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事故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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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桂冠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反事故措施(试行)
遵义桂冠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发布
目录
一、防止人身伤亡事故措施 (6)
防止人身触电事故措施 (6)
防止高处坠落事故措施 (11)
防止机械伤害事故措施 (13)
防止物体打击事故措施 (15)
防止起重伤害事故措施 (16)
二、防止交通事故措施 (19)
驾驶员的管理 (19)
机动车辆的管理与保养 (20)
三、防止火灾事故措施 (22)
防止电缆着火事故 (23)
主控室消防安全 (25)
档案室消防安全 (26)
变压器消防安全 (27)
库房消防安全 (27)
电气设备消防安全管理 (28)
油品使用 (28)
防火检查 (29)
四、防止电气误操作事故措施 (31)
加强防误操作管理 (31)
防止电气误操作事故的措施 (32)
五、防止系统稳定破坏事故 (36)
风电场有功功率 (37)
二次系统 (40)
无功电压 (41)
六、防止发电机损坏事故 (43)
防止发电机短路故障 (43)
防止发电机局部过热 (43)
防止发电机内遗留金属异物。
(43)
七、防止继电保护事故 (45)
组织措施 (45)
技术措施 (45)
八、防止大型变压器损坏和互感器事故 (50)
防止变压器出口短路事故 (50)
防止变压器绝缘事故 (50)
防止变压器保护事故 (53)
九、防止开关设备事故措施 (55)
总体要求 (55)
防止断路器灭弧室烧损、爆炸 (56)
防止套管、支持绝缘子和绝缘提升杆闪络、爆炸 (57)
防止断路器拒分、拒合和误动等操作故障 (57)
防止直流操作电源故障引起断路器拒动、烧损 (58)
防止高压开关设备机械损伤 (58)
防止SF6高压开关设备漏气 (59)
防止高压开关设备载流导体过热 (60)
十、防止接地网事故措施 (61)
十一、防止电力电缆损坏事故 (63)
防止电缆绝缘击穿事故 (63)
防止外力破坏和设施被盗 (65)
防止单芯电缆金属护层绝缘故障 (66)
十二、防止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事故 (67)
防止电力通信网事故 (70)
防止信息系统事故 (75)
十三、防止全厂停电事故措施 (78)
十四、防止污闪事故措施 (82)
十五、防止风电机组大面积脱网事故措施 (84)
十六、防止直流系统事故措施 (84)
十七、防止倒杆塔和断线事故措施 (90)
十八、防汛防雷防寒防小动物管理措施 (91)
防汛准备和汛前检查 (91)
防汛器材管理和防汛设备管理 (91)
汛期值班 (92)
汛期巡查和汛情汇报 (92)
防汛与抢险 (92)
防寒准备与检查 (93)
防寒相关要求 (93)
防雷测试检查要求 (94)
防小动物工作检查 (94)
十九、防止风力机事故 (96)
防止风力发电机组火灾事故 (96)
防止风力发电机组倒塔事故 (99)
防止风力发电机组轮毂(桨叶)脱落事故 (101)
防止风力发电机组叶轮超速事故 (108)
前言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方针,有效防止人身伤害和设备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大唐集团公司《防止风力发电生产重大事故六项重点要求实施细则》、《防止电力生产事故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和《电力安全工作规程》(以下简称“安规”)等相关要求,结合遵义桂冠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反事故措施。
起草:陈光荣、王子兴
审核:郭杰、代贤涛、覃志、黄国明
审定:冯顺绪
批准:贺华林
本措施由遵义桂冠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洪关太阳坪风电场负责编制。
本措施由遵义桂冠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洪关太阳坪风电场负责解释。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防止人身伤亡事故措施
