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东黎族自治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东黎族自治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0.11.15
•【字号】乐府办规〔2020〕8号
•【施行日期】2021.12.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
正文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东黎族自治县政
府法律顾问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乐府办规〔2020〕8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乐东黎族自治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十五届县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15日
乐东黎族自治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规范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乐东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30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各级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的通知》(琼府〔2015〕97号)等相关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政府设立法律顾问室,处理县政府法律事务。
县司法局为县政府法律顾问室工作主管部门,指导县政府工作部门和各镇政府的法律顾问工作。
第三条县政府法律顾问室工作应当坚持以事前法律风险防范和事中法律风险控制为主、事后法律风险补救为辅的原则,忠于事实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县政府法律顾问由政府专职法律顾问、社会兼职法律顾问组成。
县政府专职法律顾问以县司法局人员为主;社会兼职法律顾问吸收专家、律师参加。
第五条县政府设置政府专职法律顾问2名以上,由县政府从县直各单位的公职人员(取得公职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中择优选拔,由县政府任命。
担任专职法律顾问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忠于宪法、遵守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受过系统的法律及其他领域专业教育,具有较高的法学专业理论水平;
(三)具有法律职业资格;
(四)应为国家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五)具有5年以上相关法律工作经历。
第六条县政府聘请2家以上资质优秀的律师事务所,由律师事务所指派优秀的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
社会兼职法律顾问应当由县司法局按照公开、公平、择
优的原则,在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或其他法律领域中选聘,报县政府批准。
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县政府法律顾问的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忠于宪法、遵守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受过系统的法律及其他领域专业教育,具有较高的法学专业理论水平;
(三)从事法律教学、研究或者法律实务工作10年以上;
(四)在所从事的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
除了前款规定外,专家类政府兼职法律顾问近三年内未受过有关机关或者所在单位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律师类政府兼职法律顾问近三年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第七条社会兼职法律顾问,由县政府聘用,聘期为一年,期满可续任。
第八条社会兼职法律顾问因身体原因、不能正常履职、严重失职或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县司法局提出建议报县政府同意后予以解任。
第九条聘请专家、律师担任社会兼职法律顾问的,县政府应当与专家、律师所签订书面服务合同。
法律顾问服务合同应载明工作范围、权利义务、工作方式、聘用期限、费用支付、违约责任、解聘情形、合同解除、争议解决等内容。
第十条聘用社会兼职法律顾问,县政府应当建立兼职法律顾问工作档案,包括简历、服务合同、工作情况及其他需要注明的情况。
县政府建立社会兼职法律顾问考核机制,对其工作能力和工作实绩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的依据。
第十一条县政府聘请社会兼职法律顾问,应遵守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有关规定,需要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统一进行。
第十二条县政府法律顾问办理政府法律事务过程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独立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影响或者干涉;
(二)应邀列席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专题会议及其他机关会议;
(三)经聘用单位授权,查阅有关政府文件、资料,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调查取证,审查相关涉法事务;
(四)县政府法律顾问开展工作必需的其他工作条件和便利。
第十三条县政府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
(二)依法履行职责;
(三)保守在办理政府法律事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县政府及工作部门认为不能对外公开的信息;
(四)不得以县政府法律顾问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
(五)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聘用单位有利害关系的法律事务;
(六)不得利用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有损害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合法权益的行为;
(七)不得超越委托权限办理行政业务;
(八)合理安排工作时间,确保县法律顾问工作按时完成。
第十四条社会兼职的法律顾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政府有权解聘:
(一)因违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违纪被处理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事项的;
(三)任期内无正当理由三次不参加法律顾问会议或不按时提供法律意见的;
(四)受有关机关或者所在单位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的;
(五)造成县政府及工作部门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因身体原因无法胜任县法律顾问工作的;
(七)县政府认为有其他不宜担任县法律顾问情形的。
第十五条县政府法律顾问审核的事项,应当出具法律意见书。
社会兼职法律顾问对承办事项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独立出具书面意见,经律师事务所审核后,应由本人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报经县政府法律顾问室审核,以县政府法律顾问室的名义正式出具法律意见。
未经县政府法律顾问机构合法性审查,不得提交县政府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县政府法律顾问履行以下职责:
(一)应县政府要求参与县政府重大决策事项、重要行政行为的调查研究、法律论证并提出书面法律意见;
(二)受县政府指派,对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或其他重要文件提供法律意见;
(三)受县政府指派参与县政府重大项目、投资项目洽谈,提供书面法律意见,草拟、修改、审查合同协议。
对本级政府工作部门或者下级政府报请县政府审批的重大事项提供法律意见,进行合法性审查;
(四)应县政府的要求参加政府常务会议、专项工作会议,现场解答法律问题;必要时以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形式进行解答;
(五)应县政府要求为处理行政复议案件或应诉答复、仲裁、执行提供法律意见;
(六)对县政府所属国有企业的重大投资、改制、上市、重要资产处置进行合法性审查;
(七)办理司法机关商请县政府协调的重大涉法事务;
(八)受县政府指派,参与处理政府涉法的涉外事务、专项事务、专项工作以及重大突发性、群体性事件;
(九)应邀参加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活动,并对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对重大疑难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执法事项进行法律分析,并提供法律意见;
(十一)受县政府指派,参与协调各镇政府之间、县政府工作部门之间、各镇政府与县政府工作部门之间的行政争议。
(十二)参与研究县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向县政府提出完善制度和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十三)受县政府委托代理涉及县政府行政复议、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十四)协助开展法治宣传教育、行政执法人员培训;
(十五)需要政府法律顾问参与的其他涉法事务。
第十七条县政府法律顾问可通过参加协调会、听证会、论证会、专题研究会等形式,提供法律咨询意见,或通过参与商务谈判、个别咨询论证、委托办理等形式,出具书面法律意见。
第十八条县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县政府法律顾问列席县政府有关会议。
需要县政府法律顾问参与的事项,县政府办公室应当提前通知县司法局。
需要县政府法律顾问机构审核的事项,由县政府交办或县政府办公室转交给县司法局。
第十九条县政府法律顾问室组织法律顾问履行职责时,根据法律顾问专业特长和工作需要,安排法律顾问分别研究办理;必要时,可以召开法律顾问会议、专题会议讨论相关事项。
第二十条县政府对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所属经费应当予以保障,所需经费列入县财政年度预算,不足部分由县政府审批拨付。
第二十一条县政府应当根据社会兼职法律顾问的实际工作支付合理报酬。
第二十二条社会兼职法律顾问代理县政府的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代理费
及相关工作费用经县政府批准后支付。
第二十三条县政府法律顾问处理政府法律事务,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相关资料或配合工作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积极支持和全力配合。
第二十四条各镇政府、县政府部门开展法律顾问工作,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各镇政府、县政府工作部门开展法律顾问工作的情况,纳入年度法治政府考核范围。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县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12月14日起实施,并根据实施情况适时予以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