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太阳能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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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各省市(区、县)最新太阳能政策一览

全国各省市(区、县)最新太阳能政策一览

全国各省市(区、县)最新太阳能政策一览1.云南省:从2008年5月1日起,云南省新建建筑项目中11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和24米以下设置热水系统的公共建筑,必须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

云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设一体化设计施工技术规程》中规定,太阳能热水系统产品将作为"建筑构件"安装,云南省新建建筑项目中11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和24米以下设置热水系统的公共建筑,必须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

2.海南省《海南省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管理办法》2010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明确,城镇规划区以及旅游度假区、开发区、产业园区、成片开发区内的12层以下(含12层)的住宅建筑以及单位集体宿舍、医院病房、酒店、宾馆、公共浴池等公共建筑,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或者具备安装应用条件的在建和既有民用建筑,应当统一配建太阳能热水系统。

据悉,政府将根据不同的建筑类别,补助企业为太阳能热水系统增量投资的30%~50%。

3.江苏省自2008 年1 月1 日起,我省城镇区域内新建12 层及以下住宅和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宾馆、酒店、商住楼等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应统一设计和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4.浙江省《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节能设计和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工程,应当尽可能利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

其中,新建12层以下的建筑,应当将太阳能利用与建筑进行一体化设计。

5.湖北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昨日联合发出通知,要求自2010年1月1日起,全省城市城区范围内所有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新建12层及以下住宅(含商住楼)应统一设计和安装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6.安徽省2009年3月1日起,安徽省地方标准《太阳能利用与建筑一体化技术标准》将实施,届时,新建12层及以下住宅和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宾馆、酒店、商住楼等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应统一设计和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国内太阳能热水器行业的政策

国内太阳能热水器行业的政策

国内太阳能热水器行业的政策北京华业阳光新能源有限公司工程项目部2008年4月深圳政策内容《深圳节能特区建筑节能条例》规定: 新建12层以下民用住宅必须为每户配备太阳能光热系统。

没有配备的不予以竣工验收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应进行太阳能光电应用示范安徽合肥政策内容自2007年8月合肥建委规定: 该市从规划设计源头着手,强制执行住宅小区太阳能利用规定——今后,任何新建小区太阳能利用率至少30%,否则不得开工建造。

安徽合肥政策内容自2007年8月合肥建委规定: 该市从规划设计源头着手,强制执行住宅小区太阳能利用规定——今后,任何新建小区太阳能利用率至少30%,否则不得开工建造。

湖北武汉政策内容市建委下发《市建委关于在新建建筑工程中推广使用太阳能系统的指导意见》要求: 自2008年4月1日起,我市要求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新建12层及以下住宅、医院病房楼、学校宿舍楼、宾馆饭店、健身中心、游泳馆(池)等热水需求大的建筑,以及政府机构的建筑和政府投资建设的民用建筑,新农村建设中的农民居住住房等建筑工程,应与太阳能热水系统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和投入使用;同时鼓励超过12层的住宅建筑和其他公共建筑运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贵州政策内容2006建设厅印发《省建筑节能试点示范工程(小区)管理办法》的通知,大力推广太阳能。

沈阳政策内容建设厅下发通知:自2008年8月起沈阳新建建设需安装太阳能。

河北政策内容制定了太阳能达标,建筑减免50%城市配套费的优惠政策措施。

自08年1月1日起,小高层及以下居住建筑与医院、学校、饭店、公共浴室等热水消耗大户,要采用太阳能集中热水系统,并进行一体化设计、安装。

河北省建设厅通知要求,各地要做到可再生能源技术与建筑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对应采用而不采用可再生能源技术的民用建筑,原则上不得通过施工图审查。

北京政策内容北京市建委:为郊区村镇改造和建设每户安装太阳能和节能材料建房农民补助2万元。

武汉市太阳能热水系统技术规范(参考Word)

武汉市太阳能热水系统技术规范(参考Word)

武汉市太阳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1总则1. 0. 1 为使民用建筑太阳热水系统安全可靠、性能稳定、布局合理、与建筑和周围环境协调美观、风格统一,规范太阳热水系统的设计、安装、调试和工程验收,制定本规范。

1. 0. 2 本规范适用于为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集中供热水和局部供热水的太阳热水系统。