第一章防止人身触电事故措施
第一条在电气设备进行部分停电检修或新设备安装时,工作许可人应根据工作票的要求在工作地点或带电设备四周设置遮栏(围栏),将停电设备与带电设备隔开。
围栏上每侧应至少悬挂一个面向工作人员的“止步,高压危险!”等标示牌。
防止检修、试验、施工人员走错工作地点,误入带电间隔,误登带电设备,发生人身触电。
第二条运行中的高压设备其中性点接地系统的中性点应
视作带电体,不得触摸。
雷雨天气,需要巡视室外高压设备时,应穿绝缘靴,并不得靠近避雷器和避雷针。
第三条雷电时,禁止进行就地倒闸操作。
第四条电气作业时,高压验电应戴绝缘手套。
验电器的伸缩式绝缘棒长度应拉足,验电时手应握在手柄处不得超过护环,人体应与验电设备保持安全距离。
雨雪天气不得进行室外直接验电。
第五条在室内高压设备上工作,应在工作地点两旁和对面运行设备间隔的遮栏(围栏)上和禁止通行的过道遮栏(围栏)上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
第六条高压开关柜内手车开关拉出后,隔离带电部位的挡板必须可靠封住,禁止开启,并设置“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
第七条在办理工作许可手续之前,检修人员都不得进入遮栏内或触及设备。
第八条险点、作业程序及预防措施对作业人员交待清楚,确保检查到位。
第九条工作中,工作负责人必须始终在现场认真履行监护职责。
当工作地点分散或工作环境比较危险时,工作负责人应增设专责监护人和确定被监护人员,及时制止违章作业行为。
第十条在电气设备上进行检修,检修人员在攀登设备构架前,首先应认真核对设备名称、编号、位置,检查现场安全措施无误后方可开始。
因故离开工作现场返回工作地点时,必须重新核对设备名称、编号、位置,确认无误后方准继续工作,防止误入带电间隔。
第十一条当工作现场布置的安全措施妨碍检修(试验)工作时,检修人员必须向工作负责人说明情况,由工作负责人征得工作许可人同意后,方可变动安全设施,变动情况应及时记录在值班日志内。
第十二条检修人员在完成工作票所列的工作任务撤离工
作现场后,如又发现问题需要处理时,必须向工作负责人汇报,禁止擅自处理。
若尚未办理工作终结手续,则由工作负责人向工作许可人说明情况后,在工作负责人带领下进行处理。
如已办理工作终结手续,则必须重新办理工作许可手续后方可进行。
第十三条对作业区域附近的带电导体实施绝缘、屏护、隔。
第十四条装、拆接地线顺序要正确,并均应使用绝缘棒。
人体不得碰触接地线或未接地的导线,以防止感应电触电。
检修人员带地线拆设备接头时,必须采取防止地线脱落的可靠措施,防止地线脱落感应电伤人,严禁不验电装设接地线。
第十五条在开关站的带电区域内或临近带电线路处,禁止使用金属梯子。
搬动梯子、管子等长物时,应放倒,由两人搬运,并与带电部分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第十六条在电气设备上进行高压试验,应在试验现场装设遮栏,向外悬挂“止步,高压危险!”标示牌,并派人看守。
非试验人员不得靠近。
加压过程中应集中精力,不得触及试验的高压引线。
试验时不得进行其它检修、维护等工作。
当被试设备两端不在同一地点时,两端都要派人看守。
试验结束后,要及时断开试验电源、将试验设备及被试设备正确放电。
第十七条由于高压试验而拆开的一次设备引线,必须用结实的绳子绑牢,防止引线摇晃触及邻近带电设备或被试设备而造成触电。
第十八条试验人员在开关站放、收试验线(电源线)时,应特别小心,防止试验线弹到或接近带电设备,发生人身触电。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进行高压配电室(厂用变室)内停电清扫母线工
作时,应先将备用电源、联络线电源、多回路电源等对侧带电的或所有可能来电的间隔停电。
如特殊情况不能停电,则必须将对侧带电的间隔上锁并悬挂“止步,高压危险!”标示牌。
第二十一条在带电设备附近测量绝缘电阻时,测量人员和摇表安放位置,应选择适当,保持安全距离,以免摇表引线或引线支持物触碰带电部分。
移动引线时,应注意监护。
第二十二条严禁在带电设备周围使用钢卷尺、皮卷尺和线尺(夹有金属丝者)进行测量工作,防止工作人员触电。
第二十三条单人操作时不得进行登高或登杆操作。
第二十四条严禁运行人员不认真执行操作监护制误入带电间隔;严禁电气检修(试验)人员不执行工作票制度擅自扩大工作范围,防止误入带电间隔(误登带电构架)。
第十二五条运行人员在电气设备停电后(包括事故停电),在未拉开有关隔离开关(刀闸)和做好安全措施前,不得触及设备或进入遮栏,以防突然来电。
第二十六条维护人员在电气设备停电后进行清扫等维护
