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企业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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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企业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
实施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全省企业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二级标准化)建设,全面指导和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应急管理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石油开采、金属非金属矿山、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要求,加强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包括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在内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全面管控生产经营活动各环节的安全生产工作,有效运行并持续改进,及时发现和解决生产安全问题,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四条企业依据应急管理部制定的评定标准开展标准化建设,省应急管理厅可根据需要对评定标准进行补充;应急管理部未制定评定标准的,企业可参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 33000)开展标准化建设,省应急管理厅也可组织制定配套的评定标准。
第五条企业标准化建设遵循自主创建、自愿申请定级原则。
省应急管理厅为全省二级标准化企业的定级部门。
为推动企业开展标准化建设,加强二级标准化定级管理,省应急管理厅成
立标准化建设定级领导小组,其成员组成及职责另行制定。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承办各成员处室对本部门监管行业领域标准化创建、运行、质量管控等工作推动落实情况的统计汇总;负责二级标准化评定的组织管理、公告、公示以及信息化建设等工作;负责标准化评定组织单位、评定单位的管理和评定工作规范的制定。
定级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单位负责定级的现场评定工作(以下简称评定单位)。
标准化定级工作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评定单位及其人员不得以专家费、差旅补助等任何理由、借口收取企业任何费用。
第六条省应急管理厅委托江苏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为企业二级标准化定级组织单位(以下简称组织单位),负责对评定单位的管理,承担受理审核企业自评报告(附件1)、监督现场评定过程和质量等工作。
第七条企业二级标准化定级按照自评、申请、评定、公示、公告等程序进行。
第八条自评。
企业应当自主开展标准化建设,成立由其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有员工代表参加的工作组,编制企业标准化创建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对照标准化相应定级标准对自身安全生产条件及安全管理现状进行诊断,建立并保持全员参与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实现安全管理系统化、岗位操作行为规范化、设备设施本质安全化、作业环境器具定置化。
企业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自评工作,并形成书面自评报告,在企业内部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持续改进安全绩效。
第九条申请条件。
企业申请二级标准化定级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应当具备的证照齐全有效;
2.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依法持证上岗;
3.申请定级之日前1年内,未发生死亡、总计3人及以上重伤事故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未受到一次性20万元及以上安全生产行政处罚;
4.未发生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事件;
5.未被列入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名单;
6.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按照规定报告安全风险;
7.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发现的重大隐患已完成整改;
8.企业开展标准化建设并运行满一年。
被撤消标准化等级之日起或前次申请定级被告知未通过之日起满1年的可再次申请定级。
第十条申请。
企业申请二级标准化定级由其主要负责人对申请条件做出承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于每年第一季度通过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提交承诺书、自评报告及以下材料,同时向组织单位提交书面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未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行业不需要提供);
2.危化、矿山、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领域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复印件;
3.较大以上安全风险清单,重大危险源清单;
4.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机制建设情况。
组织单位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将初审意见和企业自评报告报送定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不符合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省定级领导小组根据本年度二级标准化定级经费预算确定评定企业数量,同时研究确定本年度现场评定企业名单,由评定单位组织现场评定。
发现企业存在主要负责人承诺或申请材料不实的,定级相关工作即行终止并书面告知企业,自告知之日起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标准化定级申请。
第十一条评定。
评定应当遵守相关行为规范,并按照以下流程开展:
1.制定计划。
评定单位根据申请企业所涉及的行业专业、生产工艺、设备设施及安全管理现状等要素,选足配齐评定人员组成现场评定组,确定组长,评定组原则上不少于5名本单位评定人员,其中至少2名具备相关专业背景;遇有特殊专业或特殊要求的可外聘专家1名。
评定组应制定详细的评定计划,评定前告知企业。
2.现场评定。
现场评定原则上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包括首次会议、实施评定和末次会议等。
(1)首次会议。
首次会议由组长主持,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参加。
首次会议应包括介绍现场评定的目的、依据、评定组成员、听取企业基本情况及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确定现场评定的方法与具体安排等内容。
(2)现场评定。
现场评定按照企业规模、生产工艺情况及评审人员专业情况,采用资料核对、人员询问、现场考核和查证、追踪审核等方法对照定级标准进行。
(3)内部沟通。
现场评定组对照定级标准及评分细则对不符合项及对应的评审证据进行汇总分析,形成一致、公正、客观的评审结论和等级推荐意见。
(4)交流确认。
现场评定组就评审发现的不符合项逐一与企业主要负责人交换意见,确认不符合项清单及整改期限,给出现场评审结论和等级推荐意见。
(5)末次会议。
会议由评定组长主持,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参加,组长宣布现场评定结果。
评定组将现场评定情况、不符合项清单、整改时限等形成现场评审报告,书面告知企业,现场评定发现的重大隐患应立即报告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
3.整改复核。
企业收到现场评定结果后,原则上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不符合项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现场评定组。
特殊情况下,经组织单位批准,整改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视为整改不合格。
现场评定组应当指导企业做好整改,在收到企业整改情况报告后10个工作日确认并书面告知企业整改是否合格。
4.编制报告。
现场评定组应根据评定工作实际情况,客观公正地编制评定报告(附件二)。
评定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现场评定情况、现场评定不符合项及整改完成情况等内容。
评定报告编制完成后,由评定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定级组织单位。
5.提出定级建议。
组织单位应对评定报告进行审核,审核有异议的组织核查确认,形成定级建议,按季度将建议定级企业名单及相关材料提交省定级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二条公示。
省定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征求相关业务处室意见后,将建议定级企业名单及相关材料提交省定级领导小组讨论确认,确认无异议的企业在本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收到企业存在不符合定级标准以及其他相关问题反映的,省定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组织核实。
