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错赏,毋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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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错赏,毋滥刑
赏罚分明固然很好,但如果不能做到分明时,就应该坚持“宁错赏,毋滥刑”的原则。

《荀子·致士》中说:赏赐不能过分,刑罚不能滥用。

赏赐过分,小人就会占到便宜,刑罚滥用,君子就会受到伤害。

如果不得己而发生了偏差,那就宁愿赏赐过分,而不要滥用刑罚,与其伤害好人,倒不如便宜坏人。

贾谊在《新书·大政上》中更加详细地阐述了这一观点:实行赏罚一定要十分慎重,所以与其杀无罪的人,不如放掉有罪的人。

对于犯罪者,如果有疑问就放过他,对于有功者,即使有疑问也要奖赏他。

这样就不会有无罪而被杀的人,也不会有有功而未被奖赏的人。

要千万记住啊!实行赏罚一定要十分慎重,古人建立刑罚制度,是为了禁止不肖之徒作恶,使怠惰之人振奋。

对于犯罪的人,只要有疑问就不杀,因此不法之徒得以有机会改过,对于有功绩的人,即使有疑问也一定要奖赏,所以百姓由此受到鼓励。

这样就能使在上者有仁爱的美誉,在下者有服从管理的名声。

放过有疑问的犯罪者,这是仁,奖赏有疑问的立功者,这是信。

要千万慎重啊!慎重地对待人民,那么诛杀罪犯就不会引起忌恨,奖赏有功也不会受到误解。

不要夸大小民所犯之罪而加重处罚,不要抹杀小民所立之功而不予奖赏。

这个道理至今仍具有重要的意义。

例如,在法律上如果不能证明有罪则即推定其无罪,就是疑罪从无的原则。

我们在管理上和制度建设方面也应贯彻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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