改造既有建筑上已安装的太阳热水系统时,可参照执行。

1. 0. 3民用建筑太阳热水系统的设计、安装、调试和工程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民用建筑 civil building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公共活动的建筑总称。

按使用功能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2.0.2居住建筑 residential building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

包括住宅、宿舍、旅馆等建筑。

2.0.3 公共建筑 public building供人们进行公共活动的建筑。

包括教育建筑、办公建筑、科学教育建筑、文化娱乐建筑、商业服务建筑、体育建筑、医疗建筑、交通建筑、政法建筑、纪念建筑、园林景观建筑、宗教建筑、综合建筑。

2.0.4低层住宅 low storey housing一层至三层的住宅建筑。

2.0.5多层住宅 multifloor housing四层至六层的住宅建筑。

2.0.6中高层住宅 mid-tall storey housing七层至九层的住宅建筑。

2.0.7高层住宅 tall storey housing十层及十层以上的住宅建筑。

2.0.8高层建筑 tall building十层及十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和高度大于24m的建筑为高层建筑。

2.0.9 自然层数 natural storey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数。

2.0.10建筑高度 height of building指建筑物室外地平面至外墙顶部的总称。

2.0.11地下室 basement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1/2者为地下室。

全国太阳能规范大全

全国太阳能规范大全

2021/5/27
10
山西省
《山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草案)》 规定:12层以下住宅须配太阳能热水系 统
山西省将对12层以下民用建筑采取强制 安装太阳能集热措施,违反规定不安装 者将有可能被处以20万元—50万元罚款。
2021/5/27
11
青海省
自2009年起,青海省将开始建立太阳能推广应用示范 区,即在西宁市、格尔木市、德令哈市及海东地区, 通过政府的大力扶持,开展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 太阳能光伏建筑一体化的试验与推广应用。
《办法》指出,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 将太阳能热水系统纳入节能专项验收程序;质量不合 格的,不得出具竣工合格报告。
2021/5/27
3
江苏省
自2008 年1 月1 日起,我省城镇区域内新
建12 层及以下住宅和新建、改建和扩建
的宾馆、酒店、商住楼等有热水需求的
公共建筑,应统一设计和安装太阳能热
南省新建建筑项目中11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和24
米以下设置热水系统的公共建筑,必须配置太
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设计必须纳
入建筑节能设计专项审查,经审查合格的,方
202可1/5/2准7 予施工。
2
海南省
《海南省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管理办法》2010年3 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明确,城镇规划区以及旅游度假区、开发区、 产业园区、成片开发区内的12层以下(含12层)的住宅建 筑以及单位集体宿舍、医院病房、酒店、宾馆、公共 浴池等公共建筑,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或者 具备安装应用条件的在建和既有民用建筑,应当统一 配建太阳能热水系统。据悉,政府将根据不同的建筑 类别,补助企业为太阳能热水系统增量投资的30%~ 50%。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9.25•【字号】鄂建文〔2024〕30号•【施行日期】2024.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建文〔2024〕30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湖北省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4年9月25日湖北省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部署要求,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加快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4〕2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到2025年,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全省城镇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超低能耗、近零能耗建筑面积比2023年增长110万平方米,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面积比2023年增长1000万平方米,建筑用能中电力消费占比超过55%,城镇建筑可再生能源替代率达到8%,省级绿色建材供应链平台建成投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取得积极进展。

到2027年,绿色低碳发展深入推进,超低能耗建筑实现规模化发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进一步推进,城乡人居环境明显改善,建筑用能结构更加优化,绿色建材得到广泛应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取得显著成效。

二、重点任务(一)提升城镇新建建筑节能降碳水平城镇新建民用建筑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建筑节能标准,鼓励试行更高建筑节能标准。

提升建筑节能降碳设计水平,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因地制宜增设遮阳设施,规范选用节能门窗,严格选用外墙保温系统,重点推广高效节能低碳设备。

