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营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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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营
商
合
同
书
联营商编号:
联营商名称:
本《联营合同》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和联营商(以下简称“乙方”)签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双方本着公平自愿、相互协作、互惠互利的原则,经过充分协商缔结如下合同:
1、联营形式及经营项目
甲方同意提供永州市江华县印象瑶都超市楼区的场地(具体位置、面积详见双方确认的红线图),其经营品种为:
乙方如需变更经营许可项目和内容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先向甲方提出申请,得到甲方书面认可后,方可变更经营。
合同期内,乙方在未得到甲方许可时,无论整体或局部都不得以任何形式将使用权转让给第三者(包括作为担保抵押、营业转让以及兼并的情况在内),不得将甲方提供的物件转借他人(包括共同使用的物件等)以及与此相当的行为,不得与第三者合作经营专柜,不得做有损甲方的行为。
乙方经营过程因乙方原因发生的差错、债权债务、经济纠纷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既不干涉,也不承担任何责任,且乙方行为不得影响甲方整体经营和形象;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联营酬金及资金往来办法
乙方使用甲方场地、相关设施,以甲方名义从事经营活动,需每月向甲方支付联营酬金。结算方式按天结算,如乙方的经营需要用到甲方的水电,应按实际使用情况向甲方缴纳相关费用,收费标准:
电元/度,水元/吨.
联营期间保底销售计划划分如下:
如果没有第条之约定,甲方则按【□1.乙方专柜实际销售额的%;(包含耗材)□2.人民币元/月的固定金额】抽取酬金,。
结算:乙方所有营业收入必须由甲方统一收取。甲方按照下列方式进行结算:以乙方在结算期内的实际销售金额扣除联营酬金及其他费用作为结算依据,每月 9 日后甲方为乙方办理结算手续,结算手续办完并开具相关正规税票,甲方7日后给乙方付款。如遇节假日,则付款日期顺延。如甲方有替乙方代垫款项、支付罚款和赔偿违约金以及管理费用时,甲方有权在货款中进行扣除。
乙方营业额不足支付应付费用时,必须在结算前付清。
若期限内乙方未付清所列款项时,甲方每天加收乙方拖欠款项总额的1%的违约金。
3、保证金
乙方在本合同签定时,必须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元(元整)的订金。订金不计利息,甲方在确认订金到帐后,向乙方开出订金收据。
4、营业额现金管理
乙方使用甲方设定的收银机、收银单,并且接受甲方的监督、管理。乙方每日的营业收入由甲方统一保管。
乙方将每次销售商品的营业收入交由收银员输入收银机,不得有营业款短报及漏开的现象。如有上述行为存在,经核实,乙方必须向甲方支付该金额的十倍的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乙方如有不向顾客开具收银单或场外交易的行为,经甲方查明后,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未开具收银单金额的十倍违约金。如该行为给顾客造成损失,则由乙方负责赔偿。
5、营业区的管理
乙方必须在签约的营业区按甲方的指定日开始营业,若甲方确认乙方不能如期开业或延迟开业时,乙方每如不能与甲方超市的开业时间同步开业,乙方应向甲方支付200元/次的违约金,全天不开业也应向甲方支付 500 元/天的违约金。乙方如果连续三天不能营业,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不做任何补偿.
甲方规定统一营业时间,未经甲方许可,禁止乙方在规定营业时间内停业,或者在甲方规定营业时间外营业。
由于乙方人员(含来访者和承包人)违反管理规则或过失造成本商场或指定营业区的物件损坏时,乙方必须与甲方迅速取得联系并负责承担因修理而发生的费用。
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统一管理,协助甲方做好经营及管理工作。
6、商品管理
乙方经营的商品和经营行为必须符合《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经销假冒、伪劣、过期、计量不足的商品,乙方对所经销的商
品实行质量“三包”,如有质量问题,应按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负责维修、更换或退货,并按甲方对质量负责的惯例或做法处理。
乙方经营商品价格,不能违背《价格法》的规定,如发现同样商品的价格与竞争对手不符时,甲方有权调整乙方的零售价格。因价格原因引起的消费投诉(含售价高于甲方商场以外的专柜或专卖店),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超出差价部分十倍的违约金,并无条件办理退换货品或退还差价,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乙方经营的商品不得有侵犯他人商标权、著作权、代理权、专利权、图案权等行为,不得陈列和销售法律与政府规定的违禁物品,如违反,乙方除负有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外,甲方有权清退商品并中止合同,同时乙方还必须向甲方赔偿不少于人民币壹万元的名誉损失费,直至扣除乙方所有货款和货物。
乙方对所陈列的商品依照中国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乙方经销进口商品时,必须向甲方提供进口手续资料的副本,如乙方进口的商品手续资料残缺、进货渠道不明,则该商品不得上柜销售,否则一切法律责任由乙方负担。如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时,乙方必须对此作出赔偿。
乙方销售的商品以《商品采购协议单》审定的范围为限,乙方如需新增或变更营业项目和商品,必须先报甲方书面同意,上柜商品须经甲方审核,并使用甲方统一的商品标价签和有关进销单据方可陈列销售。
乙方必须无条件接受甲方的货品、物价、质量管理制度,并承诺不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由于乙方的商品质量原因给顾客和甲方的利益、名誉、企业形象造成损害时,乙方必须立即接受退货并承担全部法律和经济责任;对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乙方不得有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乙方的促销行为被判明侵犯他人利益时,甲方有权责令乙方中止该促销行为。若乙方不立即中止,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乙方在甲方门店经营中必须保证商品充足、陈列丰满,其基本库存量应保证达到一周的正常销售量(生鲜等特殊商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如乙方未达到甲方库存要求,则乙方应按500元/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专柜商品如发生数量短缺损失由乙方自己负责承担损失。
7、促销人员管理
本合同所称“促销员”是指乙方派驻甲方商场并代表乙方负责商品销售的所有工作人员。
甲方核定乙方派驻甲方商场的促销员人数为人/门店,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所派遣的促销员。乙方在选派或更换促销员时,必须提前 7 日向甲方提交名册,按甲方的有关要求办理相关的手续,并且乙方的促销员必须参加甲方组织的员工培训,并缴纳一定的培训费用。乙方的促销员,须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其工资和福利、保险等由乙方自行承担,其标准不能低于国家有关政策之规定;乙方促销员的工作时间不得与国家规定的劳动时间等政策法规相抵触。
乙方对自己促销员的行为必须承担全部责任,乙方促销员如有违法违纪行为,由乙方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乙方自聘促销员必须严格执行甲方服务规范,无条件接受甲方现场管理人员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与顾客发生争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