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守则改革任务分解表001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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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任务分解表
[001]4
附件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任务分解表总体
序号主要任务要求
将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
1有关事项与工程建设许可
阶段有关事项并联开展。

推动
将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串联变
可阶段的有关技术审查事2
并联”
项并联开展。

落实措施责任单位
1.将用地预审意见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缴清地价款证明作
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对于带方案出让土地的项目,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核,申请人凭土
省自然资源厅、省教
地出让合同及缴清地价款证明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育厅、省地震局、省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前,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征求自然资源、人人防办、省公安厅交
防、教育、园林、地震、交警相关部门意见,相关部门不再对设计方案
警总队等有关单位
进行单独审查。

(排名第一的为牵
2.可根据项目建设单位意见,将规划设计方案、总图审批与单体报建图、
头单位,下同)
初步设计审批三合一,串联变并联,一次性审查、一次性公示、一次性
办结。

完成时限及
工作要求
2018 年12 月下
旬前有关部门
出台文件或调
整有关政策。

3 4 5
推动施工许可阶段有关事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与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项并联开展。

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可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证。

等有关单位
竣工验收阶段实行建设单对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项目,在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依照申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自然资源厅、省生2018 年12 月下推动位组织,住房城乡建设等行请,由住房城乡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自然资源、消防、人防、档
态环境厅、省气象旬前有关部门“串联变业主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案、市政公用等部门和单位并联推进、限时验收、统一确认的原则,牵
局、省通信管理局、出台文件或调并联”并联推进、限时验
收、统一头部门统一出具并联验收意见。

并联验收合格后,有关部门直接办理竣
省人防办等有关单整有关政策。

推动确认。

工验收备案手续。


“串联变
并联”
制定并实施并联审批协调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由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施工2019 年4 月底
许可和竣工验收三个审批阶段由住房城乡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牵各市州人民政府前出台文件或机制,明确牵头部门。

头部门负责协调有关部门,推动并联审批工作落实。

调整有关政策。

序号6
7
8
9总体
要求
推动
“多审变
一审”
推动“事
前变事
后”
推动“事
前变事
后”
主要任务落实措施责任单位
完成时限及
工作要求
各审批阶段由并联审批协调的牵头部门明确专人帮办行政审批和技术
建立社会投资和工业投资审查事项、代办配套市政公用服务事项。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由发展
类别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帮改革部门明确专人主动对接帮办代办,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施工许可阶
办代办制度。

段由住房城乡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明确专人主动对接帮办代办,竣工验
收阶段由住房城乡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明确专人主动对接协调。

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标准严格审查,承担技术审查责任,优化审查工作
流程,审查时限不超过13个工作日。

住房城乡建设、消防、人防等相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深化“多图联审”改革。

关部门根据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形式审核确认,不再单省人防办等有关单持续推动落实。

独进行技术审查,并以审核确认的施工图作为工程施工及竣工验收的依位
据。

鼓励各地制定并实施区域评估实施细则,在有条件的开发区、产业园区
等特定区域,推行由区域管理机构统一对节能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
估、地震安全性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取水许可、洪水
2019 年4 月底制定并实施区域评估实施影响评价、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矿山、金属冶炼和用于生产、储存危
各市州人民政府前出台有关政细则。

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除外)、重大
策文件。

工程气候可行性论证等事项实行区域综合评估,明确实施区域评估的主
体、内容、方式以及配套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共
享区域评估评审结果,无需单独编报评估评审。

地震安全性评价、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等不作为项目审批或核准条2019 年 4 月底调整有关评价评估事项审各市州人民政府,省
件,地震安全性评价在工程设计前、其他评价事项在工程开工前完成即前出台有关政批备案时序。

直有关部门
可。

策文件。

序号总体
落实措施
完成时限及主要任务责任单位
要求工作要求
1.已经实施区域评估的工程建设项目,相应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2.在部分工程建设项目中推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制。

推行基于告知承诺制的“先 3.鼓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并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
10
建后验”管理模式。

办法,明确告知承诺制的实施范围、工作方式、各方责任、制式承诺书及
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申请人按照要求做出书面承诺的,审批部门可以直
接做出审批决定,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11 12工业投资建设项目探索建
工业企业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技术改造项目,实行审批负面清单管
立“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
理,审批负面清单以外的项目政府部门不再审批,实行承诺验收制。

承诺验收制。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018 年12 月下取消有关事项,强化事后监取消施工和监理合同备案,取消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取消必须通过旬前有关部门
省发展改革委等有
管。

招投标方式选定招标代理机构的要求,强化事后监管。

出台文件或调
关单位
整有关政策。

总体
序号主要任务要求
推动“线13打造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
下变线
批管理系统。

