机,并实行安全技术检查。
1985年:国务院发布《关于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的通 告》,规定拒绝安全技术检查者,不准登机。
198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中国在所承担 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
1997年:中国《刑法》第116条、第117条、第 121~123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对国际民用航空 作了如下规定:
(一)领空主权。
中国对其领陆和领水之上的空域具有完全的、 排他的主权。外国民用航空器根据其国籍登记国与 中国政府签订的协定、协议的规定,或者经中国国 务院民航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接受,方可飞入、飞出 中国领空和在中国境内飞行、降落。
(二)外国民用航空器在中国境内的航空运输。
1.《蒙特利尔公约》增加了罪行发生地国的管 辖权。
2.在一国领土内发现罪犯,该国若不将其引渡 给罪行发生地国、航空器登记国、航空器降落地 国和航空器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国或永久住所地 国之任一国,应对罪行实施管辖权。
3.《补充蒙特利尔公约的议定书》规定发现被 指称罪犯的国家,若不将此人引渡给罪行发生地 国,则应对罪行实施管辖权,从而使罪行发生地 国有要求引渡罪犯的优先权。
3.有关制止危害民航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 1963年《关于在航空器上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
公约》(简称《东京公约》) 1970年《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简
称《海牙公约》) 1971年《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
的公约》(简称《蒙特利尔公约》) 1988年《补充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
四、中国的立场与实践
(一)中国的立场
中国政府赞同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关于要求各 国对采取冒险恐怖行动的人采取有效的法律措施, 最大限度地确保国际民航的安全和可靠等的提案。 1978年11月14日加入了《东京公约》,1980年 9月10日同时加入了《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 公约》,并于1988年2月24日《补充蒙特利尔公 约的议定书》开放签署的当天,在该议定书上签 了字。
2、“使用中”:从地面人员或机组为某一特定飞 行而对航空器进行飞行前的准备时起,直到降落 后24小时止。
(四)《补充蒙特利尔公约的议定书》——为了 制止非法对用于国际民用航空的机场实施暴力的 行为。
1、任何人使用任何装置、物质或武器,非法地和 故意地实施下列行为,即为犯罪:
①对用于国际民用航空的机场内的人实施暴力行 为,造成或足以造成重伤或死亡;
为: ①违反刑法的犯罪;
②不论是否犯罪,可能或确已危及航空器及其 所载人员或财产,或者危及航空器上良好秩序 与纪律的行为。
2、“在飞行中”:指航空器从为起飞目的而 发动时起到降落后滑跑完毕时止。
(二)《海牙公约》——专门针对非法劫持航空 器的犯罪而制定的。
1、公约规定,凡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任何人用 暴力或用暴力威胁,或用任何其他恐吓方式,非 法劫持或控制航空器,或这类行为的任何未遂行 为,或是从事这类行为或者任何未遂行为的共犯 即是犯有罪行。
物,每次飞行都为公众开放使用; 3.为在同样两点或多点间提供空中交通服务,
按公布的时刻表飞行或从事的飞行。 (二)非定期国际航班飞行 不具有以上三个特征的是不定期飞行。
四、飞行权利
(一)不定期国际航班的飞行权利
从事不定期国际航班飞行的航空器,在遵守 《芝加哥公约》的条件下,不需要事先获得批准, 有飞入或飞经他国的领土不降停或飞入或飞往他 国领土作非商业性降停的权利。
第七章 国际航空法
本章重点 第一节 国际航空法的概念与发展 第二节 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第三节 国际民用航空制度 第四节 制止危害国际民航安全的
非法行为的国际法规则 本章小结
〔本章重点〕 1. 领空主权的主权内容。 2. 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有关
公约的内容。 3. 或引渡或起诉原则。
②破坏或严重损坏用于国际民用航空的机场的设 备或停在该机场上未在使用中的航空器,或中断 机场服务。
二、管辖权
(一)《东京公约》
无论该航空器是飞行在公海上空,还是在不 属于任何国家领土的其他地区上空,非航空器的 登记国除《东京公约》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一般 不得为对机上犯罪行使管辖权而干预飞行中的航 空器。
和南极等地的上空。国家对其领土上空享有完全
的排他的主权。《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
都规定,非法劫持航空器、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
全和危害用于国际民用航空机场安全的罪行是可
