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印发天津市2016年节能与综合利用工作要点的通知-津工信节能〔201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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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印发天津市2016年节能与综合利用工作要点
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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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印发天津市2016年节能与综合利用工作要点的通知
津工信节能〔2016〕1号
各有关委、办、局,区、县人民政府,各重点企业集团及有关单位:
2016年是“十三五”的开局之年,全市节能与综合利用工作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市委十届八次全会精神,主动适应新常态,以绿色发展为主线,做好节能减排“加减法”,通过加强依法监管、推进技术进步、完善社会服务等措施,加大节能与综合利用、清洁生产、工业节水和污染防治等各项工作力度,推动节能环保产业发展,加快推进美丽天津建设。
一、工作目标
(一)全市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同比下降4%。
(二)国家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目标为全市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同比下降4.78%。
(三)规模以上工业万元增加值能耗同比下降4%。
(四)规模以上工业万元增加值用水量保持11m3以下。
(五)主要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率保持98%以上。
二、主要工作
(一)落实节能目标考核
1.分解落实目标。
根据国家下达的节能目标任务,科学合理分解落实区县、行业和重点企业“十三五”及2016年节能目标任务。
2.实施评价考核。
做好国家节能目标责任考核迎检工作。
组织区县、重点企业2015年度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通报考核结果。
修订细化2016年区县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标准,制定《天津市“十三五”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实施方案》。
3.加强统计分析。
编制《天津产业能效指南(2016版)》,发布天津市重点用能单位名单,执行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完善节能形势分析制度,组织开展本市、区县、重点工业集团和重点企业节能形势分析。
4.出台相关规划。
做好天津市“十三五”节能潜力分析,编制出台节能、资源综合利用两个“十三五”规划,指导“十三五”工作开展。
(二)实施重点节能工程
5.组织市级节能专项。
发挥市级节能专项资金引导作用,推动滨海新区、津南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3个区县竞争性分配试点方案实施,落实2016年节能专项资金。
调研重点用能工业企业燃煤锅炉和在用电机能效情况,推动锅炉窑炉改造、电机系统节能、余热余压利用等重点节能工程,组织申报2017年节能奖励项目。
6.落实国家重点项目。
用好国家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奖励资金、中央预算内资金等,支持一批重点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落实国家低碳工业园区、绿色数据中心试点建设,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7.推广先进技术产品。
制定《天津市先进实用节能技术、产品推广目录(第四批)》,推广重点节能技术、产品和设备,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先进适用技术进行节能改造。
按国家要求,做好节能环保汽车、高效电机等“节能惠民工程”各项工作。
8.实施能效领跑者制度。
落实国家《能效领跑者制度实施方案》,组织申报国家终端用能产品、高耗能行业和公共机构领跑者示范产品和企业。
研究修订强制性地方节能标准,鼓励用能单位开展能效对标达标活动。
(三)推动结构节能
9.完善节能评估审查。
规范简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对节能评估机构实施目录管理,制定节能评估文件评审指南,从源头提高项目能效水平。
10.淘汰高耗能设备产品。
组织开展电机、变压器等高耗能落后设备排查,推动低效锅炉、电机、风机、变压器等高耗能落后设备、工艺淘汰工作,实施电机、变压器能效提升计划,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四)推进重点领域节能
11.抓好工业节能。
抓好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管理,组织做好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考核。
推进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体系建设,提高能源管理水平。
下达2016年重点用能工业企业能源审计计划,鼓励非重点用能单位实施能源审计;对未完成年度节能目标任务的重点用能单位,实施强制审计,责令限期整改。
12.推进各领域节能。
推进建筑节能,推动绿色生态城区发展和绿色建筑全面普及,严格执行新建建筑节能标准,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强化建筑运行能耗管理,积极推进建筑产业化,发展绿色建材和设备;强化交通节能,推动以公共交通为导向的城市交通发展模式,加快智能交通技术推广应用,淘汰老旧机动车,推广节能交通运输装备;推动公共机构节能,健全公共机构能源管理、统计监测考核和培训体系,建立完善公共机构能源审计、能效公示、能源计量和能耗定额管理制度,加强能耗监测平台和节能监管体系建设,以政府采购为抓手优先采购节能产品;引导商业节能,推广《绿色商场》标准,完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抓好农村能源利用,实施农村沼气利用项目和秸秆综合利用项目。