上”
推动“无
序变统
一”
各审批阶段均实行全省统14推动“无
一的运作模式。

序变统
一”落实措施责任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省政
1.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为基础,打造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府办公厅、省住房城
理系统,覆盖各部门和各层级,并与湖南省“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乡建设厅、省财政
平台,各部门、各地区审批管理系统等信息平台互联互通,做到审批服厅、省政府发展研究
务事项全部在审批管理系统集中到位、配套的市政公用服务事项进驻到中心、省自然资源
位、电子监察督办到位,实现统一受理、无缝衔接、并联审批、实时流厅、省生态环境厅、
转、进度可查、跟踪督办、信息共享、免费使用。

省交通运输厅、省水
2.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中开辟可选择的便捷审批通道,工程项利厅、省应急厅、省
目建设单位可以根据设计图纸等技术资料准备情况,自主选择有关通人防办、省公安厅、
道,系统自动跨阶段跨部门并联相应技术审查事项。

省文物局、省地震
3.完善项目统一代码管理,以项目立项阶段赋予的统一主代码贯穿各审局、省气象局、人民
批阶段,立项后被划分为若干子项目的,以“项目主代码+
子代码”进行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标识,推动“项目代码全程流转”。

等有关部门,各市州
人民政府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负责工程建设许可、
施工许可和竣工验
收阶段办事指南、申
各审批阶段实行全省统一的“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
请表单、申报材料等
的牵头梳理工作和
材料、一张中介服务清单、一次完成多项审批”的运作模式,每一个审
整体汇总工作;省发
批阶段申请人只需提供一套申报材料。

展改革委负责立项
用地规划许可阶段
的办事指南、申请表
单、申报材料等的牵
头梳理工作,其他全
完成时限及
工作要求
2018 年12 月底
前实现系统框架
体系试运行,
2019 年6 月底
前实现系统正
式运行。

2018 年12 月底
前落实上述要
求。

序号总体
落实措施责任单位主要任务要求
省工程建设项目审
批制度改革部门联
席会议成员单位配

各市州人民政府、全
15全省实行统一的工程建设各地严格执行全省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指导图(审批流程指导省工程建设项目审项目审批流程。

图由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另行发布)。

批制度改革部门联
席会议成员单位
出台全省统一的供水、供电、燃气、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办事标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准和办事流程。

市政公用服务报装手续提前到施工许可证核发后办理,
省发展改革委、省工统一全省市政公用服务标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


16业和信息化厅、省通准和办事流程。

政公用服务单位应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主动获取报建项目
信管理局、省电力公
信息,在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提前介入,主动告知服务流程并提供技术指
司等有关单位
导意见。

17加快建立“多规合一”业务
统筹各类规划,以“多规合一”的“一张蓝图”为基础,提出项目建设条件。

省自然资源厅等有
协同平台。

关单位
完成时限及
工作要求
持续落实。

2018 年12 月底
前落实上述工
作要求。

2019 年底前完
成框架建设工
作。

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评审专家评估制度及管
理办法修改1
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评审专家评估制度及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评标行为,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和水平,加强对评标专家库的动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及《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原国家计委29 号令),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评审专家的资格认定、评估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评审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从事工程建设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或各类工程建设类国家注册资格;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年龄在65岁以下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五)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成员。

第五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建设工程技术、经济专家可由所在单位推荐,经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初审后,确定为评标专家候选人员。

第六条成立自治区评标专家评审委员会,评标专家候选人须经自治区评标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经集中培训、考试,合格者统一颁发《内蒙古自治区评标专家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正式入选内蒙古自治区评标专家库。

第七条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二)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合法劳务报酬;
(三)向招标人或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反映评标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标专家承担下列义务:
(一)认真学习、自觉遵守有关招标投标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
(二)按时参加评标,遇特殊情况不能出席或途中遇阻不能按时参加评标时,应及时告知招标人,不得私下转托他人参加评标;具有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三)廉洁自律,不得违反规定私下接触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不得收受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和其他好处;不受招标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影响,不得接受招标人因不正当要求给予
的财物和其他好处(评标酬金除外),自觉抵制评标中的一切不正当要求,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
(四)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五)积极协助和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评标专家当被聘为某一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时,一旦发现自己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立即主动提出回避:(一)评标专家在某投标单位任职、兼职或者持有股份的;
(二)评标专家的近亲属在某投标单位担任领导职务的;
(三)与投标人有其他经济利害关系。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主动提出回避的,招
标人或行政监督部门一经发现,应立即终止其评标活动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第十条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对评标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进行继续教育和资格复审。

