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公司章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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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银行的组织与行为,保障本银行、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银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银行名称: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银行”)。

第三条本银行住所: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

第四条本银行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五条本银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X亿元。

第六条本银行为股份有限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行长负责制。

第七条本章程为本银行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准则。

第二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八条本银行股东为持有本银行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九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可以行使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股东大会是本银行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股东大会年会召开前二十日,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发出书面通知,通知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主要内容等。

第十四条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章董事会
第十五条董事会是本银行的经营决策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董事会由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若干人。

第十七条董事会成员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会议,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董事会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董事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

第四章监事会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是对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的机构。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由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人,副监事长若干人。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成员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监事会应当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六条监事会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章经理层
第二十七条本银行设经理层,由行长、副行长、财务负责人等组成。

第二十八条行长是本银行的法定代表人,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五)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副行长协助行长工作,对行长负责。

第三十条财务负责人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六章财务会计
第三十一条本银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本银行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二条本银行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三十三条本银行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三十四条本银行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注:
(一)资产负债表;
(二)利润表;
(三)现金流量表;
(四)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五)会计报表附注。

第三十五条本银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章利润分配
第三十六条本银行利润分配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弥补亏损;
(二)提取法定公积金;
(三)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向股东(大)会提出利润分配方案。

第三十七条本银行当年无利润时,不得分配利润。

第三十八条本银行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第三十九条本银行股东大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本章程的规定决定
利润分配方案。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章程经股东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至公司终止之日止,为本银行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银行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章程仅为示例,具体内容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银行公司的组织与行为,维护银行公司的合法权益,实现股东利
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名称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公司住所:位于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X亿元。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
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六条公司的经营宗旨: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以效益为目标,依法合
规经营,稳健发展,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第七条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行长负责制。

第二章股东和股东会
第八条公司股东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可以行使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公司设立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十二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第三章董事会
第十六条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

第十七条董事会由董事组成,董事总数为XX名。

第十八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会议,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四章经理层
第二十一条公司设经理层,经理层由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组成。

第二十二条经理层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总经理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全面负责,有权根据董事会的决定,代
表公司对外签订合同,进行交易等。

第五章监事会
第二十四条公司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

第二十五条监事会由监事组成,监事总数为XX名。

第二十六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财务会计
第二十七条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
计制度。

第二十八条公司财务报表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
果和现金流量。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确保公
司稳健经营。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章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另行规定。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任何与本章程相抵触的文件和约定,
均以本章程为准。

[注:以上内容仅为示例性银行公司章程,具体内容需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
行调整。

]
第3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银行公司的组织与行为,保护股东、客户和银行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银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银行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从事银行业务,
包括但不限于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等。

第三条公司的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市场规律,坚持稳健经营,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为股东创造价值,为社会经济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公司的经营理念是:以人为本,诚信至上,客户至上,创新发展。

第二章股东及股权
第五条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亿元。

第六条公司的股东为依法设立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股东按照出资比例享有公司收益,承担公司风险。

第八条股东的出资应当真实、合法,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转让股份。

第九条股东的股权可以依法转让,但应当符合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条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照出资比例获得股息和红利;
(二)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三)依照公司章程规定转让股权;
(四)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提出建议;
(五)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照出资比例缴纳股款;
(三)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公司设立董事会,负责公司的经营决策和管理。

第十三条董事会由董事组成,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若干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董事会下设监事会,负责监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

第十六条监事会由监事组成,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董事会、监事会应当依法行使职权,不得越权行事。

第十八条公司设总经理一人,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十九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决定,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第四章股东大会
第二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

第二十一条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由董事会召集。

第五章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由董事组成,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若干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章监事会
第二十六条监事会由监事组成,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七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

第七章经理
第二十九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决定,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总经理的职权如下:
(一)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
(二)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组织实施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职责分工;
(四)提出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职责分工的建议;
(五)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职责分工;
(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人员的聘任和解聘;
(七)组织实施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八)组织实施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九)组织实施公司的投资计划;
(十)组织实施公司的风险控制方案;
(十一)组织实施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
(十二)组织实施公司的客户服务方案;
(十三)组织实施公司的合规经营方案;
(十四)组织实施公司的社会责任方案;
(十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会指定副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代理其职务。

第八章财务会计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真实、公正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三十四条公司应当定期进行财务审计,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要求。

第九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六条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的规定进行。

第三十七条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第三十八条清算组由董事、监事和有关人员组成,负责清算事宜。

第三十九条清算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司财产,清偿公司债务。

第四十条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清算情况,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的修改,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注:以上章程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条款需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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