引渡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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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定期国际航班的飞行权利
定期国际航班必须经过有关国家的特准或许 可,并且遵照特准或许可的条件才能进行。
五、各国从事国际民用航空活动的义务 (一)不滥用民用航空。 (二)遵守无差别对待原则。 (三)促进采用国际统一标准和措施。 (四)促进国际航行安全,便利空中航行。
六、中国有关民用航空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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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航空法的概念与发展
一、国际航空法的概念 (一)国际航空法是有关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和
国际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 (二)国际航空法具有以下特点: 1.国际航空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航空活动所产
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2.国际航空法只适用于民用航空器的活动。 3.国际航空法具有国际性。 4.国际航空法包括公法和私法领域的问题。
有适当国家标志的航空器 (二)其他航空器均为民用航空器。 航空领域中的国际公约对国家航空器均不适用。
二、航空器的国籍 (一)在何国登记便取得何国的国籍。
(二)航空器的登记国对航空器上发生的事件具 有管辖权。
三、国际航空飞行的分类 (一)定期国际航班飞行 定期国际航班须具备三个特征: 1.飞经一个以上国家的领空; 2.为收取报酬使用航空器运输旅客、邮件或货
1.不制造的义务:各国应采取必要和有效的措施, 禁止和阻止在其领土内制造非注标的塑性炸药。
2.不运入、运出的义务:各缔约国应采取必要和 有效的措施,禁止和阻止非注标的塑性炸药运入 或运出其领土。
3.严格控制的义务:对于在公约对缔约国生效前 已在该国领土内生产或输入该国的非注标的塑性 炸药,各缔约国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实行严格和 有效的控制。
二、国际航空法的发展
(一)1919年签订了第一部分航空法典《航空管 理公约》
(二)目前有关国际航空的国际公约有三类:
1.有关国际航空的基本规则的公约。 1944年《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简称芝加哥公约) 2.有关国际航空的民事责任的公约。 1929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简称华沙公约)及其修改或补充文件。
2、“在飞行中”:指航空器从装载完毕,机舱外 部各门均已关闭时起,直至打开任一舱门以便卸 载时为止。航空器在迫降时,在主管当局接管该 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的责任前,应被认为 仍在飞行中。
(三)《蒙特利尔公约》
1、将非法和故意地实施下述5种行为定为危害民 用航空安全的罪行:
①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人采取暴力行为而足以 危及该航空器安全;
1982年8月判处劫持2502号客机的5名罪犯死刑。 1983年10月判处劫持296号客机的3名共犯死缓
和无期徒刑。 1986年判处将苏联民航客机劫持到中国境内的一
名苏联人有期徒刑8年。 1990年将劫持中国民航客机到日本的张振海引渡
回国,判处8年有期徒刑。 2001年劫持中国民航客机到台湾的8名劫机犯亦
4.销毁或注标的义务: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 保证将已在其领土内生产或输入该国的塑性炸药 进行销毁或注标,即在炸药中加入一种探测元素, 使其易于探测,或不用于与公约不相符的目的。
CASE:卓长仁劫机案
CASE:洛克比空难引起的1971年《蒙特利尔 公约》解释和适用问题案
1988年洛克比空难图片。
(二)《海牙公约》
1.航空器的登记国:罪行是在该国登记的航空 器内发生的。
2.航空器的降落地国:在其内发生罪行的航空 器在该国降落时,被指称的罪犯仍在该航空器内。
3.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国或永久居所所在国: 罪行是在租来时不带机组的航空器内发生的,承 租人的主要营业地国,或承租人没有主要营业地 时,其永久居所地国有管辖权。
外国民用航空器在中国领土上空飞行的,必
须遵守中国的法律规定。
(三)查验和处罚。
中国民航主管部门和其他主管机关,有权在 外国民用航空器降落或者出境时查验它的飞行必 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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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制止危害国际民航安全的非 法行为的国际法规则
一、惩治的行为 (一)《东京公约》 1、适用于在飞行中的航空器上发生的两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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