2020湖北省太阳能发电国家补贴政策

2020湖北省太阳能发电国家补贴政策

2020湖北省太阳能发电国家补贴政策2020湖北省太阳能发电国家补贴政策第一章总则为有效贯彻落实《黄石市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的意见》(黄政办发〔2014〕31号文),方便项目业主(含单位和个人)办理光伏发电项目资金补贴,鼓励支持我市光伏产业发展,加快推进新能源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章实施补贴第一条凡在黄石境内投资建设的、具备独立核算,手续齐备,且已通过供电公司验收并网发电的所有光伏发电项目,均为补贴对象。

第二条补贴标准(一)所有补贴对象均按发电量每千瓦时0.1元的标准享受补贴。

(二)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享受每千瓦时0.1元的的补贴外,再另行给予适当补贴:1、在黄石境内投资建厂生产光伏组件且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每千瓦时再补贴0.1元。

2、光伏项目使用黄石本地产品和劳务,按其占项目总投资额比例予以补贴(计算公式:补贴金额=使用产品和劳务投资额/项目总投资额*0.1元/千瓦时*发电量)。

第三条补贴来源(一)黄石城区的光伏发电项目补贴,按现行财政体制市区两级6:4比例分级负担。

(二)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冶市和阳新县的光伏发电项目补贴,分别由所在地财政部门按补贴标准全额补贴。

第四条补贴办理(一)项目业主到所在地发改部门领取《黄石市光伏发电补贴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予以填报。

(二)资料审核1、光伏项目业主办理补贴,需带齐以下资料:《黄石市光伏发电补贴资金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居民光伏项目带居民身份证)、项目备案证、并网验收证明、电费清单等。

2、在黄石境内投资建厂且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办理补贴,需带齐以下资料:《黄石市光伏发电补贴资金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项目备案证、并网验收证明、电费清单以及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投资建厂及投资额相关证明材料等。

3、使用黄石本地产品和劳务办理补贴,需带齐以下资料:《黄石市光伏发电补贴资金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居民光伏项目带居民身份证)、项目备案证、并网验收证明、电费清单以及应用黄石本地产品和劳务相关证明材料等。

湖北省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修改稿)~

湖北省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修改稿)~

湖北省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光伏发电项目管理,促进光伏发电合理有序开发,保障电网和用电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发改能源[2006]13号)、国家电监会《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电监会令第25号)及《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鄂政发[2005]12号)附件二《湖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中光伏发电项目管理主要包括项目前期工作、项目核准或审批程序、行政组织管理、技术质量管理和项目验收管理。

第三条(管理体制)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称省发展改革委)是全省光伏发电项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光伏发电项目的有关管理工作。

市(州)、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局(下称市〈州〉、县发展改革委、局)是本行政区域内光伏发电项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州)、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光伏发电项目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项目管理)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利用应坚持按规划建设的原则,项目建设要符合全省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和建设布局的总体要求,做到合理有序开发。

装机容量大于50KWp(含50KWp)或上网与电网企业发生电量交易的光伏发电项目,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批。

装机容量小于50KWp或自发自用其他光伏发电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做好研究论证工作,并通过电网管理部门接入系统方案审查,由市、州发展改革委核准。

未核准(审批)的,不得接入电网。

需要政府政策和中央及省财政性资金支持的光伏发电项目应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核准或审批。

第五条(前期工作)需核准(审批)的光伏发电项目开展前期工作前,应先申请获得省、市(州)发展改革委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批复。

武汉12层以下新建建筑强制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武汉12层以下新建建筑强制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区县 、 街 道 ( 乡镇 ) 核 窗 口开 始 受 理 百姓 申请 廉租 住 审 房 和 经 济 适 用 住房 核 ; 隹以来 ,接 待 了 大量 办 理 审核 手续 的市 民。 随着 审核 人 员政 策 水 平 和 工 作效 率 的 日益 提 高 ,各 区县 的 审核 窗 口将 为 市 民 提 供 更 加 良好 的服 务 。
-I 匝 中置住宅设施

近 日,“ 中国质 量万 里行 ”正式对外 发布 《 太阳能热 水器消 费者维权 手册 该手册详尽 列举 了不合格 太阳 能热 水器 的 1 隐患 ,将 对消费 者选购 太阳能产 品起到积极 的指导 作用。 0大

