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执法的问题及完善路径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联合执法的问题及完善路径
联合执法,是指行政机关之间或行政机关与其他主体采取联合行动,对某些行政事务进行综合性整治的执法活动。

现实生活中的联合执法种类繁多,五花八门,常见的方式,以主体为划分标准,可分为两种:一种是行政机关之间的联合执法,主要是职能部门的联合执法,同一政府下的职能部门、同一系统内的职能部门、不同地域的职能部门都可以进行联合;另一种是行政机关与非行政机关之间的联合执法,可以与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进行联合,甚至可以与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进行联合。

有的联合执法非常紧密,有固定组织,有法律规范的依据,主要是为解决长期性的问题而形成的。

大多数联合执法比较松散,根据上级命令或者同级之间的协调而组织,主要是为了解决突发性、重点性、临时陛的问题。

联合执法在实践中的表现鱼龙混杂,实务界和理论界对其褒贬不一。

总体来说,实务界叫好者居多,而理论界喊打声一片。

那么,联合执法利弊何在?是存是废? 笔者认为,只有在分析其制度背景和应用价值,并反思其根本问题的基础上,才有可能对联合执法的未来发展趋势进行正确的判断。

一、联合执法存在的必要性联合执法在行政管理中大行其道,
有其在制度方面的深刻背景和现实方面的迫切需求。

笔者认为,联合执法出现的原因或日必要性,主要是为了解决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其一,法律规范方面的问题
1.法律规范对某一方面的问题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导致行政机关的职权交叉和职权冲突,大家都可以管,又都管不了,只有联合执法才有可能对某一问题进行全面处理。

如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方面的法律没有明确界定工商管理机关与技术监督、公安等机关之间的职能分工关系,而在执法过程中工商管理机关及技术监督机关和公安机关必须进行协助,所以就只能联合执法。

¨
2.法律规范不科学,操作性差,不利于执法,联合执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这一缺陷。

如《行政处罚法》第20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根据这一规定,如果A 公司在甲地造假并将假冒伪劣产品批发至B公司在乙地销售,那么乙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只能对B公司的售假行为实施处罚,而对于辖区以外的A公司的造假行为无权管辖。

虽然根据有关规定,乙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通过案件
移送、情况通报等方式将违法行为告知甲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查处,但实践中效果不够理想。

如果甲乙两地的有关部门联合执法,就有可能解决这个问题。

其二。

行政执法方面的问题
1.独立执法力量不足,需要整合以求规模。

以杭州市为例,原文化局下属的文化市场稽查支队仅有15人,原广电局下属的广播电视稽查支队仅有5人,原新闻出版局下属的出版物市场稽查队仅有5人。

往往去一个地方检查,其他地方闻风而动,让执法人员空跑一趟。

旧。

联合执法将不同区域、不同职能的执法人员集中到一个案件的办理中来,扩大了行政执法队伍,克服了执法力量不足的问题,可以有效解决当前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人员配备不足与执法任务繁重的矛盾。

2.执法权力不够,需要联合以扩大权力,保证执法效果。

由于法律规范方面存在的问题,有的行政机关对某些行政事务没有执法权,容易出现执法疲软的现象。

如,某些非法歌厅里面治安问题严重,但公安机关没有直接查封或取缔文娱场所的权力,如果文化、工商等部门不采取行动进行协助,公安机关无法独立执法以解决非法歌厅的
治安问题。

3。

联合执法可以防止有关部门推诿责任。

由于部门利益的驱动,各职能部门往往有利大家都管、无利互相推诿,使得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处理和纠正。

如,2001年广东省发生了一起轰动全国的“大米质量案”。

当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的记者就此案进行采访时,广东省的工商、卫生和粮食三部门都认为自己的监督力量配备不够,对大米质量进行监督是其他机关的主要责任。

口1针对此类问题,联合执法可以加大整治力度,有利于形成强化管理、依法行政的共识,避免相互推脱责任,协力整治重点难点问题。

其三.执法环境方面的问题
1.我国正处于法治社会建设的初期,有些地方公民守法意识淡薄,存在大量违法现象,管理工作难度大,单靠一个职能部门来管理,孤掌难鸣,难以收到好的效果。

