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重特大安全事故报告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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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重特大安全事故报告暂行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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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重特大安全事故报告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信息报告,理顺信息报送渠道,提高信息报送质量,有利于实施对重特大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的监督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特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重特大安全事故不包含自然灾害造成的事故.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重特大安全事故按照下列标准划分:
一重大安全事故信息
1.一次死亡3至9人的含失踪人员;
2.一次重伤10至19人的.二特大安全事故信息
3.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含失踪人员;2.一次重伤20人以上的.
第四条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应由现场有关人员直接报告到本单位负责人,经初步核实后,应及时报告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按规定报有关部门.
中央、省属单位,非公有制生产经营单位以及跨省、跨地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发生的重特大安全事故,根据属地管辖原则,按照前款规定报告.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到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条事故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发生安全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类别、人员伤亡、简要经过、初步原因、现场抢救和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七条特大安全事故必须在5小时内、重大安全事故必须在10小时内报告到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第八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一并报告到省人民政府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第九条重特大安全事故救援工作实行信息日报制度,并按照下列规定报告:一重大安全事故救援信息由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逐级上报到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特大安全事故救援情况由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逐级上报到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接报后,分别报省人民政府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第十条重特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信息工作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报告:
一重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信息由负责组织调查处理事故的单位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告到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特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信息由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的单位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告到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接到报告后,分别报省人民政府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第十一条重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结案前,应当由组织调查处理事故的单位将事故调查报告报地、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特大安全事故结案前,应当由组织调查处理事故的单位将事故调查报告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查.
第十二条重特大安全事故的结案情况,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
一重大安全事故结案情况,由事故批复结案单位报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二省有关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复结案的事故,由事故批复结案单位报送省人民政府并抄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三省人民政府批复结案的事故,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四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复结案的煤矿特大安全事故,由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及时通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第十三条对重特大安全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处理落实情况按照下列规定报送事故批复单位和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一对追究刑事责任人员的执行情况,由刑事立案的该级机关报送.
二对给予行政处分的责任人员的落实情况,由实施处分的监察部门报送.
三对实施行政处罚的,由处罚的部门报送.
第十四条对事故调查报告所提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由
事故单位报地、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