近年 我国 能热 器行业 迅 来, 太阳 水 发展 速, 于 市场鱼 杂, 成优 重 但由 产品 龙混 形 劣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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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伟新会 见瑞典环境 部长
4月 1 日住房 和 城 乡建 设部 部 长 姜伟 新在 北 京会 见 了随 5 瑞 典 首 相 访 华 的瑞 典 环 境 部 长 安 德 列 亚 斯 ・ 尔格 伦 。 姜 伟 卡
过 1 2层 的住 宅 建筑
个 街 道 办 事
处 住 房 保 障
审 核 受 理 窗
口全面 启动 。
北 京 市 建 委 将 公 布 审 核 窗 口联 系表 , 方便群众了
解 街 道 (乡
和 其 他 公 共 建 筑 使
用 太 阳能 。 据 介 绍 ,
新 建 建 筑 在 设 计 和 建 设时 ,太 阳 能热 水器 、 太 阳能集 热板 等 太 阳能 设施 要 同步 设 计 、同 步施 工 。这 是武 汉 首 次强 制 性规 定推 广 使用 太 阳能 。

武汉:18层以下建筑须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武汉:18层以下建筑须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套 不 明确 、 项 目实施 无 经验 可循 公 楼 、 建 管局大楼 、 襄 阳 市 工 程
等困难 . 积 极采取 多项措施 . 促 进 该 项 工 作 顺 利 开 展 目前 . 市 城 建 委 已从 建 筑 节 能 奖 励 资 金 质 量 监 督 站 办 公 楼 作 为 建 筑 能
墙 材 生 产 与 应 用 的 紧 密衔 接 . 促 进建筑工程质量的提高 . 新 疆 哈 密 地 区 墙 改 办 围 绕 当 前 烧 结 多
的落 实
强度及容重符合《 墙 体 材料 应用
通过 协 调 沟 通 . 哈 密 地 区住 统 一 技 术 规 范 》( G B 5 0 5 7 4—
2 0 1 3 . 7 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 2 7

工 作 在 线
W or k Si t u a t i o n












襄阳: 建筑 能耗 监测取得突破
本 刊讯 根 据 年度 工 作 目
中拨 付 专 项 资 金 用 于 襄 阳市 建 已竣 工 等 待验 收 . 襄 阳市 工 程 质
标任务 . 湖 北 省 襄 阳市 今 年 要 完 筑 能 耗 监 测平 台建 设 . 市 墙 革 节 量 监 督 站 办公 楼 近 期 即将 竣 工 . 成 能耗 监 测建 筑 数 量 5栋 . 其 中 能 办 积 极 联 系 相 关 单 位 并 签 署 提 前 完成 市 区今 年 的 目标 任 务
耗监 测 试 点 项 目. 其 中襄 阳城 乡
年 度 建 筑 能 耗 监 测 任 务 有 望 提
前 完 成
( 安 宁 )

武汉市太阳能热水系统技术规范

武汉市太阳能热水系统技术规范

武汉市太阳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1总则1. 0. 1 为使民用建筑太阳热水系统安全可靠、性能稳定、布局合理、与建筑和周围环境协调美观、风格统一,规范太阳热水系统的设计、安装、调试和工程验收,制定本规范。

1. 0. 2 本规范适用于为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集中供热水和局部供热水的太阳热水系统。

改造既有建筑上已安装的太阳热水系统时,可参照执行。

1. 0. 3民用建筑太阳热水系统的设计、安装、调试和工程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2 术语2.0.1民用建筑civil building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公共活动的建筑总称。

按使用功能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2.0.2居住建筑residential building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

包括住宅、宿舍、旅馆等建筑。

2.0.3 公共建筑public building供人们进行公共活动的建筑。

包括教育建筑、办公建筑、科学教育建筑、文化娱乐建筑、商业服务建筑、体育建筑、医疗建筑、交通建筑、政法建筑、纪念建筑、园林景观建筑、宗教建筑、综合建筑。

2.0.4低层住宅low storey housing一层至三层的住宅建筑。

2.0.5多层住宅multifloor housing四层至六层的住宅建筑。

2.0.6中高层住宅mid-tall storey housing七层至九层的住宅建筑。

2.0.7高层住宅tall storey housing十层及十层以上的住宅建筑。

2.0.8高层建筑tall building十层及十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和高度大于24m的建筑为高层建筑。