联合执法规模大、声势大,形成强大的高压态势,给执法对象以巨大威慑力,具有高效率、低风险的特点,在政府处理一些重大棘手问题时会显示出强大威力。

2.行政案件往往涉及一些人的经济利益,执法办案会遇到方方面面的干扰,阻力多,难度大。

联合执法集中
多部门的力量,有利于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行为。

二、联合执法存在的主要弊端尽管联合执法存在以上的优点,但是不可否认,当前联合执法弊端重重,在很多地方已陷入困局,遭到越来越多的批评,很多专家学者质疑其合法性与必要性。

联合执法存在的弊端及问题主要有:
(一)大多数“联合”缺乏法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只找到了3个文件涉及联合执法,分别为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年)、土地监察暂行规定(1995年)、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2005年)。

“地方法规”也只找到152个文件。

实践中,联合执法多为行政机关与其他主体之间的习惯性或临时性的做法,主要通过联合发文的形式来统一行动,“联合”的合法性值得商榷。

(二)大多数“执法”缺乏法律依据联合执法现象在现实中大量存在,原因是可以高效率和低风险地处理一些棘手的问题,绕开复杂的法律程序,而往往将合法性的考虑放在次要地位。

以联合执法机构或者几个主体联合的名义的执法,执行的往往是其中一个行政机关的“法”,而其他的主体则没有执法的权力,这种做法的实质上是“一个有权,一伙越权”。

行政机关之问联合,其他的行政机关不能
凭借“搭便车”的方式来获得合法的执法主体资格。

需要强调指出的是,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甚至是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公权力组织之间的联合,严重违反了公权力之间以及公私权力之间的分工原则,没有任何法律或法理依据。

这种超越行政机关系统的联合执法破坏了正常的权力制约关系,实际上已异化为权大于法、司法不公和执法违法,不仅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反而激化了矛盾,埋下了隐患。

(三)有些联合执法加剧了权力交叉和权力冲突有些没有行政执法权的组织,通过联合执法2006年第5期总第251期25 万方数据固隧㈣骢篱热扮行政与法制的形式“借用”了权力。

联合执法到了一定阶段,就会反客为主,用法律规范的形式“固化”权力,长期侵占执法权,造成权力的交叉和冲突。

例如,某地旅游部门主动与交通部门联合,核定船舶的旅游船资格并装上旅游船标牌,收取的费用由两家平均分配。

但是,旅游部门随后制定了规范性文件,强制要求旅游船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并持证上岗,这样,导致船舶管理权的长期冲突。

M1 (四)联合执法不一定产生对违法者的震慑力联合执法往往采取“运动式”,联合公安、工商等强权部门,大张
旗鼓,目的是提高威摄力,加大执法强度。

但是,联合执法通常只是在某个阶段走个形式,违法者从中摸到了规律,风声紧了,收敛一段时间;“风头”一过,便死灰复燃。

(五)有些联合执法弱化了平时执法联合执法一哄而上,出了成绩是大家的,出了问题也是大家的。

这样就混淆了机关职能,造成管理权限不清,淡化了机关的责任心。

有些联合执法导致部门之问的推诿和怠惰,对本部门有利的事情平时做;不利的事情等到联合执法时做。

对小问题不及时处理,等到问题成堆再通过联合执法集中处理。

以1995年江苏镇江对建筑市场的联合执法检查为例,共检查122项工程项目,竟然有90项工程项目存在不同程度的违法行为,占被查项目的73%以上。

联合执法收效如此显著,人们不禁要问:平时执法的效率何在?
(六)有些联合执法加剧了违法行为有些联合执法是有关管理机关互相承认、统一行动、共同分享利益的过程,执法目的是收费或罚款,而不是真正地进行整治。

“大呼隆式”的执法过程中,无权机关也得到了收费或者罚款的主体资格。

如某些地方,水上运砂船普遍存在着严重超载的现象。

原因是每个月都有很多行政机关来检查收费或罚款,对于运砂船来说,不超载就无利可图。

而对于管理机关来
说,超载如果真的被禁止了,就断了自家的财路。

于是,联合执法,多家收费,罚款放行,必然导致超载盛行。

这样的联合执法不仅不能有效治理违法行为,反而导致违法行为持续蔓延和变本加厉。

(七)有些联合执法不i于相对人寻求法律救济联合执法涉及的事项主要包括质量监督、食品卫生、工商管理、环境保护、城市改造等方面的“老大难”问题,这些事项涉及很多人的切身利益。

