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宁德市住房公积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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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宁德市住房
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宁政文[2007]261号
【发布部门】宁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8.28
【实施日期】2006.08.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宁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的
通知
(宁政文〔2007〕2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的《宁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ОО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宁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含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工作的在职职工及其所在单位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活动。
第四条职工缴存的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消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条职工所在单位有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按时足
额缴交住房公积金的义务。
职工有要求所在单位按照规定为其建立住房公积金和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利;有按照规定查询、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权利;有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的权利。
第二章管理组织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七条宁德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是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审议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审议住房公积金贷款呆账、坏账的申请。
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的事项,可以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具体承办。
第八条宁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是直属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
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不得挂靠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与其他部门或单位合署办公,也不得兴办各类经济实体。
管理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监督检查本市单位和职工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情况,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职能,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在管委会授权范围内审核单位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申请以及缓缴申请;
(四)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五)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六)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七)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八)监督、检查单位住房公积金的建立和缴存情况;
(九)拟订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十)承办市管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管理中心在各县(市)设立办事处,在市区设立营业部,办事处和营业部主任由管理中心任命。
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行“统一决策,统一管理,统一制度,统一核算”,各办事处、营业部按照管理中心的授权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住房公积金政策咨询;
(二)执行、完成管理中心制定的归集、使用计划,并编制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三)在指定银行开设办事处住房公积金账户;
(四)执行统一的规章制度,承办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开户、缴存、提取和职工个人住
房委托贷款,并进行明细核算和档案管理;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催缴、对账、查询和个贷回收工作;
(六)执行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实行内部核算,对办事处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和成本核算,并定期向管理中心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七)拟订增值收益分配计划,报管理中心统一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对增值收益进行分配和使用,并单独列账;
(八)按规定提取风险准备金,发生呆账时,向管理中心提出核销申请,管理中心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办理呆账核销手续;
(九)编制办事处的管理经费预决算,报管理中心统一核定,由市财政局审批后执行,各办事处应定期向管理中心报送管理经费财务会计报表;
(十)承办管理中心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审计部门依法履行审计监督。
劳动保障、民政、人事、工商、房管、土地、统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管理中心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内部管理制度,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信息化。
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的账户设立、缴存、贷款、结算、归还等业务,由经管委会批准的、管理中心委托的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承办。
管理中心委托银行承办上述业务,应签订委托合同或协议。