2.0.9 自然层数natural storey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数。

2.0.10建筑高度height of building指建筑物室外地平面至外墙顶部的总称。

2.0.11地下室basement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1/2者为地下室。

2.0.12半地下室semi-basement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1/3,且不超过1/2者为半地下室。

武汉太阳能新规

武汉太阳能新规

武汉太阳能新规市城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应用和管理的通知武城建〔2013〕139号各区建设局,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推动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规模化应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加快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07]1031号)要求,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规模应用(一)全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18层及以下住宅(含商住楼)和宾馆、酒店、医院病房大楼、老年人公寓、学生宿舍、托幼建筑、健身洗浴中心、游泳馆(池)等热水需求较大的建筑,应统一同期设计、同步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18层以上居住建筑的上部应统一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其太阳能热水系统使用比例应达到30%以上。

(二)政府办公建筑、公益性公共建筑和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应在太阳能热水系统和地源热泵空调系统中选择一种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三)鼓励其它公共建筑统一设计和安装应用可再生能源,鼓励在既有建筑改造中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二、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质量控制(一)建设单位应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作为建筑节能措施列入项目建设计划,在委托设计单位设计时应明确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种类,设计内容和要求,可再生能源的造价应列入建筑工程总预算。

(二)设计单位应按《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50346)、《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程》(GB50366)、《太阳能热水器安装构造》(中南标)等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设计。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应自2013年7月1日起按照本通知和相关标准进行审查。

(四)施工单位应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进行施工,确保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按照图纸和质量规范要求安装到位。

监理单位应将可再生能源施工纳入监理范围。

武汉市日照管理规定

武汉市日照管理规定

武汉市日照管理规定武汉市是中国湖北省的省会,也是中国内地的重要中心城市之一。

作为一个大城市,武汉市拥有众多的管理规定来维护城市的秩序和居民的生活质量。

其中,日照管理规定是为了确保城市的日照资源得到合理利用,保障公众的权益和健康。

下面是关于武汉市日照管理规定的详细内容。

一、日照管理规定的目的和意义1. 目的:武汉市日照管理规定旨在确定城市建设和规划中的日照要求,合理安排建筑物的布局和高度,保证公共空间和住宅的日照质量。

2. 意义:武汉市的日照管理规定将有助于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健康,保障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环境的可持续利用。

二、日照管理规定的适用范围1. 本规定适用于武汉市内所有的新建建筑物和改建项目。

2. 对于已经建成的建筑物,日照管理要求可以视情况进行调整和修订。

三、日照管理规定的具体要求1. 建筑物布局和高度:建筑物在规划和设计中应合理安排布局,避免产生阻挡日照的现象,如太高的建筑物遮挡阳光等。

同时,建筑物的高度应考虑周边建筑物的日照需求,以保证不会对周边建筑物造成过大的阻挡。

2. 开间和间距:建筑物的开间和间距应根据日照标准进行设计,以保证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和间隙足够,阳光能够自由照射到建筑物及其周边环境中。

3. 公共空间和住宅的日照质量:在规划和建设中,要保证公共空间和住宅的日照质量,防止阻碍阳光投射。

对于住宅区的日照管理标准,武汉市可以根据不同的区域和地理条件进行相应的调整。

四、日照管理规定的实施和监督1. 实施:武汉市将逐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加强日照管理规定的宣传和培训,并对相关建设项目进行审查和审批。

2. 监督:武汉市相关部门将加强对日照管理规定的监测和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建筑项目进行整改和处罚,并及时公开违规情况和处理结果。

五、日照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1. 对于特殊建筑物,如历史文化保护建筑和景区景点等,日照管理规定可以根据需要进行特殊规定。

2. 武汉市还将进一步研究和制定日照管理相关的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完善和细化日照管理规定。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建筑物顶部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规划管理意见的通知-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建筑物顶部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规划管理意见的通知-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建筑物顶部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规划管理意见的通知正文:----------------------------------------------------------------------------------------------------------------------------------------------------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建筑物顶部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规划管理意见的通知各中心城区分局、新城区和开发区区局: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实现建筑物顶部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建设与城市空间环境品质塑造有机结合,现就我市城区既有建筑物顶部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规划管理意见通知如下:一、控制建设范围为保障城市空间形象、彰显城市魅力,中心城区以下区域不得布置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1、两江四岸地区沿岸及城市主干道一线街坊的区域。