工作时,必须填用工作票,并确认设备已停电,明确工作范围,做好各项安全措施,至少有两人一起工作,与带电设备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第二十七条
禁止使用风力发电机组提升机、旋臂吊、作业、避免与架空线路接触发生触电。
第二十八条带电作业断、接引线时严禁同时接触未接通的
或已断开的导线两个断头,以防人体串入电路。
第二十九条对风力发电机组变频柜进行断电检修时、应检测柜内直流侧电压降到安全值后方可操作。
需要接触变频器控制板时、应首先释放人体残存静电。
第三十条设备接地电阻不合格时,应戴绝缘手套方可接触箱体。
第三十一条在配电变压器台架上进行检修工作,必须先拉开低压侧刀闸,后拉开高压侧隔离刀闸或跌落式熔断器,然后在停电的高压引线、低压引线上验电、接地。
操作跌落式熔断器及刀闸时,必须使用经试验合格的绝缘杆并戴绝缘手套,严禁用手直接摘、挂跌落式熔断器的熔管,在变电站带电区域内或临近带电线路处、严禁使用金属梯子。
第三十二条防止低压触电,要求电气设备进行安全接地;在容易触电的场合使用安全电压。
第三十三条严禁在线路或电气设备工作完毕、未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即对停电设备恢复送电。
第三十四条严禁用导线直接插入插座取得电源,插座与插头应配套、完好无损。
第三十五条生产现场各种用电设备和电动工具、机械,特别是检修现场临时使用的砂轮机、电钻、电风扇等,其电机或金属外壳、金属底座必须可靠接地或接零。
第三十六条在金属容器内进行焊接工作时,使用的行灯电压不准超过 12 伏。
行灯变压器的外壳应可靠接地,不准使用
自耦变压器。
第三十七条电焊机应可靠接地,高、低压侧接线柱必须设护罩,以防工作中误触碰。
不停电更换焊条,必须戴焊工手套进行。
第三十八条在潮湿等恶劣环境下进行电焊工作,必须站在干燥的木板上或穿橡胶绝缘鞋。
第二章防止高处坠落事故措施
第一条经医生诊断,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糖尿病以及患有其他不宜从事高处作业和登高架设作业病症的人员,不允许参加高处作业。
第二条发现现场工作人员有饮酒、精神不振、精力不集中等症状时,禁止登高作业。
第三条高处作业应使用安全带(绳),安全带(绳)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并定期进行试验。
高处作业人员应衣着灵便,宜穿软底鞋。
第四条能在地面进行的工作,不在高处作业;高处作业能在地面上预先做好的工作,必须在地面上进行,尽量减少高处作业和缩短高处作业时间。
第五条安全带(绳)应挂在牢固的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丝绳上,安全带不得低挂高用,禁止系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
第六条凡在坠落基准面2.0米及以上的工作平台、人行通
道(部位),在坠落面侧应设置固定式防护栏杆。
第七条在没有脚手架或者在没有栏杆的脚手架上工作,或坠落相对高度超过 1.5 米时,必须使用安全带,或采取其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八条在未做好安全措施的情况下,不准登在不坚固的结构上(如彩钢板屋顶)进行工作。
第九条楼梯、钢梯、平台均应采取防滑措施。
直钢梯高度超过3 米时,应装设护笼,以防上、下梯子时坠落。
第十条风力发电机组作业人员必须经登高、逃生急救、触电急救培训合格后、方可登塔作业。
精神状态不好或有妨碍高空作业的病症情况下、禁止登塔作业。
第十一条登塔作业进行工作转移时、严禁失去安全防护。
第十二条起重机械必须严格执行定期检验制度、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对于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起重机械必须及时予以报废。
第十三条风机点检、维护、检修、运行人员都要取得登高作业证。
第十四条登塔前,要重点做如下检查:安全带外观检查,看是否有损伤;安全挂锁是否滑动顺畅,减震块是否损坏,将安全滑锁挂好后,登高1米后向下拉动,测试其防下坠功能正常;在登塔之前两人要相互仔细检查安全带是否穿戴好;检查工具包是否扎牢,是否有漏洞;登塔时必须穿工作服,戴安全
帽;塔筒爬梯上有油、雪、水、冰时,应禁止攀登。
第十五条若吊车口处地板有油、雪、水、冰,须将地板上的和粘在鞋底上的油、雪、水、冰清理干净后再打开吊车口。
第十六条出舱作业时,需要在风速符合安全要求条件下进行,应使用加长安全带,并根据生产厂家提供的检修维护手册上要
求做好安全措施。
第十七条处理完毕风机缺陷后,如需在机舱启动风机,启机之前需做好防坠落措施,远离吊车口、机舱出口。
第三章防止机械伤害事故措施