(五)坚持依法监管
13.严格开展执法。
制定年度节能监察计划,委托节能监察机构开展落后机电设备、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夏季室内温度控制、清洁生产审核等专项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14.完善法规标准。
做好《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的宣传培训,研究制定《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等配套规章,组织开展百种重点节能产品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修订工作。
(六)推行清洁生产
15.加强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改造。
会同有关部门以造纸、焦化、氮肥、印染、原料药制造、制革等行业高耗水和“双超双有”企业为重点,公布2016年强制实施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
加快实施大气污染防治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计划,力争到2016年底,完成75家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工作。
支持企业创建清洁生产示范企业,积极争取创建国家示范。
16.组织工业产品生态设计示范企业创建。
按照工信部工业产品生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创建工作要求,组织开展示范企业创建工作,鼓励企业在绿色发展意识、生态设计能力、管理制度建设、清洁生产水平、产品开发和品牌影响等方面达到行业先进水平,做好示范引领。
17.开展煤炭清洁高效利用。
落实《工业领域煤炭清洁高效利用行动计划》和《天津市煤炭清洁利用方案》,开展工业锅炉、窑炉等节能环保改造和清洁利用示范,做好煤炭清洁利用试点验收评估,提升煤炭利用效率,降低污染物排放。
18.推进绿色制造。
组织落实《天津市建设全国先进制造研发基地实施方案(2015-2020年)》,扎实推进工业园区和企业能效提升、清洁生产、节水治污、循环利用等专项技术改造,开展重大节能环保、资源综合利用、再制造、低碳技术等产业化示范,提升重点工业园区、企业清洁生产水平,打造一批绿色示范
工厂和绿色示范园区,成为推动全市工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支撑。
(七)深化资源综合利用
19.推进大宗废弃物综合利用。
进一步加大粉煤灰、工业副产石膏、冶炼废渣等大宗工业固废及建筑垃圾、采矿选矿废渣等利用力度,组织实施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工业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协同发展示范工程,推动一批重点项目建设。
推进水泥窑协同处理城市垃圾试点项目建设。
20.加强再生资源综合利用。
组织相关企业做好国家资源再生利用重大示范工程建设,继续争取国家示范。
做好废钢铁、再生铅、再生铝、废旧轮胎、废塑料、废矿物油、废旧新能源电池等行业规范条件的宣贯和初审工作,规范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列入有关行业准入公告。
组织机电产品再制造试点,推动再制造产业发展。
开展电子电器产品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试点。
(八)落实清新空气行动方案
21.工业锅炉改燃并网或关停。
制定燃煤工业锅炉改燃并网或关停计划,将年度任务分解落实到各相关区县和重点企业。
深入区县和重点企业,积极协调改燃管网、前期手续、政策支持等问题,积极探索煤改电、并网等改燃替代方案,确保完成290座411台工业燃煤锅炉改燃任务。
22.环线周边污染企业搬迁关停。
落实年度搬迁关停计划,积极协调工作中遇到的困难,督促相关责任区县完成3家污染较重企业的搬迁关停。
23.实施重污染天气预警。
落实《天津市市工业企业重污染天气预警保障方案》,及时将重污染天气预警、重大活动空气质量保障工作落实到相关区县、集团和企业,加强监督检查。
(九)落实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24.制定工作方案。
根据国家“水十条”和我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要求,制定和完善工业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和工作计划,加大工作推动力度,确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25.狠抓工业节水。
积极推动工业节水、工业循环利用工作,研究制定我市工业节水工作实施方案,开展节水型企业创建,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加快节水技术进步,淘汰高耗水工艺设备,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十)加大宣传力度
26.组织好年度“节能宣传周”活动,继续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宣传力度,通过主要媒体宣传节能减排法律、法规、政策,普及节能减排知识,推广新举措、新方法,大力倡导节约风尚,树立先进典型,反对浪费资源行为,努力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节能减排的良好氛围。
2016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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