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业务(发布研究报告)的合规要求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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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审查 机制
履行跨墙 审批程序
限制发布 证券研究 报告
静默期制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布的证券研究报告,应当载明 下列事项: (一)“证券研究报告”字样; (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名称; 4证券研究 格式要求 报告 (三)具备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说明; (四)署名人员的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证书编码; (五)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时间; (六)证券研究报告采用的信息和资料来源; (七)使用证券研究报告的风险提示。 4.2制作证券研究报告应当合规、客观、专业、审慎。署名的证券 分析师应当对证券研究报告的内容和观点负责,保证信息来源合法 合规,研究方法专业审慎,分析结论具有合理依据。 4.3证券分析师应充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严正维护自身知识产 权。在研究和出版活动中不得有抄袭他人著作、论文或研究成果的 行为。 4.4证券分析师在研究过程中应尽可能熟悉与了解已有的研究成 果,充分尊重他人的研究成果,在研究报告中引用他人研究成果 时,应当注明出处。 4.5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应当完整、客观 、准确地运用有关信息、资料向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投资分析、预 测和建议,不得断章取义地引用或者篡改有关信息、资料;引用有 关信息、资料时,应当注明出处和著作权人。 4.6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编发的供本机构内部使用的证券 、期货信息简报、快讯、动态以及信息系统等,只能限于本机构范 围内使用,不得通过任何途径向社会公众提供。 5.1上市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 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上市 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上市公司许可,不与上市公司指定人员 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 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 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 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上市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 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 料; (五)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 使用前知会上市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6.1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与报刊、电台、电视台合办或者协办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版面、节目或者与电信服务部门进行业务合作 时,应当向地方证管办(证监会)备案,备案材料包括:合作内容、 起止时间、版面安排或者节目时间段、项目负责人等,并加盖双方 单位的印鉴。
证券研究业务(发布证券研究报告) 证券研究业务(发布证券研究报告)
类别 章节 合规要求 1.1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人员,必须取得证券、期货投 资咨询从业资格并加入一家有从业资格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 后,方可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任何人未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或者取得证券、期 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但是未在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工作的, 不得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1.2在发布的证券研究报告上署名的人员,应当具有证券投资咨询 执业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分析师。证券分析 师不得同时注册为证券投资顾问。 1.3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人员申请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 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品行良好、正直诚实,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与证券、期货业务有关的严重行政 处罚; (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六)证券投资咨询人员具有从事证券业务两年以上的经历, 期货投资咨询人员具有从事期货业务两年以上的经历; (七)通过中国证监会统一组织的证券、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 试;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1.4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证券 、期货投资咨询机构执业。 1.5证券公司应当加强证券投资咨询执业人员的管理和执业资格 (证书)的管理,确保不存在人员兼职和挂靠,对执业人员发生变 动的应及时办理变更(包括离开咨询岗位)手续。 1.6证券公司对其证券经纪业务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不就该项 服务于客户单独签订合同、单独收取费用,且收取的证券经纪业务 佣金不超过规定上限的,无须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但应当 比照执行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规则。 1.7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的业务方式、业务场所、主要负责人 以及具有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业务人员发生变化的,应 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地方证管办(证监会)提出变 更报告,办理变更手续。 2.1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不得从事下列活 动: (一)代理投资人从事证券、期货买卖; (二)向投资人承诺证券、期货投资收益; (三)与投资人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 (四)为自己买卖股票及具有股票性质、功能的证券以及期货; (五)利用咨询服务与他人合谋操纵市场或者进行内幕交易; (六)法律、法规、规章所禁止的其他证券、期货欺诈行为。 1执业资格 及人员管 禁入门槛 理
公平对待 客户
限制发布 证券研究 报告 信息披露 及限制交 易