第一条机械设备安全防护距离,防护罩,防护屏和设备本体安全对人身安全极其重要,应符合 GB5083-85《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12295-90《机械防护安全距离》、GB8196-87《机械设备防护罩安全要求》、GB8197-87《防护屏安全
要求》,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条在转动设备系统上进行检修和维护作业时做好以下
工作:在进行转动设备检修过程中,应做好防止机器突然启动
的安全措施,将检修设备切换到就地控制,与相关设备和电源
断开,并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警告牌。
对风机驱动轴系
作业前,需要严格按照风机厂家技术说明书相关内容做好激活
高速轴刹车,锁定低速轴,按下紧停按钮等相关安全措施。
在
检查和清理传动设备时,应防止人身触及皮带或其他转动部位,
禁止在传动设备上行走和传递工具。
第三条在操作转动机械设备时,严禁用手扶持加工件或戴手套操作。
第四条机械设备工作时,禁止进行润滑、清洁(清扫)、拆卸、修理等工作。
转动和传动机械等设备检修时必须切断电源,并采取防止转动、移动的可靠措施。
检修后进行开停试运行前,应将防护设施装设好,方可进行试运行。
第五条在进入到轮毂内或进行有关机舱的转动部件的工作之前、必须用锁定系统将齿轮箱主轴锁住、并在机舱内设专人监护。
第六条机械上的各种安全防护装置及监测、指示、报警、保险、信号装置应完好齐全,有缺损时应及时修复。
安全防护装置不完整或已失效的机械不得使用。
第七条风力发电机组检修前、将检修设备切换到就地维护服务状态、按下紧急停机钮、锁定风力发电机组机械刹车、必要时做好相关停电措施、防止机组突然启动。
第八条严禁在运行中将转动的设备防护罩或遮栏打开,或将手伸进遮栏内。
电动机的引出线和电缆头以及外露的转动部分均应装设牢固的遮栏或护罩。
第九条严格执行设备运行规程,防止机械设备超载运行发生事故伤人。
第十条进行机械检修装配工作,人员必须熟悉设备的性能和正确的操作方法、并设有明确的安全操作注意事项、严格执
行安全操作规程。
第四章防止物体打击事故措施
第一条任何人进入生产现场(办公室、控制室、值班室和检修班组室除外),应戴合格的安全帽,并要扎紧系好下颚带。
第二条在高处作业现场,工作人员不得站在作业处的垂直下方,高空落物区不得有无关人员通行或逗留。
在行人道口或人口密集区从事高处作业,工作点下方应设围栏或其它保护措施。
第三条检修作业时、严禁将检修工器具放入衣兜里登塔作业。
第四条在高处上下层同时作业时,中间应搭设严密牢固的防护隔离设施,以防落物伤人。
工作人员必须带安全帽。
第五条机舱内检修作业前、备品配件、检修工器具、工具包等物品要摆放合理。
第六条使用风力发电机组提升机、旋臂吊、起吊作业时、塔下有人监护、现场人员远离吊孔、吊物下方,保持足够安全距离、做好现场警戒、防止无关人员靠近。
第七条严禁从建筑物顶部、线路杆塔、塔筒和机舱上以及其它高处往下扔物件。
第八条生产现场使用的手提式高速砂轮机,应由有经验的工作人员操作。
使用前应先检查磨具是否匹配,禁止将低转速的砂轮片用于高速砂轮机上。
禁止自制夹具套用其他砂轮片或
磨具,防止砂轮片破碎伤人。
第九条在从事压力容器作业时(如开关液压机构,氧气瓶、氮气瓶、乙炔瓶等压力容器),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以防喷出物或容器损坏伤人。
第五章防止起重伤害事故措施
第一条起重设备经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并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第二条从事起吊作业及其安装维修的人员必须经专业技
能培训,从事起吊作业人员应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安装维修人员也应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证”,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并经县级以上医疗要机构体检合格,合格的(含矫正视力)双目视力不低于 0.7,无色盲、听觉障碍、癫痫病、高血压、心脏病、眩晕、突发性昏厥等疾病及生理缺陷)方可上岗。
第三条吊装作业必须设专人指挥,指挥人员不得兼做司索(挂钩)以及其他工作,应认真观察起重作业周围环境,确保信号正确无误,严禁违章指挥或指挥信号不规范。
第四条起重工具使用前,必须检查完好、无破损。
工作起吊时严禁超负荷或歪斜拽吊。
第五条起重吊物之前,必须清楚物件的实际重量,不准起吊不明物和埋在地下的物件。