但现实生活中的情形却经常是“有原告无被告”,被处理者很少提起复议或诉讼。

究其原因,在于难以找到救济的途径。

行政机关之间的联合执法,难以找到承担责任的机关。

行政机关与非行政机关的联合执法,当事人就更难寻求救济。

试问,公、检、法联合执法之后,相对人如何起诉?——行政机关邀请法院进行联合执法,主要目的就是避免行政诉讼。

三、联合执法应纳入法治的轨道联合执法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的执法形式,在行政执法实践中为行政机关广泛采用。

从现有的文字材料来看,大多数人(尤其是行政执法人员) 高度肯定联合执法的积极作用。

但是毋须讳言,联合执法确实存在大量而严重的问题,以至于一些专家学者祭起
屠龙刀,欲斩之而后快。

有专家指出:尽管“联合执法”在各地屡见不鲜,但事实上它找不到法律上的依据,并不合法。

当“效率”成为碾碎公正与公民权益的理由时,那些对公民合法权利的保障就可能化为乌有。

“联合执法”与“依法治国”的方针背道而驰,应制止这种不合法的行为。

¨还有人认为,“联合执法”管尽天下事的做法,存在着越权执法的特质,是一种程序违法行为,行政违法是其必然。

¨
认为,反对者的观点有失偏颇和理想化,因为并不是所有的联合执法都存在合法性和必要性的问题,即使存在问题也不一定要“一棍子打死”。

纯粹单一的行政执法固然美好,但是在当前我国却无异于世外桃源。

所以,对联合执法应该一分为二地考量。

从历史上看,针对法制不够健全、执法环境较差、执法力量薄弱等问题,联合执法能够集中各部门的力量,在短时间内迅速有效地查处和纠正违法行为,曾经起到非常明显的效果。

从现实上看,虽然法制建设在不断进步,执法环境逐步改善,执法力量逐步加强,但历史所延续下来的问题没有得到根本性的改善。

所以,联合执法作为一种历史阶段的产物,尽管存在这样那行政与法制样的问题,但是总的说来在当前仍有存在的必要性。

我们所要做的,不是简单废掉联合执法这种形式,而
是要对其进行深刻的检讨和改造,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扬长避短,趋利避害,使联合执法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和发展。

第一,坚决杜绝行政机关与非行政机关之间的联合执法,将联合执法限制在行政机关体系以内。

可喜的是,实践中对这种做法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已经有初步认识和拨乱反正。

有关人大和政府的联合执法问题,2002年6月,
《人民日报》发表署名文章指出,人大与政府联合执法检查,实际上使同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这些本来应是被监督的对象变成了检查主体,使人大的执法检查变成了执法部门内部上下级的检查督促,使人大的法律监督变成了具体的行政执法行为。

这种做法存在严重的弊端。

2004年9月,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今后应当杜绝人大政府共同组成执法检查组进行检查的情况。

¨0。

有关法院参与联合执法的问题,2004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各级法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审判工作的通知》。

通知要求,各级法院务必时刻注意维持行政审判的中立性和独立性,遇有当地要求与有关部门“合署办公”、“联合执法”等现象,要积极向有关方面做好说服工作。

¨
2004年7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通知,要求湖
南省各级法院不得参加拆迁联合执法队。

该院有关负责人对记者表示:“《通知》下发最显著的效果是把法院从政府的压力下解脱出来了,不用再为站在政府和被拆迁户之间做艰难抉择而苦恼。

”H引2005年1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非诉行政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正式实施,法院受地方政府之邀参与“联合执法”的现象在重庆市将成为历史。

¨纠第二,减少和规范行政机关之间的联合执法
1.逐步完善有关的法律规范,明确划分行政机关之问的职能,清楚界定内部机构之间的分工,并且提高法律规范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使有关的行政组织职能明晰,各司其职,从而减少不必要的联合执法。

与此同时,可以进行机构改革和职能归并,将相关职能进行整合。

例如,杭州市将属于大文化范畴的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三个局合并,组建了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并在原来三局行政执法队伍的基础上建立了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这样就理顺了文化市场执法体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4o必要的联合执法,也应当制定并完善相关的法律规范,使之符合依法行政原则。

2.转变行政执法的观念和方式,及时发现和解决违法问题,避免长期积攒问题,每隔一段时间就要搞一次大
规模、运动式的联合执法运动。

如果确实出现了需要多个行政机关进行协作的重点、难点问题,可以“联合行动,单独处理”,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以某一适格行政机关的名义作出特定的具体行政行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