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工大解除学生纪律处分办法-11页精选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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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工业大学解除学生纪律处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体现以德育人、重在教育的原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给予下列各种类纪律处分的学生:(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学校成立解除学生纪律处分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学生的解除处分申请。
第四条学校解除学生纪律处分审查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分管本科教学、研究生教育、安全保卫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委员由监察处、教务处、学生处、研究生处、保卫处主要负责人以及教师代表1~2名、学生代表1~2名组成。
委员会设秘书2人,由学生处、研究生院(研究生处)负责学生事务管理的部门领导担任。
第五条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学生或者原处理机构也可以申请其回避。
1.原纪律处分事件中的当事人。
2.原纪律处分事件中当事人的近亲属。
3.与原处分事件有利害关系的。
4.存在其他可能妨碍公正处理的情况的。
第六条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校长决定,委员会主任回避以
后, 由副主任行使主任的职权。
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委员会主任决定。
第三章申请条件
第七条提出解除处分的申请人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属于应届毕业班学生,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
2.对自己违纪行为的性质、原因、危害性有深刻的认识,并确有悔改表现。
3.受处分后能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行为规范,不再有任何形式的违纪处分。
4.发生违纪行为的时间距离申请解除处分的时间(每年的申请时间是3月1~15日)须满一年。
对已经超过半年但不满一年的,必须有特别突出贡献或立功表现,并个人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通令嘉奖。
5.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必须在留校察看期限届满之后才能申请。
第八条提出解除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本、专科学生除具备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至少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以下条件获得的时间必须是在受处分之后):
1. 积极参加各类学风主题活动、学术科技竞赛、校园文化活动,在校风学风建设中表现良好,受到学院级以上(含学院级)的通报表扬。
如果是集体项目,个人位居项目成员前三位有效。
2. 毕业前学业成绩有明显进步,平均学分绩点与上一学年相比增加值不得少于1。
3.获得校级三等以上(含校级三等)奖学金。
第九条提出解除记过处分的本、专科学生,除具备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至少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以下条件获得的时间必须是在受处分之后):
1.积极参加各类学术科技竞赛活动,并获得校级以上(含校级)奖励。
如果获奖项目为集体项目,个人位居项目成员前三位有效。
2. 获得省级优秀青年志愿者、省级社会实践先进个人、校级优秀党员、校级优秀学生干部、校级优秀团员等个人荣誉称号。
3.获得校级二等以上(含校级二等)奖学金。
4.报考硕士研究生,成绩达到国家的复试分数线。
5.以第一发明人(设计人)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或申报软件版权登记、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获得受理。
第十条提出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本、专科学生,除具备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至少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以下条件获得的时间必须是在受处分之后):
1.代表学校参加校外学术、科技、文体竞赛,并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奖励。
如果是集体项目,个人位居项目成员前三位有效。
2.以第一作者身份在中文核心期刊(正刊)发表学术论文,并已经正式出版。
3.以第一发明人或设计人申报国家专利并获得授予。
4.有突出贡献或立功表现获得省级以上通令嘉奖。
第十一条提出解除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研究生除具备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至少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以下条件获得的时间必须是在受处分之后):
1. 在校风学风建设中表现良好,受到学院以上(含学院级)的通报表扬。
2. 积极参加助研、助教工作,有突出表现。
第十二条提出解除记过处分的研究生,除具备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至少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以下条件获得的时间必须是在受处分之后):
1.被评为校级以上(含校级)“优秀研究生”或“先进个人”。
2.代表学校参加校外学术、科技、文体竞赛,并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奖励。
如果获奖项目为集体项目,个人位居项目成员前三位有效。
3.以第一作者(若为第二作者,则第一作者必须是其指导教师)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正刊)上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1篇以上(含1篇),或者论文被SCI、EI收录1篇以上;艺术类研究生在核心刊物公开发表1篇以上作品,或者有1篇以上作品参加由广东省美术家协会举办的全省性美术作品或设计作品展览。
4.以第一发明人(设计人)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或申报软件版权登记、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获得受理。
第十三条提出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研究生,除具备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至少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以下条件获得的时间必须是在受处分之后):
1.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优秀研究生”或“先进个人”等称号。
2.代表学校参加市级、省级以上学科、科技、文体等竞赛,排名位列前八名。
如果获奖项目为集体项目,个人位居项目成员前三位有效。
3.以第一作者(若为第二作者,则第一作者必须是其指导教师)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正刊)上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2篇以上(含2篇),或者论文被SCI、EI收录1篇以上;艺术类研究生在核心刊物公开发表2篇以上作品,或者有1篇以上作品参加由中国美术家协会举办的全国性美术作品或设计作品展览。
4.以第一发明人(设计人)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或申报软件版权登记、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获得授予。
5. 受到省级以上(含省级)以上通报表彰者。
第十四条因下列行为受到纪律处分或属下列情形者,解除
处分的申请不予受理:
1.违反国家法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
2.策划、组织、参与群体性恶性事件、非法聚集活动、非法传教或传销等违法违纪活动。
3.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4.在校期间受纪律处分累计两次或两次以上。
5.学校认为的其他不予解除处分的情况。
第十五条如果符合比本层级处分高一层级处分的解除条件,则可认定为自然符合本层级处分的解除条件。
第四章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学生本人申请。
解除处分的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符合解除处分条件的受处分学生,在毕业年度的第二学期初(每年的3月1~15日),对受处分以来的思想、学习等各方面情况进行认真总结,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广东工业大学学生解除纪律处分申请表》,一并报送所在学院(研究生的相关材料须经导师签署意见),逾期不再受理。
第十七条班级民主评议。
学院收到学生解除处分申请书后,辅导员(或班主任)对提出解除处分申请的学生的日常表现及学习情况进行全面调查了解,组织学生所在班级同学进行民主评议。
参加民主评议的人数不得少于本班人数的80%,并须征得参加民主评议的90%以上(含90%)同学同意。
研究生的由所有班级或者科研团队、实验室团队进行评议。
第十八条学院初步审核。
学院根据本办法,召开相关会议对违纪学生的申请材料进行仔细初步审核,对符合解除处分条件的学生,学院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提请学校解除学生违纪处分审查
委员会审查。
本、专科学生的《广东工业大学学生解除纪律处分申请报告》(一式两份)送学生处,研究生的《广东工业大学学生解除纪律处分申请报告》(一式两份)送研究生院(研究生处)。
第十九条学校全面审查。
学校解除学生纪律处分审查委员会召开会议(参会委员人数不得少于审查委员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对学院提交的《广东工业大学学生解除纪律处分申请报告》等相关材料进行全面审查。
通过无记名投票,“符合解除条件”的得票数超过参会委员人数一半的,可以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学校发文解除。
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解除纪律处分的,由原处分文件拟稿单位负责起草同意解除纪律处分的文件,并按相关程序发文。
解除处分的文件与原先处分文件一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和学校文书档案管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解除处分的学生如再发生违纪行为,学校将对其再发生的违纪行为加重一级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学生处、研究生处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9年2月24日起试行。
凡学校之前的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广东工业大学学生解除纪律处分申请报告
广东工业大学学生解除纪律处分
申请报告
学生姓名:
所在学院:
专业班级:联系电话:
广东工业大学学生解除纪律处分申请表
解除学生纪律处分班级民主评议结果
其他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