当重物无固定死点时,必须按规定选择吊点并捆绑牢固,使重物在吊运过程中保持平衡和吊点
不发生移动。
工件或吊物起吊时必须捆绑牢靠。
第六条严禁吊物上站人或放有活动的物体。
吊装作业现场必须设警戒区域,设专人监护。
严禁吊物从人的头上越过或停留。
第七条起吊现场照明充足,视线清晰。
第八条带棱角、缺口的物体无防割措施不得起吊。
第九条在带电的电气设备或高压线下起吊物体,起重机应可靠接地,注意与输电线的安全距离,必要时制订好防范措施,并设电气监护人监护。
第十条起吊易燃、易爆物(如氧气瓶、煤气罐)时,必须制订好安全技术措施,并经主管生产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吊装。
第十一条遇大雪、大雨、雷电、大雾、风力 5 级以上等恶劣天气,严禁户外或露天起重作业。
第六章防止噪音、中毒事故措施
第一条防噪音污染
1、噪音污染会对人身造成伤害,按照工业卫生的要求,生产场所噪音水平必须符合 GB12348-90《工业企业厂界噪音标准》以及 GB87-85《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的规定。
2、工作场所的噪音测量应符合 GBJ122《工业企业噪声测量规范》的有关规定;设备本身的噪音测量应符合相应设备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条控制室、值班室等室内空调装置应采取消声、减振
措施。
第三条采取个人防护措施,包括在耳道塞防声棉、防声耳塞或佩带耳罩,头盔等防声工具。
第四条对在工作中接触有毒、有害、危险物品或从事危险性作业的工作人员,其人身安全专用防护用品,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配备。
防止交通事故措施
第一章驾驶员的管理
第一条驾驶员必须是持有公安部门颁发的有效机动车辆
驾驶证件,且在公司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登记注册并获批准的专职和兼职驾驶员。
第二条驾驶员是本单位交通安全的主要责任人,归风电场厂长管理,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自觉遵章守纪,遵守各项交通法规,坚持文明开车,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条驾驶员必须服从领导,不准私自出车,车辆派出后,应配合用车部门的需要,圆满完成任务。
第四条现场生产驾驶人员必须持有公司准驾证,并服从生产用车安排,完成运行操作、设备巡视、故障处理等各项运输任务。
第五条驾驶员在工作期间禁止饮酒,绝对禁止酒后驾车,确保行车安全。
第六条驾驶员在夜间、山路及雨、雾、雪等各种复杂气象条件下行驶,要做好相应安全措施和事故预想。
第七条对驾驶员违反交通管理规定,造成交通事故,除依照省、市有关法规处罚外,同时按本企业制度严肃处理。
第八条驾驶员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把机动车交给无证人员驾驶或未经领导批准擅自外借他人驾驶的,外聘人员立即辞退,公司内部人员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并处以相应经济处罚。
第九条由于工作需要,兼职驾驶员需超越准驾区域驾驶部门车辆的,须经部门主任同意,公司主管理领导批准后,方可驾驶公司车辆。
第十条对于未经批准,擅自超越准驾区域驾驶公司车辆的兼职驾驶员,公司将取消其“准驾证”资格。
第二章机动车辆的管理与保养
第一条加强对车辆状况的检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条保持车容整洁,各种车辆应在指定地点停放。
车辆驶回后应停放在风电场指定场所,并将车门锁好。
第三条司机应爱惜风电场车辆,平时要注意车辆的保养,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
每月至少用半天时间对自己所开车辆进行检修,确保车辆正常行驶。
第四条司机应每天抽适当时间擦洗自己所开车辆,以保持车辆的清洁(包括车内、车外和引擎的清洁)。
第五条出车前,要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发现不正常时,要立即加补或调整。
出车回来,要检查存油量,发现存油不足一格时,应立即加油,不得出车时才临时去加油。
第六条司机发现所驾车辆有故障时要立即检修。
不能检修的,应立即报告管理人员,并提出具体的维修意见(包括维修项目和大致需要的经费等)。
未经批准,不许私自将车辆送厂维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