2、重要湖泊周边。

东湖西岸及南岸、南湖西岸及北岸、环沙湖周边一个街坊或湖泊绿线以外不少于120米的区域。

3、历史文化与风貌街区。

《武汉市主城区历史文化与风貌街区体系规划》所划定的一元路片、“八七”会址片、江汉路及中山大道片、青岛路片、昙华林片5处历史文化街区;以及首义片、农讲所片、洪山片、青山“红房子”片、珞珈山片5处历史地段。

4、对外交通枢纽。

汉口火车站、武昌火车站、武汉火车站站前广场向外扩展400-800米范围所覆盖的完整街坊。

二、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建设要求建筑物顶部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的设计方案应符合以下要求:1、根据国家能源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及设施应具有合法性,利益相关人无异议;2、项目设计时必须综合考虑防水、防火、防雷、屋顶荷载及日照影响等因素;3、屋顶安装的光伏板从屋面平台起算其高度不应超过1.8米,覆盖范围不得超越建筑物主体结构轮廓线;对于超出既有建筑女儿墙高度的光伏板应开展隐蔽设计,确保建筑立面的协调性;4、不得建设与屋顶光伏发电设备无关的建(构)筑物。

武汉市日照管理规定范本

武汉市日照管理规定范本

武汉市日照管理规定范本第一条:为了规范武汉市内的日照管理,保护居民的合法权益,加强城市景观的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武汉市范围内的所有建筑物、街道、公共场所等地方的日照管理。

第三条:武汉市日照管理的目标是确保居民的正常室内采光条件,保护城市景观的整体和谐统一。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武汉市建筑物和公共场所的设计、建设和改造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原则:1. 合理布局,确保建筑物的立面朝向和位置能够充分利用自然光线,提高室内的采光条件。

2. 合理设置窗户,窗户数量和面积应当满足建筑物内部的照明需求,同时保持与整个建筑立面的协调一致。

3. 合理利用遮挡物,避免不必要的阻挡来自阳光的照射,保持室内的光照充足。

第五条:武汉市建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建筑物的日照条件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应当要求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整改。

第六条:禁止在建筑物的窗户或阳台上设置不符合规定的遮挡物,包括但不限于固定安装的窗帘、百叶窗等。

第七条:禁止在建筑物附近种植高大树木或设置高大建筑物,严重影响周围建筑物或公共场所的采光条件。

第八条:禁止在城市规划中设置不符合日照管理要求的建筑物或景观设施,如高楼密集、街道狭窄等。

第九条:建筑物的产权人或使用人有义务保证建筑物内部的采光条件符合规定,不得妨碍周围建筑物或公共场所的采光。

第十条:违反本规定的,相关单位或个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整改等。

第十一条:依法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的个人或组织,有权获得相应的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市建筑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在规定有效期届满前,市建筑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订。

附则:本规定中的“建筑物”是指武汉市境内的住宅、商业、办公等各类建筑物。

本规定中的“公共场所”是指武汉市内的公园、广场、街道、商业中心等公共空间。

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21年修正)-

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21年修正)-

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21年修正)正文:----------------------------------------------------------------------------------------------------------------------------------------------------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9年3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涉及优化营商环境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节能材料和可再生能源应用第三章新建建筑节能第四章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第五章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第六章激励措施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通过提高建筑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性能、选用节能型的用能设备、促进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应用等方式降低建筑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以下简称建筑节能)。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含改建、扩建)建筑节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制定建筑节能中长期规划和政策措施,实行建筑节能目标责任制,建立建筑节能考核体系;引导和扶持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的科研、开发、生产和推广应用,培育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健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对在建筑节能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执行有关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二)拟订建筑节能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三)拟订引导、扶持建筑节能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四)组织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新材料的研发和论证推广;(五)普及建筑节能知识,提供有关建筑节能的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六)对新建建筑节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以及建筑用能系统运行等实施监督管理;(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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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应用和管理的通知
武城建〔2013〕139号
各区建设局,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规模化应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加快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07]1031号)要求,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规模应用
(一)全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18层及以下住宅(含商住楼)和宾馆、酒店、医院病房大楼、老年人公寓、学生宿舍、托幼建筑、健身洗浴中心、游泳馆(池)等热水需求较大的建筑,应统一同期设计、同步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18层以上居住建筑的上部应统一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其太阳能热水系统使用比例应达到30%以上。