3.6对因投资银行业务列入限制名单的公司或证券,证券公司应当 限制与其有关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证券自营、直接投资等业务, 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3.7发布对具体股票作出明确估值和投资评级的证券研究报告时, 公司持有该股票达到相关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应当在证 券研究报告中向客户披露本公司持有该股票的情况,并且在证券研 究报告发布日及第二个交易日,不得进行与证券研究报告观点相反 的交易。 3.8证券公司应当建立证券研究报告的审查机制,对证券研究报告 的内容是否涉及观察名单和限制名单中的公司或证券等进行审查。 除下列情形外,证券公司不应允许任何人在报告发布前接触报告或 对报告内容产生影响: (一)公司内部有关工作人员对报告进行质量管理、合规审查和按 照正常业务流程参与报告制作发布的; (二)研究对象和公司投资银行部门有关工作人员为核实事实而仅 接触报告草稿有关章节内容的。 证券公司不应在报告发布前向研究对象和公司投资银行部门提供包 括研究摘要、投资评级或目标价格等内容的章节。 3.9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证券分析师因公司业务需要, 阶段性参与公司承销保荐、财务顾问等业务项目,撰写投资价值研 究报告或者提供行业研究支持的,应当履行公司内部跨越隔离墙审 批程序。 3.10合规管理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应当对证券分析师跨越隔离墙后 的业务活动实行监控。证券分析师参与公司承销保荐、财务顾问等 业务项目期间,不得发布与该业务项目相关的证券研究报告。跨越 隔离墙期满,证券分析师不得利用公司承销保荐、财务顾问等业务 项目的非公开信息,发布证券研究报告。 3.11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同 时从事证券承销与保荐、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的,应当 根据有关规定,按照独立、客观、公平的原则,建立健全发布证券 研究报告静默期制度和实施机制,并通过公司网站等途径向客户披 露静默期安排。 3.12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公开发行证券的企业的承销商或上市推荐 人及其所属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证券投资咨询执业人员(包括自 有关证券公开发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调离的证券投资咨询执业人 员),不得在公众传播媒体上刊登或发布其为客户撰写的投资价值 分析报告,也不得以假借其他机构和个人名义等方式变相从事前述 业务 3.13证券公司的自营、受托投资管理、财务顾问和投资银行等业务 部门的专业人员在离开原岗位后的六个月内不得从事面向社会公众 开展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3.14证券公司对研究部门及其研究人员的绩效考评和激励措施,不 应与投资银行等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部门的业绩挂钩。投资银行等 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部门及其分管负责人不应参与对研究人员的考 评
风险揭示 反商业贿 赂 营业场所 管理 禁止参加 的栏目或 节目 建立利益 冲突防范 机制
3 信息隔 离与防范 利益冲突
保持提供 咨询意见 的一致性
3.4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就同一问题向不同客户提供的投资分 析或者建议应当一致。具有自营业务的证券经营机构在从事超出本 机构范围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时,就同一问题向社会公众和其自营 部门提供的咨询意见应当一致,不得为自营业务获利的需要误导社 会公众。 3.5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公平对待证券研究报告的发 布对象,不得将证券研究报告的内容或者观点,优先提供给公司内 部部门、人员或者特定对象。
质量要求
运用信息 资料 内部使用 的信息简 报
5.公司调 研
签署承诺 书
6 与媒体 合作( 合作(发 布证券研 究报告) 究报告)
合作备案
6.2证券公司应当将拟参与媒体证券节目情况,事先向住所地证监 局进行报备。按月通过机构监管综合信息系统(CISP)综合监管报 表C6-1 表,简要列报参与媒体节目情况。 举办研讨 会、演讲 会、沙龙 6.3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证券、期货研讨会、演讲会、股市及期市 沙龙等咨询活动,主办人应当至少提前五个工作日,向举办地证管 办(证监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主办人(含协办人)、演 讲人、研讨或演讲题目、举办的具体场所、举办时间、参加人数、 收费标准等。需要中国证监会参加的,必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6.4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加强对证券节目的审查与管理,节目内容 必须符合广播电视节目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咨询相关法律法规、行 业自律规范以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管理要求和标准,提高资讯含量, 不得宣传过往荐股业绩、产品、咨询机构和人员的能力,不得传播 虚假、片面和误导性信息。不得在证券节目中播出客户招揽内容。 未按《暂行规定》的要求履行报备程序并取得当地证监局同意,咨 询机构不得在证券节目中播出电话、传真、短信及网址等联络方式 。 6.5证券公司员工参与广播电视证券节目的,应当履行公司内部审 批管理程序,参照证监发[2006]104 号文要求,在节目中以显著、 清晰的方式进行风险提示,公示(公告)公司全称及业务资格证书 号码、参与节目的执业人员姓名及执业证书号码。 6.6证券分析师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以及报告 会、交流会等形式,发表涉及具体证券的评论意见,或者解读其撰 写的证券研究报告,应当符合证券信息传播的有关规定以及下列要 求: (一)由所在证券公司或者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统一安排; (二)说明所依据的证券研究报告的发布日期; (三)禁止明示或者暗示保证投资收益。 7留痕及档 案管理 7.1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研究咨询业务档案和客户服务档案,包 括客户服务记录、对公众荐股记录、研究报告及公开发表的研究咨 询文章等,履行相关资料的备案义务。 7.2证券分析师应当将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中所使用和依据的原 始信息资料或工作底稿妥善保存以备查证。 7.3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应当对发布 的时间、方式、内容、对象和审阅过程实行留痕管理。发布证券研 究报告相关业务档案的保存期限自证券研究报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 于5年。
申请执业 资格的条 件
禁止兼职 及挂靠
特殊情形
变更报告
2禁止行为
一般禁止 行为
提供投资 建议
2.2证券公司禁止传播不实、误导、欺诈性信息,不得以“黑马推 荐”、免费赠股等明示或暗示保证投资收益方式进行宣传或招揽客 户,不得在公司网站为无资格机构和人员开展非法证券活动提供广 告链接。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不得通过网络、博客、播客、QQ 群等 变相违规从事会员制业务。 2.3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准许咨询机构工作人员以广播电视从业 者身份从事采访活动。 2.4证券公司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不得对证券价格的涨跌或者市 场走势作出确定性的判断。 2.5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不得以虚假信息 、市场传言或者内幕信息为依据向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投资分析、 预测或建议。 2.6 证券分析师应当主动、明确地对客户或投资者进行客观的风险 揭示,不得故意对可能出现的风险作不恰当的表述或作虚假承诺 2.7证券分析师在执业过程中,不得私下接受有利害关系的客户、 机构和个人馈赠的贵重财物。 2.8 证券公司应规范营业部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不得为无资格机构 和个人利用营业部等营业网点开展非法证券投资咨询、非法委托理 财活动提供便利。 2.9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不得参加媒体等机构举办的荐 股“擂台赛”、模拟证券投资大赛或类似的栏目或节目; 3.1证券公司主要业务部门之间应当建立健全隔离墙制度,确保经 纪、自营、受托投资管理、投资银行、研究咨询等业务相对独立 3.2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与发布证券研究报 告相关的利益冲突防范机制,明确管理流程、披露事项和操作要 求,有效防范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与其他证券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 3.3从事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的相关人员,不得同时从事证券自 营、证券资产管理等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同时 负责管理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和其他证券业务的,应当采取防范 利益冲突的措施,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已经有效防范利益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