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双拥合格单位政策奖励制度的通知(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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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双拥合格单位
政策奖励制度的通知(2012)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阜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02.10
•【字号】阜政办[2012]5号
•【施行日期】2012.02.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优抚安置
正文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双拥合格单位政策奖
励制度的通知
(阜政办〔201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阜阳市双拥合格单位政策奖励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十日
阜阳市双拥合格单位政策奖励制度
为深入持久地开展双拥合格单位创建活动,进一步调动和激发全市军民创建双拥模范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省双拥工委《关于印发〈安徽省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安徽省双拥模范城(县)考评标准〉的通知》(皖拥〔2010〕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创建双拥合格单位年度奖励制度。
一、基本原则
根据《阜阳市创建双拥合格单位和优秀单位年度检查验收暂行办法》(阜政办
〔2009〕26号),本着“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按照督促与激励相结合的方针,进一步调动各级各部门创建双拥模范城的积极性,实现创建省级双拥模范城的目标。
二、具体办法
1.奖励名称:双拥合格单位创建奖。
2.奖励对象:凡当年经市双拥工委审查批准的双拥合格单位在编在岗人员,均享受双拥合格单位创建奖,当年受纪律处分、刑事处分或年度考核不称职、不合格人员除外。
3.奖励标准:每人每年发创建奖金1200元。
4.资金来源:党政机关、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从预算包干结余经费中支出或自筹;其他单位,由本单位自行解决。
三、组织实施
县、市、区可根据本制度,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双拥合格单位奖励办法;驻阜部队由军分区政治部会同各部队商定奖励办法。
四、实施时间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阜阳市双拥合格单位政策奖励制度》(阜政办〔2009〕7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