第十三条公告。
对公示无异议和经核实不存在所反映问题的企业,由省定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本部门网站公告,按照《安全生产法》《关于全面推进全省工贸行业企业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抄送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工会组织,以及相应银行保险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对未予公告的企业,由定级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告知企业未通过定级理由。
第十四条企业标准化等级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前可以申请重新评定。
第十五条重新申请原等级的企业,在有效期内如符合以下条件,可直接予以公示和公告。
1.按照标准化体系运行并持续改进,每年开展自评并在标准化信息系统提交自评报告;
2.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
3.未发生总计重伤5人及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未受到一次性20万元及以上安全生产行政处罚;
4.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所涉及的标准化相关内容无修改变更,所属行业定级标准未修订变更的;
5.主要生产工艺、设备、产品、原辅材料等无重大变化,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6.企业按照规定变更报告安全生产风险。
符合以上条件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对重新定级条件做出承诺,并通过标准化信息系统提交自评报告、承诺书以及第十条规定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同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并向组织单位提交书面材料。
组织单位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专家现场复核,审核、复核通过的企业报定级领导小组确认后,予以公示和公告。
审核或复核未通过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定级部门组织对重新申请予以公告企业的条件符合性进行抽查,抽查不符合定级条件的,按程序撤销其等级。
被撤销标准化等级后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定级。
不符合重新定级条件的,企业可按照第十条规定申请定级。
第十六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管执法或经信访举报核实确认,发现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报定级部门由定级领导小组讨论确认后撤消其等级并予以公告,同时抄送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工会组织,以及相应银行保险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1.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
2.连续12个月内发生总计重伤3人及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3.发生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事件的;
4.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5.被列入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名单的;
6.提供虚假材料、承诺不实,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标准化等级的;
7.行政许可证照注销、吊销、撤销的,或者不再从事相关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
8.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9.未按照标准化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情节严重的。
第十七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按照《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全面推进全省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文件要求协调有关部门采取有效奖励措施,支持和鼓励企业开展标准化建设。
1.将企业标准化建设情况作为分类分级监管的重要依据,对二级标准化企业减少执法检查频次;
2.标准化等级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按《关于在全省重点行业领域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执行;
3.支持将企业标准化等级作为信贷信用等级评定的重要依据之一,鼓励金融信贷机构向符合条件的标准化等级企业优先提供信贷服务;
4.标准化等级企业申报国家和地方质量奖励、优秀品牌等资
格和荣誉的,予以优先支持或推荐;
5.对符合评选推荐条件的标准化等级企业,优先推荐其参加先进单位(集体)、安全文化企业等评选;
6.有条件的地区对标准化企业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省定级部门加强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优化标准化申请、评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九条评定单位要加强评定过程的管控,规范评定人员行为,依据相关标准规范和定级标准,严格按照评定工作流程开展评定,客观、如实地反映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现状,杜绝虚假报告,对作出的评定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评定人员应当熟悉掌握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领域
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具备标准化建设定级工作相应的专业技能并接受相关知识的继续教育培训。
第二十条组织单位建立健全评定组织工作制度,加强对评定单位及其人员的管理,认真履行职责,提高工作质效;公开标准化建设工作举报电话,受理社会、企业和个人对标准化建设方面的投诉、举报。
第二十一条定级部门应当加强对组织单位和评定单位及其人员的监督管理,发现存在审核把关不严、现场评定结论失实、报告抄袭雷同或有明显错误等问题的,约谈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发现组织单位和评定单位及其人员参与被评定企业的标准化培训、咨询相关工作,或存在收取企业费用、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的,取消有关单位和评定人员资格,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定级部门组织对企业二级标准化运行情况进
行抽查或质量审计,重点检查自评报告与实际情况的符合性以及标准化运行情况等内容,提高创建、运行质量。
抽查或审计的内容应覆盖评定标准的所有要素,且覆盖企业半数以上的管理部门和场所。
第二十三条各设区市应急管理局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三级企业定级实施办法,并报省应急管理厅备案。
现场评审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或直接组织专家进行评定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省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自2022年月日起施行,《江苏省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苏安监规〔2017〕2号)同时废止。
附件: 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
2.企业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报告
附件1: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自评报告
企业名称:
所属行业:专业:
自评得分:自评等级:
自评日期:年月日是否在企业内部公示:□是□否
是否申请定级:□是□否
申请等级:□一级□二级□三级
自评报告填报说明
1.企业名称、住所、类型按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填写。
2.所属行业,主要包括有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陆上石油开采、金属非金属矿山、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
3.专业:按所属行业中的划分填写,如冶金行业中的炼钢、轧钢专业,有色行业中的电解铝、氧化铝专业,建材行业中的水泥专业等。
4.企业概况:主要包括经营范围、主营业务、企业规模(含职工人数)、机构设置、在行业中所处地位,安全生产工作特点等。
5.企业自评情况:“主要负责人承诺”栏由自愿申请定级企业填报。
一、基本情况表
二、企业自评情况
附件2:
企业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
评定报告
评定单位(盖章):
申请企业:
行业:专业:
评定性质:□初评□复评
评定日期:年月日至年月日
现场评定单位情况
现场评定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