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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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工作的
意见
【法规类别】渔业管理
【发文字号】浙政办发[2013]12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3.02.27
【实施日期】2013.02.2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工作的意见(2018)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工作的意见
(浙政办发〔2013〕12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2005年我省开展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试点以来,保险规模、覆盖面不断扩大,保障程度不断提高,初步探索了适合渔业特点的保险机制,有效化解了渔业生产自然风险,受到了渔民群众的欢迎。

为巩固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试点成果,完善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运行机制,保障渔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围绕保障渔业平稳发展、促进渔民增收的目标,遵循市场经济和保险运行规律,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会员互助”的原则,以完善运行管理机制、提高服务能力为重点,逐步扩大参保对象、保险险种和责任范围,进一步完善渔业互助保险制度,不断提高渔业生产风险保障水平,为渔业现代化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完善运行机制
(一)扩大渔业互助保险险种。

继续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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