评标专家应当认真填写资料复核表格、
作好个人评标工作小结。

资格复审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

经复审,合格或基本合格者,继续担任评标专家;
因年龄、健康及工作调动等原因不能胜任者,作为正常离任。

第十一条评标专家被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作为资格复审不合格:
(一)与投标人或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的;
(二)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三)在评标过程中与其他评委私下串通或向其他评委打招呼,影响评标正常工作的;
(四)劣标高评、优标低评,在评标中显失公正,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五)按规定应当回避而不提出回避的;
(六)私自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造成严重影响的;
(七)一年内累计2次答应参加评标而无故缺席的,对正常评标活动造成影响的;
(八)因身体状况及其他情况不再适宜从事评标工作的;
(九)资格复验中拒不填写资料复核表格和提交个人评标工
作小结的。

(十)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对于违反上述情形确定为不合格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担任评标专家的资格,由有关行政监察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二条有形建筑市场应对评标专家在平时评标过程中的表现随时进行记录。

每年年终,依据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的表现对其进行评定。

第十三条建立对专家评标的评估制度。

设立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资深专家代表组成的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专家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对已完成招标项目专家评标的评估,其评估结果作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监察部门进行日常管理及处理投诉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实施评估已完成招标项目的范围:
(一)对评标公正性有争议的项目;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
(三)有社会影响的大型项目;
(四)随机抽取的项目。

第十五条评估的主要内容为:
(一)评标专家的抽取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专家评标行为是否规范;
(三)评标打分结果是否带有倾向性;
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评审专家评估制度及管
理办法修改1
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评审专家评估制度及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评标行为,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和水平,加强对评标专家库的动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及《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原国家计委29 号令),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评审专家的资格认定、评估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评审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从事工程建设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或各类工程建设类国家注册资格;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年龄在65岁以下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五)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第五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建设工程技术、经济专家可由所在单位推荐,经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初审后,确定为评标专家候选人员。

第六条成立自治区评标专家评审委员会,评标专家候选人须经自治区评标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经集中培训、考试,合格者统一颁发《内蒙古自治区评标专家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正式入选内蒙古自治区评标专家库。

第七条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二)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合法劳务报酬;
(三)向招标人或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反映评标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标专家承担下列义务:
(一)认真学习、自觉遵守有关招标投标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
(二)按时参加评标,遇特殊情况不能出席或途中遇阻不能按时参加评标时,应及时告知招标人,不得私下转托他人参加评标;具有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三)廉洁自律,不得违反规定私下接触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不得收受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和其他好处;不受招标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影响,不得接受招标人因不正当要求给予
的财物和其他好处(评标酬金除外),自觉抵制评标中的一切不正当要求,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
(四)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五)积极协助和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评标专家当被聘为某一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时,一旦发现自己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立即主动提出回避:(一)评标专家在某投标单位任职、兼职或者持有股份的;
(二)评标专家的近亲属在某投标单位担任领导职务的;
(三)与投标人有其他经济利害关系。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主动提出回避的,招
标人或行政监督部门一经发现,应立即终止其评标活动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第十条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对评标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进行继续教育和资格复审。

评标专家应当认真填写资料复核表格、作好个人评标工作小结。

资格复审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

经复审,合格或基本合格者,继续担任评标专家;
因年龄、健康及工作调动等原因不能胜任者,作为正常离任。

第十一条评标专家被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作为资格复审不合格:
(一)与投标人或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的;
(二)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三)在评标过程中与其他评委私下串通或向其他评委打招呼,影响评标正常工作的;
(四)劣标高评、优标低评,在评标中显失公正,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五)按规定应当回避而不提出回避的;
(六)私自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造成严重影响的;
(七)一年内累计2次答应参加评标而无故缺席的,对正常评标活动造成影响的;
(八)因身体状况及其他情况不再适宜从事评标工作的;
(九)资格复验中拒不填写资料复核表格和提交个人评标工作小结的。

(十)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对于违反上述情形确定为不合格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担任评标专家的资格,由有关行政监察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二条有形建筑市场应对评标专家在平时评标过程中的表现随时进行记录。

每年年终,依据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的表现对其进行评定。

第十三条建立对专家评标的评估制度。

设立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资深专家代表组成的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专家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对已完成招标项目专家评标的评估,其评估结果作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监察部门进行日常管理及处理投诉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实施评估已完成招标项目的范围:
(一)对评标公正性有争议的项目;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
(三)有社会影响的大型项目;
(四)随机抽取的项目。

第十五条评估的主要内容为:
(一)评标专家的抽取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专家评标行为是否规范;
(三)评标打分结果是否带有倾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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