(二)政府办公建筑、公益性公共建筑和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应在太阳能热水系统和地源热泵空调系统中选择一种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三)鼓励其它公共建筑统一设计和安装应用可再生能源,鼓励在既有建筑改造中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二、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质量控制
(一)建设单位应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作为建筑节能措施列入项目建设计划,在委托设计单位设计时应明确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种类,设计内容和要求,可再生能源的造价应列入建筑工程总预算。

(二)设计单位应按《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50346)、《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程》(GB50366)、《太阳能热水器安装构造》(中南标)等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设计。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应自2013年7月1日起按照本通知和相关标准进行审查。

(四)施工单位应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进行施工,确保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按照图纸和质量规范要求安装到位。

监理单位应将可再生能源施工纳入监理范围。

(五)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包括可再生能源工程质量安全和使用效果等内容;竣工验收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能效进行测评,并由检测机构出具能效测评报告,作为验收和备案依据。

(六)选用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技术和产品应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推广,并经市城建委备案的产品和技术。

三、落实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规模应用的管理职责
(一)各区建设局、建管各相关部门应在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查、施工许可、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上依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监督、管理和协调。

(二)因特殊条件拟不采用可再生能源的,由建设单位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之前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建筑节能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原因进行分析论证后确定,并作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依据。

(三)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要做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验收备案监督工作,未安装到位或达不到验收要求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四)建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产品和技术备案制度。

市城建委将定期发布符合工程应用要求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目录,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设计、施工安装、现场监理培训工作。

(五)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将按照住建部、省、市有关规定予以适当激励,并作为绿色建筑、优秀设计、优质工程等评选的重要条件。

(六)各区应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加强宣传,使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全面了解应用可再生能源的重要意义,增强应用可再生能源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本通知从2013年7月1日起实施。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5月29日
武汉城建委出新规 7月1日起18层以下建筑要装太阳能
2013/6/7 11:30:17
为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促进节能环保,昨日,武汉城建委建筑节能办公室宣布:7月1日起,武汉市内新建、改建、扩建18层及以下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须达到100%;18层以上的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须达到30%。

7月1日起太阳能必须“上楼”
近期,武汉城建委出台了《市城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应用和管理的通知》。

通知规定,从7月1日起,武汉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18层及以下住宅(含商住楼)、宾馆、酒店、医院病房大楼、老年人公寓、学生宿舍、托幼建筑、健身洗浴中心、游泳馆(池)等热水需求较大的建筑,应统一同期设计、同步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18层以上居住建筑的上部应统一设计并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比例应达30%以上。

政府办公建筑、公益性公共建筑和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应在太阳能热水系统和地源热泵空调系统中选择一种使用。

以前也有规定开发商并不积极
5年前,武汉出台了《在新建建筑工程中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指导意见》,要求12层及以下新建建筑需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但实施效果并不理想,安装了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建筑不到两成,只有政府投资的项目和一些示范性项目安装了太阳能热水系统,商品房开发商并不积极。

中信建筑设计研究总院高工李传志介绍:“开发商只设计了太阳能热水系统,但出于成本的考虑鲜有安装。

其实,成本并未增加很多,大约每平方米增加30—50元。


据了解,太阳能热水器的使用寿命大约是15年,居民付出的成本在3000元左右,3年就可以收回成本,之后12年都可享受免费热水。

目前不少市民自费安装了太阳能热水器,每年大约可以使用250天。

未安装或不达标竣工验收通不过
武汉城建委建筑节能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表示,现在新建建筑很多都在12层以上,2008年出台的《意见》已不合适,所以将标准提高到了18层;而且新规将改建、扩建的18层及以下建筑也纳入其中。

据了解,开发商如果没有设计太阳能热水系统,就不能获得开工许可证;如果没有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竣工验收的时候就不能通过。

因特殊原因拟不采用太阳能的,建设单位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之前提出书面申请,武汉城建委建筑节能办公室将组织分析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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